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UGcKL9OzZ9M7Oh53JBHb3BtxyCOqQyoAz3z7GUyBSI9uKhZtm8e6ZczM24MTlV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