人类社会是由客观和主观两个世界构成的。人类的主观世界是一个丰富多彩、错综复杂、变化万端的现象系统,包括诸如素质、能力、意识、信仰、思想、观念、知识、修养、心理、情感、性格等各种意识形态。
在这个系统中,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居于核心位置,起着主导作用。也就是说,道德是人类区别于一般动物的重要标志,是人类社会具有的特殊属性。
“道德”一词在汉语中可以追溯至我国先秦思想家老子所著的《道德经》一书。老子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
这其中的“道”是指自然运行与人世共通的真理,而“德”是指人世的德性、品行和王道。在当时“道”与“德”是两个概念,并无“道德”一词。“道德”二字开始连在一起用,最早见于荀子的《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
长期以来,关于道德的起源一直是伦理思想家关注和争论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存在两种典型的道德起源论。
1.神意说。这种观点认为,道德起源于上帝或天的意旨,上帝或天指示“圣人”、帝王或教主制订行为规范,人们遵行神的意旨就能得福,不遵行神的意旨就会受到上帝或天的惩罚。
我国汉朝的董仲舒认为天人相通,指出“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西方有神论者和神学家认为上帝创造世界,道德是由上帝的启示,由圣徒传达的“戒律”,因而道德戒律的本质,也就是“神”的立法或意旨。
2.人性说。这种观点认为道德起源于“人性”的本身。而这种观点又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道德是人天生就有的理性。持这种观点者认为,我们人天生就具有同情心、道德感或先验的能辨善恶的理性,而这个理性就是形成道德的基础。
我国先秦儒家的主要代表孟子就主张道德源于性善,他说:“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
宋代明理学家仍然继续从人的先天的“心”与“性”中寻找道德根源。在西方,持类似观点的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认为,人天生以来就有一种纯粹的道德意识,即“善良意志”,这种先验的“理性”和“意志”就是道德的根源。
第二,道德起源于人的感觉和欲望。持这种主张者认为,人天生就有趋乐避苦的天性,使人感觉到快乐的行为就是善的,感觉到痛苦的行为就是恶的。
我国宋代的著名词人陈亮就提出人天生就有欲、喜、怒、哀、乐、爱、恶,“六者得其正则为道,失其正则为欲”。明清之际的著名哲学家和思想家戴震更明确地主张道德起源于人的欲望和趋利避害的天性。
西方近代唯物主义思想家霍布斯、爱尔维修和费尔巴哈等人也都持相似的观点,认为道德就是人自然本性的表现。在伦理思想史上,无论认为道德来源于神的意旨,还是认为来源于人性本身,都把道德看作是超越具体社会历史条件的、永恒的、绝对的,但这并没有真正揭示道德的起源和本质。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和方法论原则,从人类的现实生活过程中正确地揭示道德的起源,认为以往的一切道德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由原始社会低下的生产方式和简单的社会关系所决定,人类最初只能靠习俗和一些原始宗教以及酋长的威望来维持其生产和生活秩序。随着生产能力的提高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习俗就逐渐演化成人类最初的道德形态了。
道德是一种具体的历史范畴,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变化,形成了不同的道德历史类型。在原始社会里,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不得不在共同劳动、共同分配的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中生活,自然形成了一种分工协作的氏族社会关系。在人们的思想上也自发地形成了一种平等、互助和每个氏族成员对氏族整体负责的风俗习惯,并逐渐成为维护氏族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行为规范。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或行为规范,实际上就是原始社会道德。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私有财产,出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和对立的阶级,原始社会被奴隶制社会所代替,原始社会的道德随之被否定。从此,统一的社会共同道德便分裂为阶级道德,维护奴隶制社会关系的道德,成为奴隶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在实现了封建社会代替奴隶社会的经济关系变革之后,以等级服从为核心的封建道德取代了奴隶主阶级的道德。
由于商品生产和大工业的迅速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关系逐渐形成,伴随着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封建制度的社会变革,在社会道德方面,也引发起了相应的改变,资产阶级从其自身的利益中引申出来的并在反封建斗争中形成的道德观念和规范体系,取代封建道德成为资本主义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
