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0J8Qa7RRBM6h6oPyiX9Nm10i6lrNOoC4rmZSTMumQcQB1fA2KRp5czWfIEMTJ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