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指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深远历史意义。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分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已有部署抓好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健全集体公益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统一运行管护机制的基础上,针对一些地方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分类有序推进改革,坚持党的领导。
《意见》提出,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根据《意见》,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已经开展改革的村镇,要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没有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镇,可根据群众意愿和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做出安排,先进行试点,再由点及面展开,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确定了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已经进入倒计时,在全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我国进入了新时代。与此同时,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了现阶段。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农村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新时代越来越迫切。当前农业依靠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方式没有根本改变,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的趋势尚未有效遏制,绿色优质农产品和生态产品供给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优先发展,农业绿色发展是基石,需要加大力度,实现“三不、两零、一全”的绿色发展总体目标。具体来说,就是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地下水不超采,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秸秆、畜禽粪污、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全利用。同时从资源利用、产地环境、生态系统、绿色供给等方面,按照中央的要求,将农业绿色发展总体目标细化为到2020年的具体目标和到2030年的远景目标。优先发展,统筹规划是保障,需要实现农业主体功能与空间布局科学合理。要围绕解决资源错配和供给错位的结构性矛盾,落实农业功能区制度,建立农业生产力布局、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利用管控、农业绿色循环低碳生产等制度和贫困地区农业绿色开发机制。优先发展,需要多措并举协同推进。在资源保护与节约利用上,建立耕地轮作休耕、节约高效农业用水等制度,健全农业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在产地环境保护治理上,紧扣农业投入品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问题,建立工业城镇污染向农业转移防控机制,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制度,完善秸秆、畜禽粪污等资源化利用制度,建立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在修复农业生态系统上,推进草原生态保护与恢复,加强水生生态保护修复、林业和湿地养护。
吉林省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城乡融合发展步伐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农村社会稳定繁荣,农民生活水平逐步富足。2017年粮食总产达到744亿斤。引导农民大力发展设施农业,种植面积增长27.9%,带动农民增收23.6亿元。建成高标准农田233万亩。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基本完成,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面积占比提高5个百分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改造农村厕所15.1万户,建成美丽乡村116个。长春、吉林等11个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有序推进,22个省级特色示范城镇建设成效显著。县域经济增长5%左右。
2017年全省实现农林牧渔业增加值1482.12亿元,比上年增长3.3%。其中,实现农业增加值769.91亿元,增长5.3%;林业增加值62.01亿元,下降5.4%;牧业增加值570.06亿元,增长2.5%;渔业增加值27.23亿元,增长3.4%;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52.91亿元,增长2.6%。
2017年粮食种植面积502.33万公顷,比上年增加0.16万公顷。其中,稻谷80.08万公顷,增加2.02万公顷;玉米种植面积358.97万公顷,减少6.72万公顷;豆类种植面积36.77万公顷,增加3.92万公顷。油料种植面积30.84万公顷,减少0.87万公顷。全年粮食总产量3720.00万吨,比上年增产0.1%。其中,玉米产量2802.40万吨,减产1.1%,单产7806.85公斤/公顷,增长0.8%;水稻产量667.73万吨,增产4.0%,单产8338.17公斤/公顷,增长1.4%。
图1:2013—2017年粮食总产量
2017年全省猪、牛、羊、禽肉类总产量2108万吨。其中,猪肉产量136.14万吨,增长4.3%;牛肉产量38.03万吨,增长2.2%;羊肉产量4.86万吨,增长1.1%;禽肉产量75.22万吨,增长2.9%。禽蛋产量120.98万吨,增长5.7%。生牛奶产量49.84万吨,下降5.7%。年末生猪存栏911.10万头,下降3.9%;全年生猪出栏1691.71万头,增长4.5%。
表1:2017年主要农副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
2017年末全省农机总动力(不含农用运输车)达到3291.89万千瓦,比上年末增长6.1%。拥有大中型拖拉机58.56万台、机电井18.73万眼、节水灌溉机械4.22万套,分别增长5.3%、9.9%和3.6%。农田有效灌溉面积197.26万公顷。全年农村用电量达到52.96亿千瓦时,增长3.6%。
2017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8319元,比上年增长6.7%;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0051元,增长4.6%。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2950元,增长6.8%;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0279元,增长8.0%。城镇恩格尔系数为25.8%,农村恩格尔系数为28.2%。
图2:2013—2017年城镇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推进一系列农村改革的前提条件,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吉林省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中心,以维护农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改革创新、确保稳定,通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方式,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创造有利条件。2014年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2015年全面铺开,2017年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4年吉林省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重点抓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两个整县推进试点,县(市、区)自行选择有代表性的一个乡或2个村开展试点。先行试点需要完成6项任务:
一是摸清底数,全面了解人口状况、耕地面积和承包状况等信息;
二是梳理问题,对各类土地承包矛盾和问题进行排查分类,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三是针对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制定相关政策;
