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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计价格1610号《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为保障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可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0CHxoI5673xgisyxI7n2dGjfqKvL+H8NzHAM2TrlAlXzPWKrN2KMZj28oom8d0w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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