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承担国家环境保护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解决环境保护重大和关键性难题。
第六条 建设与发展环境科学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七条 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学术带头人,培训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人员。
第八条 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学术研讨和专题交流,掌握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向,向环保总局提供相关领域科技发展报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参与国家环境规划、法规、政策、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第十条 受环保总局委托,为国家环境管理、监督与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