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1〕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形势要求,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适应我国入世进程尽快完成部门规章的立改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我局对原《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PeWmIymZzh54lDiALkZWxI3isCCV23UnrGQWnCZrpQ9EI4MvakcYoFkBfaUyqDQ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