四是本着规范、实用、便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五是综合考虑地理地貌、财力支撑、专业力量等因素,探索面积测量技术路径,选择适宜的方式手段;
六是建立土地承包管理数据平台,完善数据库。
目前,已对全省3909个村的4132.5万亩土地进行确权登记。
其中:梅河口市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截止到2018年1月,全市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安排部署下,在各乡镇(街)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努力耕耘下正积极稳妥推进,已完成150个行政村数据修正工作,已完成75个行政村近2万户农民“两证”发放工作,占全市两证发证任务的25%。
梅河口市自2014年1月份启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在省确权办的精心指导下,严格规范程序,创新工作举措,扎实推进确权登记工作,全市303个行政村已经按照方案要求顺利完成了宣传发动、业务培训、档案清理、资料收集、入户调查及信息录入、矛盾排查梳理、清查实测、确权归户等各项工作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梅河口市作为发证试点率先颁放“两证”,市领导高度重视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市确权办已制定具体的发证计划,计划于2018年春节前完成30%的行政村发证任务,至6月中旬全部完成颁证工作。为确保按时完成“两证”发放工作,市领导多次召开由乡镇街主要领导参加的确权工作会议,层层落实责任,每周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并建立“梅河口市土地确权”微信工作群,将市乡村三级确权工作人员全部纳入该群,对各乡镇村确权中好的做法、存在的问题随时在工作群内通报,确保全市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积极稳步推进。
2018年1月,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24名测绘地理信息专家、20名农经管理人员、12名档案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开始了对全省九个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省级抽样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组分别设立四个抽检组,对敦化市、蛟河市、大安市、农安县、梨树县、通化县、东辽县、抚松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九个县市进行抽检,通过内业查看、外业抽样、档案查看等方式重点检查了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保障落实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情况。
测绘地理信息专家此次主要负责外业抽检工作,精准的数据为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提供保障服务,切实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外业抽检工作已全部完成,合格率100%。
国家先后出台政策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足以说明农村产权制度需要改革,到了必须改革的阶段。同时,国家财政已经有能力支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所需的大量经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测算在本书第六章做详细叙述)。
继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土地再次迎来重大改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2016年10月30日由新华社受权发布。意见指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目前,农村集体资产总量规模庞大,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总额(不含西藏)2.86万亿元,村均493.6万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情况十分复杂,改革要把握原则,稳中求进。目前,全国100个县先行先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实现这个改革目标,需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目前,全国40%左右的村成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60%左右的村是由村民委员会代行职能。宋洪远分析,从实践看,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方向。这个新型集体经济,新在不是传统的“一大二公”的集体经济,而是集体成员边界清晰、集体产权关系明确的股份合作经济。
需要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这个经济运行新机制,新在要坚持市场导向,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盘活集体资产,创新集体资产运营管护机制。需要全面激发农业生产要素的活力。唤醒农村沉睡的资产,才能有效推进现代农业和新型农村建设,才能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目前,在农民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比49.5%,家庭经营收入占比35.9%,转移性收入占比11.0%,财产性收入占比3.6%。
需要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要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任务已经明确,要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按农民的意愿办,整个改革都要体现农民参与和农民受益。
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按照中央已有的部署继续搞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三权”分置制度,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同时,对非经营性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办公用房、卫生所、小学校等,主要是探索建立集体统一运行管护机制,为集体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不宜搞折股。经营性资产,是这轮改革的重点,要着力推进资产确权到户,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实行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既是农业现代化发展到现阶段的需要,也是解决好农民问题的需要,二者不可偏废。目前的文件是在各地试点基础上制定的大政方针,如果彻底释放该政策的潜力与效力,还需要诸多的法律制度修改与相关配套政策。
实行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经营权是考虑流转出租需要,也是保护农民不能因此而失去土地的需要。我国历史上多次大动荡跟大量的贫困农民失地有很大关系。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社保,而只有通过经营权的另立,才能防止农民失去保命的土地,还可以提高稀缺土地的使用效率。三权分置考虑了农民万一在经济出现不景气而失业后,还可以返回家乡,要回土地,保证基本的生存需要。因为大量的农民在城市打工基本上买不起住房,工作稳定性差,而农村土地就是他们的重要社会保障。目前我国已有三分之一的土地发生了流转,全国2.3亿户承包土地的农民中,6600万户或多或少地流转了土地。而自去年8月份国务院正式启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以来,目前我国已经有近300个县级行政区开展了相关试点。
