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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内地(大陆)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m0MqN96VMV99ztMRt1CA82HTg/uWVQT44SWq/60qB9+aPi1qqMhMktCJTh0TQ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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