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必须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保护。充分认识改革的意义,有助于增强推进改革的主动性、自觉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是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和提高农村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农村改革非常重要的内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其历程和基础,改革需注意充分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的合作性和社区性两个特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集体经济的前身是1953年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出现的初级社,集体经济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农民互助合作、劳动联合的一种组织形式。1955年以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加速。不到一年,初级社全部转成高级社。与初级社不同,高级社取消了生产资料私有,全部转成集体所有。紧接着又不到一年,高级社全部又转成人民公社。大体到1958年,人民公社成为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化的代表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的产生不是偶然,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中国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产物,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中国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90%是农业,仅10%是少量的轻工业和民族工业。
我国当时确立了加快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首先要解决工业化的资本原始积累问题。而这个原始积累在当时只能从农村提取,于是从1953年中国开始实行农产品的突破交换制度。在此过程中,通过工农业价格交换的剪刀差,从农业部门提取积累资本,转移到另一个部门,变成工业化的资金积累来源。但是要实现这样一个特殊的积累机制,有一个前提条件必须要农民组织起来集中劳动,而且要关闭市场不能让要素流动。因此,人民公社制度、城乡隔绝制度、统购统销制度等,实际上都是为完成这样一个特殊的积累机制,服从于工业化优先发展战略形成的。
进入到改革开放时期,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到来,集体经济遇到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发展的需要。此时农村改革最早进行的家庭承包制改革,就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但这项改革仅仅局限在土地关系上,随着之后农村分工分业的发展,城乡要素交流规模扩大,市场经济深度发展,集体经济的弊端暴露得更加明显,问题就出在所有者主体缺位,产权关系不清楚。人人有份,人人无份,即是如此。由此导致两个结果,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组织的资产漠不关心,另一方面又极容易发生少数干部说了算,甚至是侵权的问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其历程和基础,从实际上也是继家庭联产承包制对农村关系的一个调整。
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组织实施好改革试点,必须首先搞清楚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意见》提出: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
众所周知,农村集体经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过土改、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再经过家庭承包,逐步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成员集体所有,家庭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本质是农民的合作与联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
一方面,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巩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在农村就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另一方面,要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使农村集体经济更好地适应市场、面向市场,与时俱进得到发展,不断焕发制度活力,就必须破除束缚集体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我国正处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村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村人口流动与集体成员财产权不清晰的矛盾日益突出;城乡融合进一步加快,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诉求与农村各类资源要素流动不畅的矛盾日益突出;广大农民财产意识不断增强,保障农民财产权利与集体资产被侵蚀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目前农村集体资产总量规模庞大,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总额(不含西藏)2.86万亿元,村均493.6万元,其中:东部地区资产总额2.16万亿元,占资产总额的75.5%,村均929.5万元。大量的集体资产,如果不盘活整合,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不尽早确权到户,就存在流失或者被贪占的危险。
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趋势,必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和完善集体资产的治理体系,更好地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让农民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农民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习近平同志指出,“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实现农民的小康,关键是增加农民收入。2004年以来农民收入增长实现“十三连快”,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目前,在农民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比49.5%;家庭经营收入占比35.9%;转移性收入占比11.0%;财产性收入占比3.6%。现阶段前三项都面临增收难题,财产性收入虽然占比最小,但增长空间和潜力很大。苏州市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16年全市村均集体收入超过800万元,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7万元,其中财产性收入占到18%以上,城乡居民收入比缩小到1.97∶1。
实践证明,凡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地方,农民收入都会有所提高。因此,必须推进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提高农村各类资源要素的配置和利用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