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命名统一为“国家环境保护X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Key Labo⁃ratoryofXXX”。各重点实验室可据此按照批复文件刻制印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编写提纲(略)
附件二:《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写提纲(略)
附件三: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验收提纲(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