在私有制社会里,出现了与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道德相对立的奴隶阶级的道德、无产阶级的道德以及其他劳动阶级的道德。随着资本主义私有制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代替,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共产主义道德,必然代替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资产阶级道德,它将随着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迈进,逐渐成为全社会统一的道德形式。从辩证唯物主义观念出发,对道德起源科学归结为如下几方面。
1.劳动是道德起源的历史前提。劳动活动创造了道德主体,使人作为道德主体一方面获得了有力的推动,另一方面又获得了更加确定的方向。猿人为了生存而征服自然的劳动,为人成为道德主体创造了自然条件。
劳动把本来是孤立的个人联系起来,形成相互依赖、相互协作的关系,为人作为道德主体创造了社会条件。意识、语言和交往丰富和发展了原始人的生产和活动,为人作为道德主体奠定了主客观基础。
劳动活动创造了道德的需要。劳动的进一步发展产生分工与协作,从而需要有一种新的东西来执行维持劳动过程职能的东西,这就是风俗习惯和后来的道德。
劳动创造了道德产生的动力。劳动不仅产生了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引起人与人之间的差距和矛盾,推动着道德的产生,而且也产生了人们对自身的全面发展的要求。劳动在人类道德体系中所起到的重要前提作用,在人类道德的个体发生中也得到了应验和重视。
总之,正是以劳动为核心的人类活动,为道德的起源创造了第一个历史前提。
2.社会关系为道德起源提供了基础。道德只有在社会中,在发生个人与整体、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的时候和地方,才有可能发生。
道德的发生不仅必须以社会关系为前提,而且还必须以复杂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关系为依据。道德从萌芽到形成,是同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密切联系在一起的。道德关系的建立,是道德发生过程的一个伟大进步。
总之,道德起源于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调整的需要。所谓利益关系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原则和规范,规定人们应获得哪些利益,承担哪些义务。
道德活动使个人与他人、个人与整体相互关联,构成了社会的最基本的道德关系。在这一关系的基础上,又派生出一系列人际关系,组成了复杂的道德关系之网,最终标志着原始道德的形成。
道德是指生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们,对实践活动过程中必然产生和形成的人际关系、利益分配、法律制度和思想行为等进行价值判断、价值追求、价值选择、价值实现的总和,是人们行为活动的规范或行为准则,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多结构的复杂而庞大的系统,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它既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是非、好坏、善恶、美丑、荣辱的价值标准,又是社会衡量一个人行为对错、好坏、善恶、美丑、荣辱的价值标准。它界定着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
从道德精神到道德规范,作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和直接指挥以及支配思想行为的文化指令,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功能和社会价值。
因此,道德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所显示出的力量和价值,不仅仅是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约束和控制人们的思想行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也不仅仅是作为一种良好的愿望,诱导和激发人们的想象力,憧憬和设计大同世界,道德远远比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内涵要深刻得多,外延要广泛得多,价值要重大得多。对于一个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道德是一种理想信念,一种思想境界,一种精神支柱,一种内在力量。其主要表现为:
人类在追求真、善、美的天性和良心指引下,不断认识社会产生、发展和变化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勾画人类最终将要到达的理想的、美好的未来世界,道德为人类实践活动指明了前进目标。
在社会历史环境和物质技术条件完全相同的前提下,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组织和一个人,发展不发展、怎样去发展和发展得如何,决定于内在主观的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决定于精神支柱、精神状态和精神面貌。
