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四)生产过程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五)申请日前一年内,申请企业未受到当地环境保护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一)属于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种类名录中的产品;
(二)符合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三)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即将淘汰的产品;
(五)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