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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案例介绍

一、洪雅云庭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二审判决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川14民终746号

裁判日期:2018.07.05

相关法条:网络安全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案情简介

2015年7月,上诉人洪雅云庭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庭酒店”)就经营场所内使用通信业务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眉山分公司”)签订《接入合同》。合同约定了违约条款和免责条款。合同签订后,联通眉山分公司为云庭酒店接入合同约定的集团固定电话、互联网专线业务。云庭酒店开始使用并缴纳月租费。2017年7月22日,洪雅县公安局高庙派出所对云庭酒店进行网络安全检查,认为其属于互联网使用单位,向公众提供WiFi无线上网服务的公共场所,未落实上网实名认证、上网行为审计、日志留存等网络安全技术措施问题,民警随后口头告知工作人员张林,须在2017年8月31日前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自行选择安装已取得公安部《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安全专有设备。2017年8月29日,云庭酒店微信通知联通眉山分公司工作人员解除合同。

联通眉山分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云庭酒店支付违约金21 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云庭酒店支付联合眉山市分公司违约金21 000元。

云庭酒店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联通眉山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联通眉山分公司答辩: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二)法院观点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落实上网实名认证、日志留存等网络安全技术措施是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云庭酒店与联通眉山分公司签订《接入合同》的时间早于网络安全法的颁布时间,故此时联通眉山分公司提供给云庭酒店的网络服务未落实网络安全措施不影响其提供的服务的合法性。但在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后,联通眉山分公司作为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完成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以保证其提供给客户使用的网络具有安全性和合法性,该责任不仅是合同义务,更是作为网络运营者的联通眉山分公司的法定义务,云庭酒店没有义务通知联通眉山分公司履行其法定义务。因联通眉山分公司未及时采取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导致云庭酒店被公安机关查处并限期整改,属联通眉山分公司违约且该违约行为导致云庭酒店不能合法、正常使用该网络并由此给酒店经营造成影响。在此情况下,云庭酒店向联通眉山分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并不构成违约。

(三)裁判结果

(1)撤销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8)川140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

(2)驳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大安市嫩江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大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绍兴电波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一审判决

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吉08民初14号

裁判日期:2018.06.28

相关法条: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二条

(一)案情简介

原告大安市嫩江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嫩江船舶修造公司”)和被告大安船舶制造公司同为在大安市登记注册的船舶修造企业。2017年10月,原告得知通过搜索引擎查找“大安市嫩江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后,在被告绍兴电波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电波公司”)旗下B2B平台“E路网”登记的大安市嫩江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为被告吉林省大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安船舶制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联系电话及传真均登记为被告大安船舶制造公司的号码。2017年10月26日,原告以被告大安船舶制造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2017年12月27日,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答复:无确切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发现绍兴电波公司在提供网络交易信息服务时,未能按照规定审查企业资质,导致了虚假信息的发布,其行为涉嫌违反相关规定。建议嫩江船舶修造公司通过追究绍兴电波公司的法律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嫩江船舶修造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①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 000.00元及律师费、调查取证费、交通费等为维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②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大安船舶制造公司辩称:①答辩人并非冒用企业名称,也从未在绍兴电波公司申请注册并发布信息;②网络登记的联系人是李某某,电话和传真是答辩人单位,不能认定是答辩人所为;③发布信息不是答辩人所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④不存在侵权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

被告绍兴电波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法院观点

“E路网”的经营者绍兴电波公司在企业登记注册时,没有对企业信息进行短信实名认证,并且由于公司运营、管理等原因,对没有经过注册认证的会员企业,显示为通过实名认证企业,进而发布了企业信息。因此,不能确认“E路网”上发布的涉及原告的虚假企业信息是大安船舶制造公司所为,只能证明绍兴电波公司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时,未能按照规定审查登记注册的企业资质,导致了虚假信息的发布。因此,依照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E路网”上发布的涉及原告的虚假企业信息,其网站经营者绍兴电波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绍兴电波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三)裁判结果

(1)绍兴电波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在其经营的B2B平台“E路网”登记注册的账号为“×××”的“大安市嫩江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登记信息。

