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15日,张某骑自行车行驶时被王某驾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调解处理,王某赔偿张某医疗费6700元,并在欠条上注明欠款数额和日期。1998年5月13日,王某到张某家还款时,在欠条下方写下“还欠款伍仟柒佰元整”,但未签名。后张某索要欠款时,因王某称已还款5700元而发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追回尚欠赔偿费5700元。
因欠条上写的“还欠款伍仟柒佰元整”的“还”字是多音字,而争议的焦点就在这个字上,究竟是“hi”还是“hun”?张某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8月28日法院只得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