人们通过长期实践积累的沉淀,形成了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各个阶段上的行进目标、行进标准、行进规范、行进位置和行进轨迹,规划和控制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保证和促进社会的顺利发展。
人们不断根据自己的行进过程及其产生的效果、遇到的障碍、出现的问题,随时调整和选择自己的行进方向、行进路线、行进速度,为最终建设公正、合理的社会而不懈奋斗。
人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学习掌握着正义、公理、价值等伦理道德武器,并通过思想、理论、意识、观念、行动、示范、交流、舆论、氛围、批评、斗争等媒介,扬长避短、扬善惩恶、扬清激浊,建立和巩固良好的社会风气。
总之,道德不完全是“通过主体内心感悟而自觉奉行的行为规范总和”,而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所蕴含、赋予、创造的富有积极、健康、向上意义的精神价值。内心感悟而自觉奉行只是道德规范与其他规范相比所具有的特点和属性。
人类社会的所有规范都与伦理道德有关,甚至可以说都渊源于人类对伦理道德的理解和阐释,都贯穿着伦理道德的精神和原则。人类社会的本质和内容、特点和规律,只能从人类社会运动本身来考察和说明,只能从人类社会运动的本质特征来考察和说明。
人类社会运动的本质特征集中体现和反映在人的思想行为上,思想行为的本质特征集中体现和反映在伦理道德上,伦理道德的本质特征集中体现和反映在人类对自我的存在、价值、权利、责任、义务的自觉意识和认知程度上。
在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中,道德对社会各项制度有着重要的影响力,是促进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工具。对于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内容,我们应着重把握如下几个基本方面。
就是指真、善、美等内容,这是道德中最高层次的内容,这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的最高标准。当然,这些价值都有相应的附属理论的证明和支持。
这是仅次于价值的评价标准,它体现价值的内容,但又更具体化。比如为人应当诚实,这就是一个原则。人为什么要诚实呢?从道德上说,因为这是善的、美的和正义的等。这一原则的正当性是在价值中得到证明的。
这是评价人们行为和内心活动的最直接的标准,它又是原则的具体化。比如,不要说谎,这是一个规则。人为什么不要说谎呢?因为道德原则要求人们诚实,说谎是不诚实的。在这里规则延伸了原则。
这个层面已经直接与人们的内心活动以及行为相联系,它是人们对道德价值、原则、规则的感性认识,或者说它是人们道德情感层面的东西。前面三个层次作为调整形式还可以说相对独立于主体之外,而感觉和态度则是与主体联系在一起的。
但是,这种感觉和态度又构成了道德体系的一个部分,因为没有人们一定的道德情感,一定的道德价值、原则、规则就没法在社会中存在。
就广大人民群众来说,人们对一定的真、善、美、正义、光荣、公正等的追求和偏好,并不是基于对它们深奥理论有着明确的理解,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情感层面的感觉和态度而已,而这种感觉和态度是在日常生活中培养起来的,不都是通过系统的道德理论教育培养起来的。这一层面往往构成了社会道德舆论和日常道德观点的基础。
在以上内容中,道德的价值评价具有重要的功能。人们通常将道德与习惯不加区别地放在一起讨论,其实道德与习惯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价值评价方面。
习惯通常是一种稳定的行为偏好,或一种习以为常的行为模式,它本身并无价值评价的内容。所以,违反习惯的行为,被视为异常行为或行为怪异。违反道德的行为,则被视为品行有问题的行为,是不公正或不正当的行为。
比如,人们问一个习惯行为“为什么这么做?”其回答通常是:“别人都这么做”,或者“人们历来都这么做”。如果问一个道德行为“为什么这么做?”其回答通常是:“不这么做是不公正的或不正当的”。
当然,现在往往把很多的习惯规则与道德规则混同在一起,这是导致人们不加区分两者的一定原因。但是从研究处理两者的关系来说,对道德和习惯作出区分还是有意义的。
在阶级社会中,存在着统治阶级的道德和被统治阶级的道德。统治阶级的道德是社会中居于支配地位的道德,被统治阶级的道德作为一个整体形态在最根本的内容上是与统治阶级道德对立的。
这种根本性的对立在被统治阶级发布造反宣言时表现得最为清楚。比如,美国的《独立宣言》所表达的北美资产阶级对英国统治的道德批判;《共产党宣言》所表达的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道德批判,都深刻和明显地表现了这种不同阶级的道德对立。
但是在道德内容方面,统治阶级的道德和被统治阶级的道德并不是截然分开而不可融合的。相反,它们一些内容并存在一起,特别是在道德规范层面,有些就是同一的,比如尊老爱幼,并不是工人阶级就尊老爱幼,资产阶级的道德也是以优待老幼为荣的。两个阶级道德中都有这种规范,只不过其适用范围和程度各有不同罢了。
道德就调整的范围来说,可分为社会普遍道德和职业道德。社会普遍道德是调整所有社会成员人际关系的道德,还有人将这一部分道德进一步分为社会公德和家庭道德,或者分为公德和私德。
公德是调整公共生活领域人际关系的道德,比如尊重公共良俗的规则;私德指调整私人生活领域人际关系的道德,比如爱自己的亲人,关心自己的朋友等,调整家庭成员间或朋友间纯私人关系方面的道德规则等。
职业道德是调整特定职业内部人际关系以及职业所涉及的外部人际关系的道德,这种道德表现出对一定职业行为的特别要求。
道德的作用从实质上来说表现于道德的实际功能之中。所谓道德的功能,就是指道德对产生它的社会经济关系,包括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的功效及其意义。