土地的流转一定要尊重农民的需要,实行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中央强调土地流转的方向是要坚持规模适度,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要让农民成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要根据各地基础和条件发展,确定合理的耕地经营规模加以引导,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更不能忽视了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的基本农情。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严格的门槛,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准入和监管制度做出明确规定。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支持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支持土地向农村特色优势产业流转,带动土地利用向规模、集约、高效方向发展,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等。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不仅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更加切实有力的制度保障,而且通过完善土地承包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更加充分、更加完善,为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奠定了制度性基础。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中央确立的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制度基础。把农户承包经营权落实到地块,使农户承包地权属更加明晰,农民流转承包地就能更踏实,利益预期就能更明确,农户才能放心流转、稳定流转。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基石。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可以不断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不断壮大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农业经营方式实现“两个转变”,即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方向转变。当前,要壮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把小农户经营引入现代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轨道上来。
(1)“三权分置”创新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拓展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我国宪法明确的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改革开放初期,根据当时主要依靠人力畜力劳作的农业生产力实际,我们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确立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制度框架,赋予农户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实现了解决温饱问题的基本目标。现阶段,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入城镇就业,相当一部分农户将承包土地流转给他人经营,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从而使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解为相对独立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对农村土地产权的丰富和细分,新的制度安排坚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强化了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顺应了土地要素合理流转、提升农业经营规模效益和竞争力的需要。可以说,“三权分置”创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在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演进史上翻开了新的一页。
(2)“三权分置”丰富了双层经营体制内涵,展现了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
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既维护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度,又赋予了承包农户相对独立的承包经营权利,通过农村土地的“两权分离”,促进了集体统一经营、农户承包经营“统和分”两个层次的形成。近年来,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迁移,承包农户不断分化,家家包地、户户务农的局面发生变化,催生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形成了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户享有承包权、新型主体行使经营权的新格局,实现了“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双层经营逐步向“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多元经营”转变。在新格局下,“统”的层次从过去单一的集体经济,向集体经济、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服务体系转变;“分”的层次从单一的传统承包农户,向普通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多元经营主体共存转变,两方面共同构成了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注入了更加持久的活力。
(3)“三权分置”顺应了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时代要求,为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开辟了新路径。
改革开放初期,以按人口平均承包、农户家庭经营为特征的“两权分离”制度安排,既打破了大锅饭、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又保障了各个农户的基本生存发展权利,兼顾了效率和公平,支撑我们解决了十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在当前的新形势下,一方面,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成为可能,而且发展要求迫切;另一方面,承包地的就业保障功能虽有所弱化但仍发挥着重要的托底作用。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既要注重效率,也要注重公平,既要考虑农业问题,也要考虑农民问题,要着眼于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实行“三权分置”,在保护农户承包权益的基础上,赋予新型经营主体更多的土地权能,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升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这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出一条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开辟了新的路径。
(4)“三权分置”是中国特色“三农”理论的重大创新,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并不断探索其有效实现形式,就是为了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确保广大农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避免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农民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动力。“三权分置”继承了“两权分离”制度安排的精髓,实现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有利于促进分工分业,让流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增加财产收入,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收益,也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新型城镇化,实现城乡、工农、区域协调发展,因而是充满智慧的制度安排、内涵丰富的理论创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三权分置”极大地丰富了党的“三农”理论,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生命力和理论魅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三农”领域新的理论与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