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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农村产权制度理论与实践

一、马克思产权制度理论

关于所有制、所有权问题的论述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出发点,而且是贯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的主线之一。因此可以说,马克思关于产权的思想,就是他的与所有制分析相联系的所有权思想。马克思是以其所有制、所有权理论来解释资本主义财产权利关系及其运动的。马克思在论述产权概念时一般使用的是德文Eigen—tam这个词。Eigentum是一个多义词,和英文相对应的是Property,在中文中可以根据不同上下文译为财产、财产权、所有权、产权,甚至所有制等。马克思曾说:“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财产仅仅是有意识地把生产条件看作是自己所有这样一种关系(对于单个的人来说,这种关系是由共同体造成、在共同体中被宣布为法律并由共同体保证的)。可见,马克思是把产权(Eigentum)看作一种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来分析的。

马克思在《贫困的哲学》中指出。“要把所有权当作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和法学的空想”。他认为,研究所有权要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一系列再生产环节,通过对社会生产总过程的系统研究才能加以把握。在《资本论》中,他正是按照这一思路动态化地不断丰富资本主义所有制含义的。从《资本论》及一系列著作来看,概括地说,马克思所描述的资本主义的所有权(产权)是一种以私人间的排他性来界定的,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并在交易运动中不断增值财产权。他对产权的解释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内容:产权首先是等同于所有权,其次是属于上层建筑法权性质的权利,对应于所有制而又区别于所有制,其三是指排他性的可交易的资本属性的权利;其四是动态的生产关系在生产全过程中存在的权利;最后是广义的包含一系列关于资产权利在内的“权利束”。由此不难发现,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以所有权为核心,以价值规律为主线,从人们之间的劳动贡献关系入手研究产权关系的理论。它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为我们从理论上说明市场经济中各种产权关系合理性提供了一种重要的基本理论。

1.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含义

理论界较为一致的看法认为马克思的产权实质就是传统的马克思广义所有权。

(1)产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吴易风教授认为,马克思着重研究了资本主义的财产关系,即在揭示经济领域中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对立关系的基础上,将价值增殖过程表述为法学和产权理论中的所有权关系及其占有过程,涉及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索取权、继承权等一系列权利的统一与分离。

(2)产权就是所有权。于光远认为,产权(财产权)也就是所有权,它是某个主体拥有作为财产的某个客体所得到的法律上的承认与保护。吴宣恭、吴敬琏认为,产权相当于人们分析财产所有制关系时涉及的各种权利,即广义的所有权。

(3)杨瑞龙教授认为产权是对物品或劳务根据一定目的加以利用或处置以从中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

(4)新制度经济学(以张五常为代表)的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是对经济品的权利,包括使用、获得收益、处置的权利。产权具有排他性、可分割性等特点。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学界对于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含义是存在争鸣的,但对于产权理论的属性还是基本上持一致意见的,均认为产权涉及了对物品的所有、占有、使用、支配、经营等方面。

2.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主要内容

国内学者在界定产权内涵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内容进行梳理、归纳。认为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产权的起源。在产权起源问题上,马克思以历史的眼光区分了所有与占有。人类历史经历了从占有到所有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产权得以产生。区分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的起源,是马克思研究产权起源的显著特征。

(2)关于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研究产权的历史演变,其认为在资本主义以前,财产存在三种历史形式,即原始土地财产、劳动工具财产和生活资料财产。在原始土地财产阶段,不存在所有权。在劳动工具产权阶段,产权性质是劳动者所有权。在生活资料产权阶段,劳动者只是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土地、劳动工具,甚至劳动者本身也不归劳动者所有。产权发展的最终结果是社会所有制。

(3)关于产权的统一与分离。马克思关于产权的统一与分离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重要内容。产权由多种权利构成,多种权利之间既可统一,又可分离。当权利统一时,形成完整的产权。产权分离有多种表现形态:首先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其次是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最后是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在对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不难发现其内容的几个特点:首先,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是无产阶级利益的代表;其次,马克思在研究产权时运用的基本方法主要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再次,马克思主义主张产权理论的主要取向是公有化;最后,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在其建立、发展过程中,主张以开放的心态借鉴西方产权理论的有益经验,取之长补己短。

3.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有制理论与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的区别

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和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都是以产权和制度为研究对象的,两种理论具有许多共同的地方。例如,二者都强调产权和制度在经济中的重要性,把产权结构和制度安排视为影响经济绩效的重要因素;都认为产权具有社会强制性,是以法律形式确定或界定的,以此来形成个人的各种行为约束;都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把产权关系看作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把利益问题当作产权关系的核心问题等等。但是,从总体上说,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和西方经济产权理论分属于不同的经济学流派,是两个不同的产权理论体系和理论范式,二者之间还是存在主要区别的。