众所周知,道德要求的是人的本性不断完善和提高,造就全面自由发展的自我人格和个性存在。因此,道德的功能总是表现着道德对人的肯定作用或功效。
简要地说,道德的功能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道德是社会调控的一种重要方式;另一方面,道德也是个人自我完善的一种特殊精神力量。具体地说,道德的主要功能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所谓道德的认识功能,是指道德运用善恶、荣辱、义务、良心等特有的道德概念和范畴,反映人类的道德现象、道德关系和道德实践活动,并为人们进行道德选择提供指南的能力。
道德的认识功能与法律、政治、宗教等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认识功能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1.在道德认识中交织着理性与情感两种因素。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凭借道德上的好恶情感选择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现象进行或贬或褒的评价。然而,要想正确反映社会现实,光靠情感因素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理性认识,形成清晰的概念和理论体系。所以,在道德认识中不仅有情感因素的存在,更有理智对情感的控制。
2.在道德认识中存在着直觉和自觉两种形式。在社会生活中,作为道德活动的主体,一方面凭借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和自身道德经验的直觉感知,来观察、分析和评价自己及周围所发生的一切道德现象,另一方面又通过自身的道德实践和理论学习来深化对道德原则和规范的理解,并内化为命令、信念与理想,从而使直觉的道德认识上升到自觉的道德认识,以提高人们道德实践的主体性和自觉性。
3.在道德认识中包含着实有和应有两种评价方式。道德认识中除了反映现实外,还有对现实应当怎样的设想以及未来应该如何的认识,具有极强的预见性。这种预见性主要表现在:一个社会的变革往往是从对于这个社会某些现象进行道义上的谴责开始的,通过对社会道德现象的“实有”的善恶评价而表明“应有”的价值取向,道德往往以道德要求、道德理想的形式反映出社会变革的大致方向和未来社会的大致轮廓。
道德认识与科学认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表现在:道德的认识方式服从于科学认识的规律性,因为善必须以真为前提,虚假常常与丑恶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道德认识与科学认识的区别表现在:道德的认识功能不仅向人们提供客体本身的知识,而且还要为人们指出在周围文化价值世界中的方向,从而成为历史发展趋向的敏锐感受器。
虽然道德预见就其准确性、严谨性、论据性而无法同科学预见相比,但它能发挥积极的作用,能够调动人民大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去能动地改造社会生活。
所谓道德的规约功能,就是指道德所具有的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能力。也就是指道德运用一定的原则和规范,来表现人们正确把握社会现象、积极参与人们内心世界的改造与完善、实现社会道德生活的价值准则、由外在的他律向内在自律转化的能力。由此可见,道德的规约功能包含着他律与自律、外在与内在两个方面。
1.道德的外在规约功能。道德的外在规约功能就是通过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等手段,强制性地要求人们遵循社会道德规范和生活准则,以实现自我控制和社会控制的理性目标。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作为控制社会生活的现实的伦理力量,具有无孔不入的渗透性,它适合包围人们的某种道德氛围,无形地控制和影响着每个社会成员的言行。
在人类早期,原始人处于对生存本能和对自然恐惧采取“不得不”的敬畏态度,也就是人类道德的规约功能最原始的表现形式。可以说,整个人类伦理思想发展史基本上就是规范伦理学的发展史。在许多伦理体系中,道德对人们行为的规约功能显得非常充分,即使是进入近现代社会以后,随着人本主义或自律主义道德的兴起,特别是现代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并不能否定道德的外在规约功能。
2.道德的内在规约功能。道德的内在规约功能就是指人类在自身所特有的良心、义务和信念这种内在心理机制上,自觉地把社会道德规范和社会生活准则,内化为个人行善疾恶的良心、诚实尽职的义务和内心崇高的信念。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自我约束和自觉遵守的过程,就是人类对社会道德规范和秩序的自觉理解、自我约束和自我遵守的过程。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之所以对个人是一种强大的约束力,其原因就是在社会成员内心普遍存在着的荣辱感、羞耻感和内疚感等人类良知。
这种良知根源于人的社会性,因为任何人都不能离开社会而生存,每一个正常的人都需要人群,都需要交往,都需要他人的赞誉和尊重。因此,道德的规约功能归根到底是通过人对自己行为做出自觉自愿的自我制约从而实现的。
