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发展建设规划是卫生计生机构根据自身事业发展规划,遵循国家医疗卫生政策、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出科学合理的建筑布局、功能分区、交通组织、运营保障及景观绿化等内容的总体规划设计,简称“总规”。
编制总规需根据区域卫生计生总体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坚持适用、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在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完成,需确保总体规划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流程科学、规模适宜、标准合规、运行经济,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分步实施。因此,卫生计生机构的总规编制应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总规的实施应具有约束性和权威性。
总规的类型一般分为卫生计生机构新建总规和改扩建总规,分别如下:
是指卫生计生机构原来没有基础设施,计划在新的建设场地上进行建设所编制的总规。
是指卫生计生机构原来已经有部分基础设施,计划在原址或新址增加建设规模所编制的总规。
卫生计生机构总规布局形式一般分为分散式布局、集中式布局和综合式布局三种,其各自优缺点详见下表2-1。
表2-1 各种平面布局形式的优缺点
卫生计生单位总规编制需具备以下条件:
1.卫生计生单位已编制有事业发展规划。
2.已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初步规划条件。
3.已取得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使用意向等。
编制总规应坚持以下原则:
1.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2.符合当地城镇发展规划要求。
3.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计生发展规划要求。
4.要严格按照卫生计生机构相应建设标准进行编制。
5.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预留发展空间和用地。
6.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组织人流和物流。
7.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使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和院区绿化达到最佳程度,为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环境等。
编制总规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方要求较高,编制质量直接关系到卫生计生机构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建设发展,故需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编制。委托单位要做好基础数据的提供和协作工作。一般情况下,总规的主要内容包括:
包括单位名称,区域位置,承担的医疗、教学及科研任务,主要业务开展情况,事业规模现状(含普通病床和干部病床规模、日门急诊量、教学规模、科研编制、国家及省部级实验室和科研课题项目数量、人员编制及构成等)等。
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医疗用房面积、教学用房面积、科研用房面积、其他用房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主要建筑技术指标(含建筑物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层数、建设时间、功能、停车位等)。
通过对建设单位的现状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找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即编制总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之间的矛盾是什么,单位现状与国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之间是否存在差距,业务用房是否满足实际的需求等。
包括床位规模、日平均门急诊量、教学规模(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进修生)、科研发展方向(包括国家及省部级实验室数量,研究课题等级及数量,重点专科等)、人员编制及构成等。
以主管部门认定的床位规模、教学规模等为基础,依据国家相关建设标准中规定的各类用房面积指标测算规划建设规模。
以综合医院为例,应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分别测算医院七项设施用房面积、预防保健用房面积、教学用房面积、科研用房面积、大型医疗设备单列项目用房面积、地下车库及其他用房面积等。根据这些面积测算应有各类用房总建筑面积和医院缺少各类用房的建筑面积。
包括功能分区、流线布置(包括人流、物流、车流、洁污流等)、绿化和景观布置等。
包括用地面积,规划总建筑面积(含保留面积、新建面积),规划拆除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面积,绿地率,道路广场面积,汽车停车位数量(地上、地下),自行车停车位数量(地上、地下),床均或人均(医院用床均,科研等单位用人均,下同)面积指标,医疗用房面积、医疗用房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教学用房面积、学生人均面积指标,科研用房面积、科研人员人均面积指标,其他用房面积、其他用房床均或人均面积指标等。
包括建筑物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含地上及地下)、功能、层数、停车位、总投资、资金来源、计划开竣工时间等。
对总规中新建项目的投资进行估算,包括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编制范围、编制原则和方法、投资估算的说明、投资估算的表格等内容,并简单提出资金来源的初步分析。
包括区域位置图、用地和建筑现状图、总体规划方案图、分期实施图、功能分区图、流线分析图、绿化景观图、鸟瞰图等。
包括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单位总规的控制条件和规划意见,床位规模、教学规模、科研人员编制等的批复文件,经本单位职代会表决通过的事业发展规划,本单位职代会对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的意见等。
总体发展规划评审按评审目的分有以下两种形式:
其目的是提高总规的编制质量,为报送审批做准备,参加人员根据编制情况而定,一般由业主自行组织。
其目的是为审批提供依据,一般由审批的行政单位委托具有总体发展规划评审资质的咨询机构组织。参加人员主要由审批的主管单位决定,应有卫生计生建设与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
总体发展规划的审批要求,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一般由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建设单位申报总规审批时,应当同时提供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单位总规的意见或院区规划条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业发展规划等,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床位规模批复等相关材料。
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总规确定的建设项目、内容和规模经审批后不得随意变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修订总体规划时,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未列入总体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现有院区内最后一个建设项目且今后5年内不征地新建的,可不编制总体规划,直接编制项目建议书。
说明:国家卫生计生委属(管)单位的总体发展建设规划需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