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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汉代宰相与灾异之关系

翟方进以丞相的身份因天变而自杀,故本节尝试探讨汉代宰相与灾异的关系。

中央集权政体确立之后,皇帝拥有治内最大的并且是唯一的权力。西汉的丞相为朝中最高之官员,其职守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虽为“掌丞天子助理万机” ,但其权限模糊,全视君主喜恶、政治局势或丞相本身能力而定,并未制度化。一般而言,汉武帝以前,丞相权力较大;武帝开始,尚书地位逐渐提高,相权有被侵蚀的现象,整个权力重心由外廷渐向内廷移转;稍后相权再为大司马诸将军领尚书事侵夺,而此职几由外戚出任。西汉末,王莽遂以此掌权夺位。

西汉,董仲舒著《春秋繁露》,盛言《春秋》中天人感应的实例,阐明灾异、阴阳与政治的关系,建立一套天的哲学 ,试图利用灾异来限制皇权,避免中央集权体制下皇权过度膨胀,奠定了汉代思想的特性。此后汉代的经师如眭孟、刘向、翼奉等亦多言天人、灾异 ,更加强了汉代天人感应的思想。观汉代皇帝诏书言及灾异时,行文间颇多惧词,而大臣亦多因灾异上疏,将政治上许多失当的措施或皇帝个人的过错,与灾异联系起来,藉此献策谋求解决之道,显示出汉代重视天人感应思想的时代特色。

周代三公之职,本即以“论道经邦、燮理阴阳”为务 ,至深信天人感应的汉代更是受到重视。汉宣帝时丞相丙吉问牛 就是著名的实例,可见汉代的宰相除了辅佐皇帝之外,尚需肩负“理阴阳,顺四时”的特殊使命 ,当灾异发生时,应负起相当大的政治责任。

汉代的皇帝虽自觉地负起调理天地阴阳的责任,但是却仅止于下诏罪己、求贤良极谏之士、厚赏赐、赈灾救伤等措施,至于最终的行政责任往往由三公来承担,尤其是丞相。因为他们认为天地灾变的发生,是丞相未克尽辅弼之责,修德不敏,以致人民怨怼上达天庭。

后世对汉代有一个遇灾异即策免三公的印象。这种情形自西汉末以降逐渐增加,东汉三公职权虽更为低落,犹须为灾异负责。《后汉书·徐防传》云:“安帝即位,以定策封龙乡侯。食邑千一百户。其年以灾异、寇贼策免,就国。凡三公以灾异策免始自防也。” 其实早在西汉元帝永光元年(前43),因发生“春霜夏寒”和“日青亡光”的异象,皇帝因此下诏切责丞相于定国。定国惶死求去,遂罢就第。 与徐防不同的是于定国乃自劾下台,并非皇帝明令策免的。又,西汉成帝时,薛宣为相,会邛成太后崩,丧事仓促。皇帝认为是丞相与御史的过失,便策免薛宣。诏书里有一段这样的话:

君为丞相,出入六年,忠孝之行,率先百僚,朕无闻焉。朕既不明,变异数见,岁比不登,仓廪空虚,百姓饥馑,流离道路,疾疫死者以万数,人至相食,盗贼并兴,群职旷废,是朕之不德而股肱不良也。

其中也将灾异作为薛氏失职的理由之一。灾异屡现是皇帝的“不德”和股肱的“不良”所致,表面上皇帝与大臣共同分担灾异的责任,实际上则是人臣独当灾咎。

所谓的“灾异”包括自然界所有异常的现象,其情况虽有小大微著之分,却都被当作是皇帝施政成效或人心向背的指标,同时也是天意的表征,关系到天子能否维系天命。因此,天子必须为灾异负起政治责任,以保天命并称合天意。身为官僚机构首长的丞相,因为职在佐理天子,所以也得分担责任。但是所谓的“分担”,实际上常常是由丞相一人承担。灾异本来被用来制约无限制的皇权,结果却反被皇帝操控,用来转移政治责任。汉相翟方进为塞灾异而自杀,就是替成帝承担灾异的一个例子。 5FtulmMMCqN5ioBnsnKI7Dt8o9Ec6Y+cq3qEovmgIqRKD4FtwQRJzMqijb9h4i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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