从伦理思想史来看,道德一开始就是一种调整人与人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的行为规范。不过,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所强调的道德规范约束,与旧伦理学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往往从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绝对对立的片面认识出发,来提出道德的规范约束功能。而前者则从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辩证统一的关系出发,强调的道德规范约束是与发挥人的主体自觉性和能动性分不开的。
所谓道德的调节功能,就是指道德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人们行为和实际活动的作用,以达到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能力。道德是整个社会调节系统中的重要内容,因此,调节功能是道德的最主要功能。具体地说,道德调节功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道德调节范围的广泛性和对象的特殊性。就道德调节的范围而言,与政治、法律的调节范围不同,道德不仅要调节对立阶级或对立势力之间的关系,而且也要调节非对抗阶级或势力之间的关系;不仅要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自身的关系等。
在人类社会早期,在还没有出现政治和法律之前,社会关系完全依靠道德来调节。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出现了政治关系、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等,这时,虽然道德调节的范围和程度有所减弱。然而伦理关系仍然存在,并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
就道德调节的对象而言,道德是从现实利益关系的角度,去调节现实生活中与利益有关的一切关系和活动,尤其是涉及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利益态度的关系和活动。
2.道德调节方式的独特性。法律是以“必须怎样”的准则作为调节尺度,每一个社会成员或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只有一个最基本的要求,那就是“合法”,只做一种裁决,那就是“合法”或“违法”。
而道德是以“应当怎样”的道德准则为调节尺度,这种调节尺度的独特性就在于,它既包括对每一个社会成员或当事人必须达到的最标准的道德,又包括一些更高层次的道德要求。但总的说来,在道德面前人们只有一个要求,即在行为规范上合乎道义。
3.道德调节方式的多样性。道德并不像法律那样,直接诉诸国家机器和惩罚手段,而是对人们关系和活动采取协调和调节的方式,因而就显得灵活多样。
从道德调节的强制程度上看,可分为自律调节和他律调节。所谓自律调节,是指社会个体诉诸理性自觉,将外在道德规范内化为内心的道德准则,自觉按照社会道德要求行事。所谓他律调节,是指一定社会通过指定严格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并依靠社会舆论和风俗习惯强迫社会成员履行道德义务。
从道德调节具体手段来看,可分为社会舆论调节、传统习惯调节、内心信念调节等。所谓社会舆论调节,是指一定社会依靠大多数成员的评价性看法和倾向性态度,对社会道德现象进行褒贬评价,用来调节人们的行为。所谓传统习惯调节是指一定社会或阶级依靠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过程中积累起来的道德经验和所形成的社会风尚,用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所谓内心信念调节,是指一定社会诉诸人们的道德信念和良心作用对人们行为进行调整。
所谓道德的教育功能,是指道德通过评价、命令、指导、示范等方式和途径,造成社会舆论,形成社会风气,树立道德榜样,塑造理想人格,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和道德品质。道德的教育功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灌输是道德教育所采取的特殊形式。道德教育的特殊任务是把某种价值体系、行为和观念的准则灌输到个人意识之中,使其形成相应的道德信念和道德品质,从而使个人不仅在道德上能够自我调节和监督,而且能够参与社会的道德调节过程。所以,道德教育的灌输是必要的,对个人人格塑造来讲,道德教育决定着他的发展方向和精神面貌。
2.道德教育不同于道德说教。道德教育是面向整个社会,面向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所以不能把社会成员截然分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从而将一方视为道德教育的主体,将另一方视为道德教育的客体。
在道德教育过程中,每个人都既是教育者又是被教育者,教育者本身也要受教育,没有任何一个人是只教育别人而自己不需要接受教育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道德说教本身就具有不道德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道德教育中没有分工,没有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区别,但这种区别是相对的。
3.道德不是一蹴而就和一劳永逸的。由于任何人的道德信念和道德品质都不是天生的,其形成的过程也不是一次性完成的,也不是一经形成就一劳永逸的,因而,任何人都必须经常接受教育。
在这个教育过程中,一方面要根据一定社会或积极的道德要求对受教育者进行系统地灌输,使其形成相应的道德认识;另一方面要充分调动受教育者作为道德教育过程参与者的积极性。
