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gw/Oz+2a9te3Skzl9Tn5EpvV77U5hfFuPh2mUYs0CaPKhFlo59NnxMam2v/Ih8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