(2)绍兴电波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吉林省级新闻媒体登报向大安市嫩江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赔礼道歉,道歉函的内容需经人民法院核准。逾期不执行,人民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判决内容,所支出费用由绍兴电波网络有限公司承担。

(3)绍兴电波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大安市嫩江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40 000.00元。

(4)驳回大安市嫩江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钱某某与如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二审判决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06行终426号

裁判日期:2018.07.30

相关法条: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3日,上诉人钱某某登录濠滨论坛,发布题名为“如果让南通全民公投,决定是否加入日本,会有什么结果”的帖子,帖子浏览量为29784次,回复量为36次。12月7日,被上诉人如东县公安局作出如公开行罚决字〔2017〕1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钱某某的行为扰乱了网络空间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钱某某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12月7日,如东县公安局向钱某某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询问其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钱某某于当日向如东县公安局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随后,钱某某被执行行政拘留。

钱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如公开行罚决字〔2017〕1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钱某某的诉讼请求。

钱某某提起上诉,诉称:①一审法院未查明如东县公安局是否前后两次向上诉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②如东县公安局认定上诉人散布分裂国家言论,系主观臆断,缺乏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如东县公安局答辩称:①钱某某关于如东县公安局出具两次处罚决定书的说法与事实不符。②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寻衅滋事,应予治安管理处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法院观点

被上诉人如东县公安局对违反网络安全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具有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如东县公安局对上诉人钱某某案涉发帖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有无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第一,上诉人所发帖子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审查该帖子所表达的意思和可能引发的后果,应依据大多数普通网民的正常认知来判断。该帖的标题是“如果让南通全民公投,决定是否加入日本,会有什么结果”,按照通常的字面理解,该帖子的主要意思是调查网民对将南通割裂出去并入日本的态度或选择。众所周知,南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的一个地级市,在网络空间上公然谈论将南通分裂并入日本,不仅伤害网民的爱国感情,也必将损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上诉人称其发帖是为了取乐和讥讽有关移民的社会问题,其理由明显缺乏合理性。且即使如其所说,也表现出其对宪法法律的无知,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岂能随意取乐。故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的案涉发帖行为系散布分裂国家言论,定性准确,并无不当。

第二,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沟通交流的公共平台,成为人们现实生活的全面延伸,网络秩序也已成为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上发表言论应当与现实生活中一样,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实施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上诉人钱某某发布该帖后,短期内浏览量达29 784次,回复36次,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属于扰乱网络公共秩序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特征,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被上诉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作出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第三,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因上诉人申请复议加重对上诉人处罚的问题。上诉人认为其提交的申辩材料是其对第一次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申请,系对处罚前告知程序的错误认识,故对上诉人该项主张及理由,不予采信。案涉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三)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章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

(按发布时间排序)

1.公安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12.13发布、2006.03.01实施

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04.30发布、2009.06.01实施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修正)2009.08.27发布、实施

4.工业和信息化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2011.12.29发布、2012.03.15实施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2012.09.24发布、2012.11.01实施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2012.10.26发布、2013.01.01实施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2012.10.26发布、2013.01.01实施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12.28发布、实施

9.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2013.01.30发布、2013.03. 01实施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2015. 07.01发布、实施

1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修订)2016.02.06发布、实施

12.工业和信息化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2016. 12.16发布、2017.07.01实施

1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2016.12.27发布、实施

1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2017.01.06发布

15.外交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2017.03.01发布、实施

16.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17.10.30发布、2017.12.01实施

1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11.10发布

18.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2018.02.13发布、2018.03.01实施

19.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03.30发布、实施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8修正)2018.04.27发布、实施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正)2018.04.27发布、实施

22.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网络安全实践指南——欧盟GDPR关注点》2018.05.25发布、实施

23.《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09.13发布、实施

24.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03.18发布、实施

2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19.04.15发布

2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04. 30发布

27.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2019. 05.31发布

28.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提升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能力专项行动方案》2019.06.28发布、实施

29.工业和信息化部《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07.31发布

30.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2019.08.22发布、2019.10.01实施 x6l8UWfM6A0stFE2FpWFIc3Qeaa56QZuArDRh9EEYQNY/0mglUs38/7lgSCgq2q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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