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TFyIX85UK4qNL2bGNgvk3iclLy3cghRebMWyO0u1r3W8Lsiq+zQswngArRaO6Uv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