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是社会政治、经济及法治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现代法治国家行使政府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简而言之,依法行政就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要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去合理、高效地处理各项行政事务。这也是依法行政的本质所在。要理解依法行政的含义,就必须明确以下三点。
第一,依法行政是治“官”,而不是治“民”的,即依法行政是对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要求,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这一点可以通过“法治”与“依法行政”的区别来说明:法治是人民当家作主,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所有的个人、组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事,而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曾经出现过对此理解的偏差,认为“依法治国”是用法来统治公民,而“依法行政”就是用法来管束公民。显然,这些理解都是极端错误的。
第二,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没有法就没有行政所依据的基础。这些“法”必须是体现国家和人民意志(公意)、反映社会进步发展规律的法,而不能是长官意志、个人意志、少数利益集团意志的反映。
在我国,既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也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还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等。
第三,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就是包括诸如税务局收税、公安局维持社会秩序、财政局管理预算资金、农业局管理农业等一系列的政府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行为。
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行政权力,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