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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卫生计生建设项目招标程序

卫生计生建设项目招标程序一般为: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放、现场查勘与招标预备会、开标、评标与定标等。

一、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是为了在招标过程中剔除资格条件不适合承担招标项目的投标申请人。采用资格审查程序,可以减少招标人评审投标文件的工作量。如果不进行资格审查,而直接对投标申请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不仅费用高,而且耗费更多时间。因此,资格审查程序,既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多数招标活动中经常采取的程序。这个程序,对保障招标人的利益,促进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资格审查的方式、内容及结果

1.资格审查的方式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资格审查方式可分为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两种。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规模、结构复杂程度或技术难度等具体情况,确定对投标申请人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并应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我国部分地区不允许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资格审查内容

无论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审查的内容一般都需审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况。

(4)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法律、法规对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人必须依照其规定,不得与这些规定相冲突或低于这些规定的要求。招标人可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交能证明上述有关资质和业绩情况的法定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但应以不泄露投标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为前提。

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应事先载明,招标人不得改变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3.资格审查结果

实行资格预审的,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实行资格后审的,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二)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

1.资格预审

目前,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较常采用的是资格预审方式。实施资格预审的目的是保证参与投标的单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确保工程招标人选择到满意的投标申请人实施工程项目的建设。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文件中应载明资格预审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方法,XX项目投标资格预审评审要素参见表4-1。

资格预审申请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后,需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如实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通过对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进行评审,确定符合资质条件、具有能力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资料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参加投标。

资格审查办法一般分为两种,即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表4-1 XX项目投标资格预审评审要素表(摘要)

采用合格制审查办法的,通过初步审查、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均应确定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采用有限数量制审查办法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超过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XX项目投标资格预审量化评分标准参见表4-2。

表4-2 XX项目投标资格预审量化评分标准表

2.资格后审

实施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等相关资料,供招标人在评标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开标时,评标委员会首先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淘汰不合格的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作废标处理。

资格后审的方式没有合格数量的限制,凡符合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审条件的单位,均可进入下一阶段评标过程。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放

(一)招标文件编制

1.编制招标文件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招标文件的编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规定,应遵循下列原则和要求:

(1)招标文件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招标文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工程情况,特别是工程项目的审批、资金来源和落实等情况,都要确保真实、可靠。

(3)招标文件介绍的工程情况和提出的要求,必须与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4)招标文件的内容要能清楚地反映工程的规模、性质、商务和技术要求等内容,设计图纸应与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相一致,使招标文件系统、完整、准确。

(5)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6)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7)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2.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关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的规定,载入这些内容的目的是尽量减少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由于不明确如何编写投标文件而处于不利地位或其投标遭到拒绝的可能性;一类是关于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这是为了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因而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类是关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中主要是商务性条款,有利于投标人了解中标后签订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主要合同条款等内容是招标文件的内容,统称实质性要求。所谓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就是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相符,即可认定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该投标,并不允许投标人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设计图纸等设计文件。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其他材料。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招标控制价的确定

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是在建设工程招标中,招标人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投标人以此作为自主报价的。目前在工程招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通行做法。

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则与要点如下:

(1)编制工程量清单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编制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兼顾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的利益,严格依据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现行的定额和有关文件以及国家制定的建筑工程技术规程和规范进行编制,避免人为地提高或压低工程量,以保证清单的客观合理。

由于编制实物量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它要求编制人员基本功扎实,知识面广。不但要有较强的工程造价业务知识,且应具备一定的工程设计知识、施工经验、以及建筑材料与设备、建筑机械、施工技术等综合性建筑科学知识,这样才能对工程有一个全面了解,形成整体概念,确保工程量计算不重复、不疏漏。

在编制实物量的过程中,有时会由于设计图纸深度不够、工程要求用材标准及设备选型等内容交代不够清晰等情况,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反馈并由其进行补充,以确保清单内容全面,符合实际,科学合理。

(2)认真细致逐项计算工程量,保证实物量的准确性:

工程量计算是一项烦琐且耗时较长的工作,需要计算人员耐心细致,一丝不苟,努力将误差减小到最低限度。在计算时首先应熟悉和读懂设计图纸及说明,以工程所在地进行定额项目划分并以工程量计算规则为依据,根据工程现场情况,考虑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分步分项地逐项计算工程量。

(3)认真进行全面复核,确保清单内容符合实际,科学合理:

清单准确与否,关系到工程投资控制的效果。清单编制完成后应认真进行全面复核,具体方法如下:

