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的绿色食品,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农作物种植、及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中国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一)生产资料使用要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
(二)生产应严格按照国家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并建立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1.使用添加剂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2.原材料购买记录,包括供货人、产地、采购量、采购时间等。
3.农产品基地的生产记录,包括农药和肥料的购买、使用记录,必要的农事记录等。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三)企业应具备经培训合格的绿色食品管理人员(内检员),全程监管绿色食品生产过程。
(一)产品在销售前,经内检员检测,方可进入绿色食品专营区销售。
(二)应建立产品销售记录。
经包装后销售的绿色产品,其包装物或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食品名称;制造者、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特殊标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