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八日
(1990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aN/RVAD1ojfP9H/OosA2kQm5c3HWLI1/j2BE5n86BNvkJknA9ijQ/JewKZBLj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