因此,道德教育强调把对人的严格要求和对人的个性、愿望的最终相结合,唤起受教育者完善自己和改造社会的热情,使其自觉将外在的道德知识变为内在的道德情感和道德观念,把社会的客观要求变为自己的内在欲求。由此可见,道德是社会教育和自我教育的重要手段,具有很强的教育功能。
所谓道德的激励功能,是指道德具有激发人们向善的内在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人们自我肯定、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促使社会关系进一步符合人性化的功能。
在社会生活中,道德不仅包含人们“实有”的行为规范,也包含人们“应有”的行为规范。如果“应有”的行为规范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那么,就能引导和激励人们的历史主动性和社会积极性,从而达到调节个人和社会整体关系的目标。
道德激励功能的实现机制可分为两类:一是指道德激励功能的外在社会机制,主要由道德理想、道德榜样和道德监督三个因素构成;二是指道德激励功能的内在心理机制,主要由成就感、认同感和荣誉感三个因素构成。道德激励功能的社会机制是实现道德激励功能的外在保障,道德激励功能的心理机制是实现道德激励功能的内在基础。
总之,人不可无道德,家庭不可无道德,单位不可无道德,社会和国家更不可无道德。道德是维持社会稳定、调节人际关系的重要手段,即使在法制相当健全的国家,道德的作用也是不可取代的。法律不可能包办一切,道德和法律都是我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东西。我们提倡以法治国,但绝不否定道德的重要性。
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整个社会意识形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恩格斯说:“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所以,经济关系对道德的形成和发展起着决定作用。
在一定的经济关系基础上,必定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道德,也必定体现其本质。关于道德的本质问题,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有着几种不同的见解。
一是把道德的本质归之为人的先天固有善良或邪恶的意志,这是主观唯心主义。我国古代的代表性观点有孔子、孟轲“人之初,性本善”的“性善说”,荀子的“人之初,性本恶”的“性恶说”等。
二是把道德的本质归之为“神的启示”,这是客观唯心主义。我国古代的代表人物有董仲舒,他有“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道之大源出于天”之说。
三是旧唯物主义者反对从神出发,而从人出发,反对神道主义,主张人道主义,认为道德的本质是人性的自然表现,是人的真实的、健康的“本性”,而恶行、罪过只不过是人性的歪曲。它把道德从虚幻的天国拉回到了世俗的人间,但他们所说的人的本性是抽象的人性,脱离了社会关系的永恒的人性,因而最终与唯心主义殊途同归。
道德的本质是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和反映。社会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了道德的历史类型和性质,决定了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经济基础的变化和发展迟早会引起道德的相应变化与发展。
道德除了受经济基础决定外,还受到其他社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这些社会因素有科学技术的发展,有政治、法律、教育、文化、艺术、宗教等其他上层建筑,还有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及社会心理和民族传统习惯等。总的来说,道德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有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关系,就相应地有什么样的社会道德。历史上出现的各种道德体系都是从当时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利益关系引申出来的。
迄今人类历史所经历的五种社会经济关系类型,即原始社会经济关系、奴隶社会经济关系、封建社会经济关系、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关系,就决定了有五种社会道德与之相适应。
社会经济基础变化了,由它所决定的物质利益关系必然也会发生变化,作为调整利益关系的道德规范和原则也就必然发生变化。一旦旧的社会经济关系完全被新的社会经济关系所代替,新的社会道德便或迟或早地会取代旧的道德而居于社会的主导地位。
就是在同一社会经济形态里,经济关系发生的局部变化,也会相应地引起社会道德的某些变化。人类道德的发展史,就是道德随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发展而不断变化发展的历史。那种认为道德是永恒的、不变的观点是不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
各个阶层的利益不同,决定了各阶层道德观念、道德原则和道德标准的不同。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各个阶层都生活在同一社会经济结构中,处于同一生态环境下,就必然会有共同的生活准则和道德要求。如讲文明礼貌、遵守公共秩序和保持环境卫生等。
我们在道德的共性和个性问题上,必须坚持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既不能因为存在不同社会阶层的不同社会地位和利益而否认共同的道德。
