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认证的有效期内生产销售,产品证书过期后须向农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换证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无公害农产品。
(一)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必须严格按照认证批准的环境条件控制。不得擅自扩大无公害产品产地范围。
(二)无公害产品的生产应严格按照认证批准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并建立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1.原材料购买记录,包括供货人、产地、采购量、采购时间等。
2.建立质量记录档案,记载使用投入品(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合理使用投入品,包括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等,禁止下列行为:
1.使用未经国家或省批准的农业投入品;
2.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
3.加工、储藏、包装等过程中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和国家卫生安全的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的情形。
(四)企业应具备经培训合格的内检员,全程监管无公害产品生产过程。
(一)产品在销售前,经内检员检测,安全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方可销售。
(二)应建立产品销售记录。
产品标识的使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应当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逾期使用,不得买卖和转让。标识使用者应当建立标识使用的管理制度,对标识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登记造册并存档,存期三年,以备后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