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肺结核可分为非活动型肺结核与活动型肺结核。
非活动型肺结核,结核病变范围不大、肺功能无改变者,对妊娠过程和胎儿发育影响不大,妊娠对肺结核的病情也无多大影响。如果病变范围较广的活动型肺结核已有心肺功能不全者,结核已严重损害了病人的健康,而妊娠又将加重孕妇的负担,常使病情加重甚至死亡,胎儿可因缺氧、营养不良,导致发育迟缓或死胎。
因此,发现孕妇患重症或活动型肺结核,应在妊娠前3个月内行人工流产术;妊娠中、晚期发现者则应积极治疗肺结核,改善心肺功能,治疗时应充分考虑到药物对胎儿的影响;若虽经治疗,病情仍不稳定,或妊娠使肺结核显著恶化者,则不宜继续妊娠。
孕妇患活动型肺结核者,分娩后婴儿应立即接种卡介苗,并与之隔离,以避免感染。若母体病情稳定无排菌者,可考虑母乳喂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