道德是一种十分积极的社会实践精神,这是道德的深层本质。道德需要促使人类结成相互满足的价值关系,推动人们改善这种关系,调节人与人的交往与协作,完善人的人格,形成人类特有的实践精神。
道德是有目的的社会活动。目的性是人类活动的最基本特征,也是人类精神能够进入实践的主要依据。道德源于现实,又超越现实,道德是理想与现实的统一体。道德作为实践精神,以其理想性、目的性指引着人们的行为,将理想不断地转化为现实。
总之,人们在社会经济关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与利益,直接决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道德为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并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离开了社会经济关系去认识道德,就不可能揭示道德的根源和本质。但是,我们不能对社会经济关系决定道德作绝对化的理解,因为道德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还要受到社会生产力、人类共同的心理和感情的需要等因素影响,因此还有更加深刻的内涵。
道德属意识形态领域,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到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它与其他上层建筑相比,具有以下基本特性。
道德的调节作用不是通过国家强行制订和强制推行的,而是依靠社会舆论、教育、习俗以及人们内心信念的力量,自觉约束、自我节制、自我规范自己的行为。道德的调节作用虽然不需要强制执行机构,但道德评价却贯穿于道德作用的全过程。
道德评价是通过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道德观念评价自己或他人的行为,从而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促进个人良心道德品质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道德的调节作用也具有精神上强制性的一面,但它同法律规范、管理规范等硬性规范的强制性是不同的。不道德行为要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群众的批评、良心的责备,形成一种强大的意识力量的压力,要人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从而符合整个社会的行动规范。
道德作为调节人与人、个人与社会的各种利益关系的行为规范,其作用贯穿于人类的各个社会形态,广泛地存在于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道德作为独立的意识形态,所涉及的范围比政治、法律、宗教等更为广泛。道德作用的广泛性,要求人人都要讲道德,自觉遵守道德的规范。
历史上各个时代的道德都有其层次和序列性,不论哪个阶级的道德规范体系,都体现出多层次性的特点。
这是由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各种关系之中。在一个阶级内部、一个单位、一个家庭,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多种层次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和层次性决定了道德规范的层次性。为此,我们应根据道德规范多层次性这个特点,对不同对象提出不同的道德要求。
在阶级社会里,由于人们所处的经济地位不同,阶级利益也必然不同。这就形成了不同的甚至完全对立的道德观念、道德原则和规范,以及不同的道德评价标准等。
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内容的阶级性主要表现在:阶级社会的一切道德,都是不同阶级根本利益的反映,都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一切阶级都是从自身的阶级利益出发,确定本阶级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和道德评价标准;不同阶级的道德,体现不同阶级的意志和要求。总之,一切阶级的道德,无不是该阶级的一种特殊思想工具。
道德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意识形态,有着自身的发展过程。人类对于道德准则的认识,经历了曲折的前进过程。阶级社会中各阶级的道德除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内容之外,还有某些一致及相似之处,即人们必须普遍遵循的共同行为准则。
所以,坚持道德的阶级性,并不排除道德的继承性。当然,这种继承性是在对前人道德遗产予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批判地继承,即吸取道德的优秀成果部分,剔除其糟粕的部分。
道德的以上特性,特别是道德的阶级性和历史继承性启迪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继承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积极思想和规范,用以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也包括我们公务员的道德体系,同时还要抵御和消除腐朽道德观念对我们公务员的进攻和腐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