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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成规模的秦代婚制

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统一了六国,自称为始皇帝,也就是秦始皇。秦始皇在中央创建皇帝制度,实施三公九卿,管理国家大事。

秦始皇在治国过程中,充分认识到健全的法制对于国家富强的重大意义,奉行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理论。由此,秦代在婚姻制度上就较少受儒家礼教观念的影响,与其前后朝代婚姻制度相比,颇具特色。

秦代法律在关于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的形式、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都作了较具体的规定。

秦代法律规定,婚姻成立首先是要达到成婚年龄。秦代把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作为成年的标准,举行冠礼。冠礼之后就具有了结婚的条件了。

秦代把女子身高六尺二寸作为成年的标准,女子成人才“许嫁”,也就是具有结婚的条件了。这仅仅是一般的规定,在执行上并不严格。秦简中有女子“小未盈六尺”而“为人妻”的事例。

在成婚之前,首先要经官府登记。在秦简中记载,结婚只有到官府登记,婚姻方始成立。《法律答问》载:

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

意思是说,女子甲为人妻,私逃,被捕获以及自首,年小,身高不满六尺,应否论处?答曰:婚姻曾经官府认可,应论处;未经认可,不应论处。可见,凡是经官府登记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在秦代法律中还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女子结婚后有到丈夫家生活的义务,丈夫是一家之主,如果丈夫犯罪被处以流刑,妻子必须随丈夫到流放地共同生活。结婚后的家庭财产包括妻子陪嫁的财产在内,都是由丈夫来支配的。

妻子犯罪服刑,其一切财物归丈夫所有。《法律答问》中也有相关记载。

秦代法律保护妻子的人身不受丈夫侵犯。丈夫殴打妻子属违法行为。如秦代法律中明确规定,丈夫不得任意伤害妻子,即使妻子凶悍,也不准将其殴打致伤,否则丈夫将受耐刑的处罚。耐刑就是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

秦代法律还非常注重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夫妻间需相互忠诚,男女通奸法律上认定是双方都犯罪。

妻子有控告丈夫犯罪的权利。秦代法律规定,“夫有罪,妻先告”,可以不被籍没为官府奴婢,其陪嫁奴婢、衣物也可以不被没收。从中可以看出,妻在家庭中的地位,较后世略高。

在秦代法律中也制定了婚姻关系解除的律令。秦代法律规定,解除婚姻须经官府登记认可,否则,将构成“弃妻不书”罪,男女双方均要处罚。《法律答问》记载了丈夫如果休妻不向官府登记,夫妻双方都要被处以“赀二甲”即罚货两箱的刑罚。

秦代法律中还规定,由于夫或妻的一方死亡,婚姻就在事实上解除,生存的一方有权再婚。但是,这种再婚权,仅仅适用于生存者是男子一方的情况下,并不完全适用于生存者是女子一方的情况。也就是说,有儿子的妇女必须与死去的丈夫在法律上继续保持夫妻关系。

秦代法律保护丈夫有休妻的权利。如果妻子对婚姻不满,仅有狭窄小路可以走。至于弃妻的条件是否是“七去之条”,出土的秦简没有反映。

此外,秦代法律对夫权有所限制,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也超过后世的历代王朝。

古代成婚的年龄,各朝代并不相同。春秋时期,男子20加冠,女子16及笄,即可结婚;又谓“男30而娶,女20而嫁”,是为不失时。《汉书·惠帝纪》中就明文记载:“女子年15以上至30不嫁,五算。” “五算”就是罚她缴纳五倍的赋税。

其实,我国古代早婚的现象也很严重,宋代曾有“凡男年15,女年13,并听婚嫁”的规定。《后汉书·班昭传》中就记载:班昭“年十有四,执箕帚于曹氏。”《汉书·上官皇后传》中甚至有“月余遂立为皇后,年甫6岁”的记载。但一般都是在20岁前后。 BxdLHH3hbJEK0uv+OiyC13PEbflCqtLiRV81Dg7AcO85KL4Dq7AIVlt84R/GxH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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