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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项目可行性研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是指建设项目决策前期的调查研究,是对建设项目在项目决策期间进行经济技术论证的综合分析研究报告,包括建设项目的实施期和运营期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选择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完成。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正文和附录两部分。

(一)正文

可行性研究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包括编制依据、项目背景、建设单位简介、建设项目概况、问题与建议等。

2.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必要性包括建设目标、区域卫生计生规划需求、周边居民医疗卫生需求分析等;可行性包括选址是否合理、场地周边市政设施条件(道路交通、市政给水、雨污排水、市政供电、通讯、供气等)是否满足项目需求等。

3.项目规模需求分析及预测

规模需求分析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定位等需求分析;需求预测根据区域卫生计生规划和卫生计生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分析。

4.项目建设情况

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规模:

包括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原则上应依据经批复的总规或项目建议书确定,含单位建设现状、建设项目规模、本期实施规模等)。

(2)建设内容:

根据项目功能布局、现状情况、总规或项目建议书确定项目建设内容,主要指项目功能分区、平面及竖向流线分区设置等。

(3)建设条件:

包括场址现状、场址条件(含地形、水文、地质、气象、交通等)、工程条件(含市政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配套设施)。

(4)可研方案:

包括可研方案设计原则、总体布局(含功能布局、交通组织、景观绿化和管线综合布置等)、建筑方案(含平面、立面、无障碍、消防、人防等)、结构方案(含结构选型、地基和基础、荷载参数等)及配套安装系统说明(含给排水系统、暖通空调系统、电气系统、弱电系统、医用气体系统)等。

5.环境影响分析

根据国家环保标准和目标,通过环评单位对项目用地周边环境现状、项目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的全面分析和评价,然后提出项目在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方案和可靠措施,然后得出项目建设对周边环境是否产生影响的结论。

6.节能分析

根据国家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项目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的具体分析,然后提出项目拟采取的节能措施(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自然通风节能措施、节水措施、节电措施、节能管理措施等)和节能效果分析等。

7.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人防、防震等措施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以保障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等,提出可靠的安全措施、卫生防护、消防措施、防震措施、人防设施等具体内容。

8.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配置

在项目的建设期,为了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需成立一个工程建设的组织机构,包括组织构架和人员配置;同时在项目的运营期,需提出人力资源的配置、人力需求初步计划、组织管理等具体内容。

9.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根据建设项目可研规模、用地情况、建设特点、基本建设程序等,具体估算项目的建设周期,然后合理编制项目进度计划和分步实施内容。

10.项目总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财务评价

根据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结合建设项目规模、建设特点和建设标准等,对项目总投资进行全面估算,然后根据业主近几年财务状况、国家和地方对项目的投入政策等提出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提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等。

11.项目招标方案

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条例和实施意见等,提出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及资质要求等。

12.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特点进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而卫生计生建设项目多数为公益项目、故侧重于社会效益的分析,以及项目的社会影响和社会适应性等分析,然后得出社会效益分析结论。

13.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特点,对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存在哪些风险因素,有针对性提出社会风险防范及化解措施等。

14.研究结论与建议

咨询单位根据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规模和特点、项目选址、建设方案、环境影响分析、节能分析、投资估算、社会效益等内容,得出项目建设的结论,同时提出一些好的建议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附录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录一般包括附图和附件两部分内容。

1.附图

包括项目区域位置图,建设用地总体规划平面图,项目总平面图和建筑效果图,单体建筑平、立、剖面图等。

2.附件

包括卫生计生机构总体发展建设规划或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及用地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意见函、节能评估报告的批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地质灾害评价的批复、交通影响评价的批复等文件,以及单位职代会对建设项目的意见和单位领导集体决策意见等。

二、与可行性研究相关的评价(评估)工作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要求建设项目必须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简称“能评”,是指根据国家节能法规和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根据国家节能法规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包括专家评审),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要求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其余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该办法同时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因此,建设单位需委托具有相应节能评估资质证书的咨询单位承担能评工作,能评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年度综合能源消费(包括电、天然气、自来水等)的总量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然后由第三方节能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能评单位对报告书或表进行修改完善后报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部门进行审批,取得节能评估报告的批复。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2016年8月2日下发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增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增量)2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不含5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且年电力消费量(增量)2000万千瓦时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密项目、公路(道路)等行业项目不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填写节能备案表,实行告知性备案……”。

但至本书定稿之日止,前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修订)尚未正式下发,请以正式下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修订稿)的规定为准。

(二)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简称“稳评”,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为有效规避、预防、控制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为更好地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建设单位需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根据《国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和地方等相关评估依据对建设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市(州)、区(县)维稳办或街道办事处等进行审批,取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批复。

(三)建设项目地质灾害评估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号令)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该办法第四条明确“防治地质灾害,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第十五条规定“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十六条要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据此,如卫生计生建设项目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委托具有地质灾害评估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取得地质灾害评价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简称“水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凡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自2005年7月8日起,按照《水利部关于修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执行,其中第四条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据此,卫生计生机构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及挖填土石方总量的大小编制相应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取得批复。

(五)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简称“交评”,指建设项目单位委托专业咨询单位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完成交评工作,并按照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或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前交评范围内的交通量及交通设施服务水平,分析项目投入使用后的交通量及交通设施服务水平的变化,并提出具体的应对方案,使交通状况不恶化。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内容;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评价范围内交通及交通设施调查及现状分析;项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10年的交通预测分析;交评对象(各类交通设施)的交通分析评估;应对方案及规划控制要求;评价结论等。

咨询单位完成交评报告后,由项目单位报送项目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或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进行审批,取得交通影响评价的批复文件。

说明:各地对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及交通影响评价的完成时间要求不一,需按当地要求执行。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当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等咨询(评估)工作完成并取得审查批复后,相关批复文件应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依据,据此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报相应审批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核准或审批(包括专家评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或省、市(州)发改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批复文件后,建设项目决策阶段工作即已完成。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重新报批。

说明:国家卫生计生委属(管)单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必要时需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UeYALOiOeCTSDYOnYRC1D+FbdTYw8o7jFQbSM3LFrZXDzHD5Gz8UbOKfQt0Bzq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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