(1)研究目的不同。马克思产权理论是以剖析资本主义制度为目的,并揭露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中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实质,进而揭示资本主义根本产权制度的本质,说明资本主义产权关系的虚伪性和不合理性,阐明它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指出西方产权理论必然被更合理的产权理论所取代的必然性。而西方产权理论的目的和任务是要表明产权的内容如何以特定的和可预期的方式来影响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它是为了维护完全自由的市场制度,并借助于产权去解决市场运行中的问题,提高经济效率。它的核心是考察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损益关系及其影响,探寻如何更好实现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理论基础不同。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它是辩证唯物主义在社会关系上的运用,既是指导制度研究的方法论,也是关于社会制度变化、发展的基本理论。历史唯物主义把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演变看成是社会基本矛盾不断发展的自然过程,分析了人类社会各种制度的演变,深刻地阐述其变化、发展的原因、动力、过程和将来的趋势,构建了全面、系统的制度发展理论。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理论,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阐明产权起源的,详细地分析了人类历史上最初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建立或起源。他认为,公有产权的产生是由原始共同体所处的自然条件决定的。

而西方产权理论的理论基础则是交易费用理论,它从交易费用出发,以交易成本为基本分析工具,根据交易成本的大小来确定和调整产权关系、产权制度和法律制度,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大多是从外部条件入手研究产权起源的。他们认为,产权就是指私有产权,产权的起源也就是私有产权的起源。产权是在产权主体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经济活动中自然演变产生的。甚至认为人类迄今为止只经历了一种产权形态,即起源于中世纪晚期的私有产权。

(3)研究方法不同。马克思产权理论的方法论是科学抽象法、逻辑与历史统一法、有机整体方法论,马克思的研究方法为产权理论研究提供了科学的哲学背景,使产权理论形成了系统、整体、动态的理论体系。按这种系统、整体、动态的方法,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和产权结构不是个人之间自由交易和自由契约的结果,而是社会结构的整体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产物,不是理性的个人自由选择导致了产权制度的变迁。相反,是社会结构和产权制度的变迁决定个人的行为方式和选择空间。因此,产权制度首先不是个人之间的一种交易关系,而是不同阶级或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一种生产关系。

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则采取的是个体主义的方法。西方产权经济学家认为,产权关系首先是个人对财产的一种排他性的占有关系,这种占有关系在给经济主体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产生交易成本;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变迁是个人在交易成本约束下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自发交易的产物。可见,西方产权理论对产权问题的分析完全是建立在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核心的新古典经济学理性经济人范式的基础之上。

(4)对于产权绩效的评价不同。马克思对产权绩效的评价主要以生产力为基础。认为不同所有制或产权结构的合理性只能到社会历史运动的规律,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去找寻。马克思强调所有制既可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也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如果财产关系和利益关系合理,这种合理的经济制度必将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反之,则会阻碍生产力的进步。因此,应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的要求,从而使产权制度发挥其最大的绩效。西方产权理论是以交易为基础的,因而其对产权的经济绩效的评价主要是以交易费用的高低为依据的。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由于从抽象人性论出发,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合乎理性,私有产权能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部化的激励,是最优的、最具效率的。而公有产权的不明晰必然导致公有产权的滥用,使资源配置达不到最优状态。因为判定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关键看它能否为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比外部性更大的内在刺激。在公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分享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人们在公有产权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是公共财产的低效率。

(5)产权变迁的原因、动力不同。马克思把所有制的产生、发展和变迁放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去考察,即放到历史发展规律中去考察,认为制度变迁的原因或根源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社会制度变迁首先是生产关系的变化,生产资料所有制又是其前提。当生产力的发展受到旧的生产关系的束缚时,就要求突破旧制度,建立起符合它的性质、适应它发展的新的产权制度,进而引起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科技和生产社会化程度为主要标志的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性质的变化及其发展要求,是决定一种产权制度形成和演变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客观条件。促使产权制度变革的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这种必然性通过代表新生产力、反映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阶级加以实现。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是建立在抽象人性论和个人主义方法论基础上,他们根据成本——收益分析,从效率去寻找产权制度变迁的原因,以人们追求高效率,认知和选择高效率制度作为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力。西方产权理论认为产权制度是人类的一种创造,当制度变革带来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行为主体便会推动制度变迁。因此,他们认为资本主义的财产制度不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而是历史发展的起点;不是生产发展的结果,而是生产发展的前提;不是客观经济条件生成的,而是人的自然本性规定的。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关产权制度

2009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一,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三、《物权法》中有关产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2016年版)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中央文件中有关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论述

1.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指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的论述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

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

3.十九大报告中的论述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和鼓励农民就业创业,拓宽增收渠道。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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