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的原则是指体现现代法治精神和要求,贯穿于依法行政各个环节的指导思想或基本准则。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执法、监督以及行政争议的解决等一系列活动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合理行政以及行政公开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又称为法律优位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一切行政决定都要服从宪法和法律。
在我国,法律优先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法律高于行政,即法律效力高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必须从属于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不得在事实上废止、变更法律;另一方面,行政行为至少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具体来说,法律优先的内容包括:
第一,在效力上,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及行政机关做出的任何行政决定。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第二,在宪法之下,法律具有最重要的地位,法律优先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优先于本级政府的规章,行政法规优先于地方性法规等。
第三,就某一事项,在法律尚无规定而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这些法律规范有效,而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后,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所谓法律保留原则,就是凡是法律保留的事项,行政机关不能擅自作出规定。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不能代为规定,除非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对其作出规定。
与法律优先原则相比,法律保留原则是从积极的角度约束行政行为,要求行政活动不得涉及立法保留范围的事项,或者必须具有法律依据。
一般来说,法律保留原则主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权益事项,尤其是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自由权的事项。
《立法法》列举了十项法律保留的内容:有关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立法法》还规定,列举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除《立法法》外,一般的法律也有法律保留的规定,如《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人身自由处罚设定权的法律保留。
合理行政原则的产生主要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在不违背法律情况下所具有的自由决定权。
现代社会事务极其复杂,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事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为了调动行政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法律必须给行政管理留有一定的空间和选择余地,才能应对复杂的行政事务和快速变化的行政环境,所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必要的。
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身特性也决定了它最容易被权力行使者所利用,以达到自身所要求的目的,进而偏离了法律和行政管理的价值取向,违背了公共利益。所以又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制约。合理行政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符合立法的目的与宗旨。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要依照法律制定的目的来理解法律的内容,而不能拘泥于具体的法律条文。
二是合理的目的。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而不应当受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三是平衡性。即行政主体在选择做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应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
四是合理性。即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人事情理,不能不顾客观条件而做出一定的行为。比如必须考虑到时间、地点、特殊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
行政公开原则是指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公民隐私的事项之外,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都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便接受法律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同人民保持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我国行政公开原则的依据。
此外,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将公开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同时在制度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行政公开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在行政组织方面,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以及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等。具体来说就是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权限以及行政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任免、公务员的收入等情况的公开,目前我国各地正在推行的公务员“阳光工资”就是很好的例子。
第二,在行政决策方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指出,我国要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在行政程序方面,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应该公开各个执法环节、执法依据和执法过程,这也是行政程序法的应有之义。如我国的《国家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表明身份、说明理由等。
在现代法治社会,行政公开原则与其他几项原则具有同等的重要性,这一点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也正在越来越多的行政实践中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