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绕日一周,365日6时9分9秒。自春分回至春分,须365日5时48分46秒,是谓岁实。盖春分点逐渐西行,故岁实较地球周天之时刻为短,相差凡20分23秒,是为岁差,自正月一日至次年之正月一日,谓之年。授时之要首在节气,必年长与岁相等,庶春秋之代谢有常。然一年之内,不能有奇零时数,故以365日为平年。每年所余之5时48分46秒,积至四年约满一日,故每过三年,增加一日,为闰年,但四年之闰余仅23时15分4秒,今闰一日未免过多,所过多之44分56秒,积至25闰,约得一日之3/4,故每满百年废一闰,至每400年又不废。如是每四年置一闰,而每400年中减三闰,平均计算,每年得365日5时49分12秒,须3000年后始有一日之差,置闰之法,为便利故,取西历纪元计算凡西历年数之可以四除尽者,悉为闰年,惟世纪年则不闰。世纪年之世纪数、可以四除尽者,则仍为闰年。例如1912年、1916年、1932年等,皆为闰年。1800年、1900年,则不闰。1600年、2000年,则仍为闰年。至年之首日,则据闰法推算而定,实与节气天象无关,此阳历年法之略也。
阳历每年分十二月,其日数有定,七月以前,单月皆31日,而双月30日,八月以后,双月皆31日,而单月30日,二月平年28日,闰年29日。
以前历代之历法,虽制作各异,为法不一,然其要旨则同。无异于阳历者,则在月法,新历之月,仅为年之分段,与晦朔弦望无关,故其日数可以规定。阴历之月,乃以日月合朔之日为首,二次合朔相距约二十九日有半,故月之日数,或为29,或为30,因月法之不同,年法亦异。年以近立春之朔日为始,一年之内,月数不能有奇零,然积十二零、仅得354日,以之为年,与岁实较相差约十一日。积至3年,已少33日,故每3年须置一闰月。再积2年,又少25日,亦可置一闰。平均计算,每19年,须置七闰。一月之内,寻常有一节一气,然每一节气之日数,平均约三十日又十分之四。每月之日数,则为二十九有半,故每历二三年必遇一月,其内仅有节无气者,即用以为闰月,此阴历之大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