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任务,发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的协议。
经过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人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勘察与设计合同采用国家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此基础上进行局部修改或补充约定内容,其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勘察与设计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等要求初拟合同草稿。
合同双方代表对初拟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后取得一致意见。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确认,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并签署时间。
按国家行业、地方要求,将已签订的勘察与设计合同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勘察与设计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先向承包方支付定金。
勘察、设计项目的定金一般为勘察、设计费的20%,具体数额需在合同中约定。
如果承包方不履行义务,应双倍返还发包方已支付的定金;如果发包方不履行义务,则无权要求承包方返还定金。
一般情况下,勘察与设计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提交勘察或设计基础资料、勘察或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概算)的期限、勘察或设计成果的质量要求、勘察或者设计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提交勘察或设计基础资料是发包人的义务,勘察或设计的基础资料是指勘察人和设计人进行勘察、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勘察的基础资料包括需要勘察的建设地点、拟建内容、地下管网资料、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等。设计的基础资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拟建使用功能需求等。
此外,建设单位还需注意合同中以下几点内容要求。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勘察与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提交勘察与设计有关基础资料的期限,以及提交勘察成果与设计文件的期限。
勘察成果包括对建设项目勘察工作概况、建设场地的测量数据、地质钻探数据和水文数据等,其勘察报告是进行工程设计的重要基础资料之一,其交付时间对设计工作的进度有一定影响。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勘察合同中明确勘察文件的交付期限。
设计文件主要包括项目设计图纸及说明,材料设备清单和工程的概预算等。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依据,必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交付期限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期限。因此,在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各阶段设计文件的交付期限。
建设项目勘察与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是指发包人对勘察、设计工作提出的质量标准要求。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的勘察与设计技术规范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勘察与设计工作,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勘察与设计文件。勘察与设计文件质量要求条款明确约定勘察与设计成果的质量要求,也是勘察人和设计人工作的重要依据。
勘察与设计费用是发包人对勘察人和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的报酬。支付勘察费和设计费是发包人在勘察、设计合同履行中的主要义务,在勘察与设计费用条款中应当明确勘察与设计费用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勘察与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顺利完成应当履行相互协助的义务。发包人的主要协作义务是在勘察、设计人员入场工作时,为勘察、设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勘察、设计人的主要协作义务是配合工程建设的施工,进行勘察、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有关的勘察、设计技术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并调整概算,参加安装调试和工程竣工验收等。
勘察与设计合同内容还需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等,这也是勘察、设计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条款。
签订建设项目勘察与设计合同,依法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通过加强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执行,防止和减少合同双方的纠纷。要求合同双方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时,就合同条款和内容进行认真研究、推敲,力求条款内容完善、用词严谨,合同签订程序合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
发包方应认真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勘察、设计所需的有关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依据和基础资料,并对基础资料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2)保护勘察、设计人的利益,对承包方所提供的勘察报告及设计成果,不得任意转让给第三方。
(3)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等。
承包方应认真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1)勘察人应按现行已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开展所承担的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与质量要求向发包方提交勘察报告。
(2)设计人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审批文件、有关设计标准与定额、技术规范、勘察报告资料等进行设计工作,并满足国家规定的各阶段设计深度和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要求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
(3)设计人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的设计问题,并负责完成设计变更。
(4)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后,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
发包方不得随意变更勘察、设计范围或标准,如果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较大设计变更,需设计人完成较大的修改设计工作,或需要勘察人增加勘察工作量,可由合同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完成相应的设计变更或补充勘察工作。
由于发包方计划变更、所提出的基础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的承包方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等,发包方应按承包方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增加费用;因发包方责任而造成重大返工或重新勘察和设计时,应按合同约定另行增加勘察和设计费。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勘察、设计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款时,发包方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由于勘察、设计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导致工期拖延,由承包方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工作,并视造成损失的大小,减收或不收取勘察、设计费。对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承包方除应免收受损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支付与直接受损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