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农产品必须通过国家农业部的评审,同时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一)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一)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应当在地标产品产地范围内,不得随意更改产地范围。
(二)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三)生产基地的大气、土壤、水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四)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按照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追溯体系,加强自律管理,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积极进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
(一)生产记录制度
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1.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2.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3.必要的农事记录及收获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二)农业投入品购买、使用制度
1.要从持照经营的定点农资经销点购买农资。
2.购买农资实行索证索票(登记证、合格证、发票等),并保存相关票证、产品说明书备查。
3.农资实行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定点妥善保管。
4.科学合理使用农药投入品。严格遵守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
农产品在销售前,必须经内检员检测。同时做好销售记录。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经包装后销售的地理标志农产品,产品包装的标识必须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