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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礼制下的婚姻礼俗

传说在远古时期,洪水经常泛滥,几乎所有的人和动物都被淹死了,只剩下了伏羲和女娲兄妹。太白金星叫他们结婚,生育后代,但他们认为两人是兄妹,便不肯答应。太白金星告诉他们说,如果不这样的话人类就会灭绝。

伏羲和女娲提出条件说,如果能将割成许多段的竹子再接起来,就可以结婚。后来果真把竹子接上了,而且有许多竹节。两人还是不愿答应。

伏羲和女娲又提出条件说,从两座山上往下滚两个盘石磨,如果石磨能滚合到一起,就可以结婚。但是当石磨又合在一起后,他们仍然不肯答应。

这时,女娲又出了一个主意,如果伏羲能够追上自己,就可以成婚。结果,伏羲始终追不上女娲。后来,一只乌龟教伏羲从山的另一面沿着相反的方向追赶。女娲没有防备,被伏羲追上。就这样,两人只好成婚。

由于伏羲、女娲的成婚,才传下了后世的人类。而伏羲追女娲,也成为了我国最早的婚礼仪式。

在氏族社会,男女之间的婚配,大都实行氏族外婚或部落外婚。男子成婚,必须要到另外一个氏族或部落去寻找配偶。在当时女性比较少的情况下,男子要得到配偶,是非常困难的事。一旦得到配偶,哪怕是抢来的,全氏族或部落的人都要为此而庆贺,有时还要设宴欢庆。这就是婚礼的原型。

此外,婚礼的功能还在于通过一定的形式向族人和社会宣告婚姻的成立,以便得到社会的认可。

据北宋刘恕的《通鉴外纪》记载,在上古时候,男女无别,从太昊开始才设嫁娶之宜,以俪皮,即成双的鹿皮为礼。从此,俪皮就成了经典的婚礼聘礼之一。之后,除了俪皮之礼外,还必须先禀告父母。

在一夫一妻制时期,婚姻以男女互爱为基础,但必须征求父母的意见,父母不能专断。如游牧在额尔古纳河畔的鄂温克族,在男女因相爱订婚前,必须经家长表示意见,男方家长要向女家赠送驯鹿、酒和灰鼠皮作为聘礼。结婚时,双方家长要给新婚夫妻赠送驯鹿,作为他们共同生活的物质资料。

儒家典籍《仪礼》中的《婚礼》篇规定,用雁、俪皮作为婚礼物品,与鄂温克族以驯鹿作为聘礼是相通的。说明雁与俪皮是古老婚俗的遗习。

进入阶级社会后,婚礼改用布帛、金银及牛马等大牲畜,男子娶妻所用的聘礼,更显得大气而庄重。

古代祭祀神媒,表达了人们“联婚姻、通行媒”的美好愿望。而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媒人占有特殊的地位。

媒人是在一夫一妻制形成后才出现的。这时的媒人,大都是本氏族中享有威信的长者。他们受男方家长的嘱托,为青年男女的婚事奔走,认为这是成人之美。在两家遇到麻烦时,媒人也积极想办法从中斡旋,从而受到人们的尊敬。

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血缘关系的氏族组织,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血缘关系、政治关系高度一致的宗法政治制度。以政治、血缘双重标准构建“家”“国”一体的宗法政权体制。

“家”是西周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以血缘上的亲疏和血统上的嫡庶为标准,整个社会被划分成不同层次的“大宗”“小宗”。在西周典型的宗法政治体制下,婚姻制度具有明显的宗法特征。

根据西周宗法制度,婚姻的目的在于延续血脉,《礼记·婚义》中记述婚姻“合两性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宗法制度注重亲疏、嫡庶的区别,为明确嫡庶,西周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

据《礼记·曲记》记载,西周时期,“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恭候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明媒正娶的嫡妻只有一个,不得以妻为妾,也不得以妾为妻。

同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得到家庭与社会的认可。就家庭而言,首先必须经父母同意,没有父母同意,男不得婚,女不得嫁。就社会而言,男女缔结婚姻,必须经媒人说合。“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这一原则,为后世沿用,并逐渐形成制度。

古代的婚姻礼仪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6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婚义》。

古时男家去女家迎亲时,均在夜间。并且迎亲的人均穿黑衣,车马也用黑色。此俗与后世白天迎亲、穿红色服饰的婚俗,迥然不同。

“六礼”的名称和仪式,在古代婚姻制度发展史上影响十分深远。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虽不一定经过6道礼仪程式,但“六礼”的名称却一直相传下来。古代对刚入门新妇的姿态也十分的讲究。西周时期,要求男方要先到女方的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再用车接女方到男家。将女方迎进男方家门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共饮交杯酒等仪式。次日尚须留在家中以谒见舅姑。如舅姑先已去世,则3个月后在家庙祭奠舅姑,此称为“庙见之礼”。

庙见完成后,该女子便正式成为家族成员。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最终成立。

在我国古代,解除婚姻关系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确立的男方家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大戴礼》中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只要女子有其中的任何一条,夫家就可以合礼、合法地解除婚姻关系。

解除婚姻关系也有一些限制性条件,按西周的礼制,女子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具体为“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意思是说,女子被休弃时娘家已无亲人的,不能休妻;女子嫁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能休妻;女子嫁入夫家时贫贱以后变得富贵的,不能休妻。

按照礼制的要求,“妻者,齐也”,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对男家任意出妻的限制性规定,虽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秩序的需要,但也反映了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人道主义精神的一面和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七出三不去”的影响也极为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各代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均未超出其范围。

据《周礼》记载,周朝管理婚姻事务的官职为媒氏。媒氏负责书写颁发婚书。《周礼·地官·媒氏》:“媒氏掌管万民之判。”郑玄注曰:“判,半也。得耦为合,主合其半,成夫妇也。”清代学者俞樾认为,这里的判即是判书。周朝时的婚书,一般写在一片竹简或木简上,然后把它分开,男女双方各拿一半,作为婚姻的法律凭证。婚书分官方婚书和民间婚书。民间婚书又叫私约,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未去上报官府,只是双方与中间人私下签署的婚约。对待私约,各代朝廷态度不一。有的明令禁止,不予承认。有的较宽容,承认私约有效。其实在民间,私约婚书一直盛行不止。 Cof1JfQuzhyFinmV3aKz7sZ/p7a4Y8flHfDiKQzdrkFOGxqSvZuDwgmQIT0LoO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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