1)技术经济指标复核法:将编制好的清单进行套定额计价,从工程造价指标、主要材料消耗量指标、主要工程量指标等方面与同类建筑工程进行比较分析。在复核时,要选择与此工程具有相同或相似结构类型、建筑形式、装修标准、层数等的以往工程,将上述几种技术经济指标逐一进行比较,如果出入不大,可判定清单基本正确,如果出入较大则其中必有问题,则应查找原因。用技术经济指标可从宏观上判断清单是否大致准确。

2)仔细阅读建筑说明、结构说明及各节点详图从中可以发现一些疏忽和遗漏的项目,及时补。核对清单定额子目名称是否与设计相同,表达是否明确清楚,有无错漏项等。

3)利用相关工程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复核等。

2.招标控制价的确定与公布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及地有关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招标文件、市场行情,并结合工程项目施工设计图纸等具体条件编制的,对招标工程项目限定的最高投标报价,也称为拦标价。若投标人的报价超过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将作为废标处理。由于设立了最高投标报价,可防止投标人恶性哄抬报价导致的投资增加,能起到控制投资的作用,同时使各投标人在招标控制价内自主报价,招标人则能够选择到技术水平高、综合实力强的中标人。

(1)招标控制价的确定:

在清单计价方式下,招标控制价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施工组织而制定的。它反映的是社会生产力水平下的工程造价,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则反映的是企业技术及生产力先进性,两种水平之间的差异直接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的关系,即招标控制价大于投标报价,基于这种关系,决定了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的重要性。确定招标控制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招标控制价既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

由于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上限,在招标文件中,公开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就会明确投标报价的限额。在设置招标控制价时,如果设置过高,投标人的超额报价空间就会增加,容易抬高最终的中标价格,不利于控制投资成本;但如果招标控制价设置过低,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则投标人将无利可图,将会导致投标人过少,影响招标效果,不能达到择优选择投标人的目的,即使招标成功,也不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2)应加强对清单工程量的复核:

由于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均由招标人提供,招标人或清单编制人应避免工程量的错误。若清单中出现工程量多算的现象,通常承包商不会提出要求减少。若出现少算的现象,则承包商会提出要求增加。故在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过程中,应加强对清单工程量的复核,从而保证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

3)合理确定消耗量: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进行编制。招标人要根据清单计价模式计算工程项目的价格,尤其是分部分项工程费,必须准确确定每一个清单项目所对应的定额直接工程费。首先要正确地选用与清单项目相匹配的定额子目,然后根据定额子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其定额工程量,再通过计算出的工程量套用计价定额,即可得到与清单项目匹配的定额直接工程费。

4)认真做好询价工作:

对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予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招标人应认真做好询价工作。尤其是材料单价,受市场变化影响较大,且材料费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高,在询价中,应尽量咨询多家供应商,使确定的材料单价真正反映市场价格水平。

5)认真了解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必须认真了解施工现场的工程地质、水文条件、周边配套条件、所在区域的气候环境等,从而结合施工项目的具体设计,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案,保证施工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的可操作性,使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完整可靠。

(2)招标控制价的备案与公布:

招标控制价确定后,应在招投标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后,在开标前公布。通常至少应在开标前三日进行公布,具体公布时间按不同地区的规定执行。

(三)招标文件发放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放招标文件。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也可以通过出售方式发布书面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售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中止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投标申请人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后,应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三、现场查勘与招标预备会

(一)踏勘现场

踏勘现场是指投标申请人对工程现场场地和周边环境等客观条件进行的现场查勘。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勘查项目现场。但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投标人到现场调查,可进一步了解招标人的意图和现场周边的环境情况,以获取有用的信息,并据此做出是否投标的选择,以及获取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现场信息。

潜在投标人依据现场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投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如有疑问,可在招标人答疑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以便于得到招标人的解答。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现的问题,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答复,也可以在投标预备会上解答。

(二)招标预备会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招标预备会或答疑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是否组织招标预备会,以及何时组织招标预备会,由招标人依据项目特点及招标进程自主选择。如果组织招标预备会,招标预备会的时间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将问题及解答内容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放,其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开标、评标与定标

(一)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也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①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③未加盖企业及企业代表印章,或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④投标文件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评标

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须程序,是保证招标成功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评标的公正性,评标不能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独自承担,而应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方法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招标单位委派的专家资格应符合政府相关要求。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进行。初步评审包括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商务性评审。初步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个,并标明排列顺序,并应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书面评标报告应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三)定标

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之外确定中标,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因故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同时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kPlYBgrVrEdTi2HEsGn0dIvivYVYWdktu5hOPfrel4Bu9crrU4ejCdu+09b6o8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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