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和界定政务公开的含义,对于规范和统一政务公开的实践有着重要意义。对政务公开的含义的理解一般有两种:一种认为,所谓政务,就是有关政治的种种事务,其中包括政党事务、行政事务和其他社会公共事务。政务公开,就是指除属于国家规定保密以外的党务、行政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等都要向社会和群众公开。这种理解可以被看作是广义的政务公开。根据这种理解,政务公开除了包括政府行政机关部门的政务公开之外,还应该包括立法、司法部门、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各种公共组织。因此,我国当前比较普遍和广泛的村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务公开、警务公开、厂务公开等都可以涵盖进来。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政务公开中的政务,应该是指行政事务。因此,有人认为,政务公开,仅仅限于政府机关的范围内,尤其是与公共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与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不应该包括群众自治组织的村务公开,不包括司法领域的检务公开和审判公开,也不包括国有企业内部推行的厂务公开。
对待政务公开的含义和范围,我们应该给予全面的认识。由于我国的行政管理权能比较分散,政党、社团等公共组织都具有行政化的倾向和特点,尤其在目前公共服务改革具有非政府化的趋势下,把政务公开仅限于政府机关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认为,我国的政务公开不应该只局限于政府机关事务的公开,而应该以权力的运作为主线,强调公共事务的公开,强调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因此,所有关涉到公共事务、公共服务的事项都应该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我们现在重点抓的是办事公开,其主要内容包括办事依据、标准、过程、结果公开。
这只是行政管理中行政执法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研究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应该对政府的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公开。由于我国实践中存在行政化倾向,执政党、基层自治组织、社会性团体、公共事业部门等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府,但实际中也起到了公共管理的作用,因此,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要求在执政党内部、社会团体、公共事业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也应该提倡,以提高全社会的效率和风气。
简单地说,政务公开就是将政府办理的各类行政事项告知群众。政府推行政务公开,是指将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各类行政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本身就是政府信息的一部分,政务公开,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进一步透明化。
政务公开就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使国家机关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政务公开主要是明确职权、明确政府职能及其运作,而办事公开主要是要求在处理事务中公开化,透明化。
政务公开主要的要求是使政府的工作内容公开化,对于政府筹划或正准备进行的各项工作,如城市建设、道路规划、医疗保健措施、事务处理等分类进行公开,并对各项工作内容及进程予以公开,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特定途径,如政务公开栏、政务公开网络等进行查询、监督。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1998年和2000年,中办、国办先后联合发出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在全国乡镇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2005年3月,中办、国办又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一百五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
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201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次印发的《意见》是2005年《意见》的深化和延续,对实践中创造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归纳和规范。把“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写入文件,明确政务公开的方式、手段、程序、流程,强调重大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必须公开,这些既是文件的“亮点”,也是政务公开深化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