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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信的本质内涵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的象征。诚信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思想财富,远在先秦时代就形成了。先哲们对诚信的论述如云。

《春秋谷梁传》中说:“人之所以为人者,言也,信也。言而无信,何以为言”。《晏子春秋》讲:“言无阴阳,行无内外。”是说:言行一致是诚信的特征。《论语》讲:“民无信不立。”是说:大至一个民族,小到一个人,诚信都是立身之本。

诚信,是立身之本,更是治国之计。孔子的学生子贡向孔子请教治国之道,孔子将其概括为“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当子贡再问在这三者中必须去掉一项并请问先去哪一项时,孔子毫不犹豫地答道:“去兵。”子贡又问,在“足食”与“民信之”两项中还必须去掉一项,孔子答道:“去食。”

在孔子看来,“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建立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对于国家之“立”比强大的军队、充足的粮食更为重要。唐代魏征更把诚信说成是“国之大纲”,可见“诚信”之重要。

诚者,真心、实在、的确、真实、确实、真心实意,中心意思是一个字:真。信者:诚实,不欺骗、信任、不怀疑、确实、信用、相信、信从,其核心意思也是真。

从字面上说,诚即信,信即诚,其核心为“真”。从含义细分,二者也有差异,诚是基础,而信是升华,有诚才有信,先有真心而后才谈得上信任不欺不怀疑。“诚”与“信”合起来作为一个科学的道德范畴,是现代社会的产物。

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政治的民主化和法制化以及文化的多元化和交往方式的现代化,无不彰显着诚信的价值。我们可以把诚信定义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同现代经济契约关系和民主政治密切相关的,继承了传统诚信美德的真诚无欺、信守然诺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通常人们讲的诚信主要包括三层涵义:一是能够履行跟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信任;二是不需要物质保证,可以获得资金财务并及时偿付的能力;三是银行的借贷或商业的赊销、赊购。诚信的本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首先,诚信是一种人们在立身处世、待人接物和生活实践中必须应当具有的真诚无欺、实事求是的态度和信守承诺的行为品质,其基本要求是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诚信之诚是诚心诚意,忠贞不贰;诚信之信是说话算数和信守承诺,它们都是现代人必须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格。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只有树立起真诚守信的道德品质,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要求,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其次,诚信是一种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它要求人们以求真务实的原则指导自己的行动,以知行合一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在现代社会,诚信不仅指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业诚信,而且也包括建立在社会公正基础上的社会公共诚信,如制度诚信、国家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和组织诚信等。

这就是说,任何政府和制度都要按照诚信的原则来组织和建构,也需要按照诚信的原则行使其职权。一旦背离了诚信的原则和精神,政府就会失信于民,制度就会成为不合理的包袱。

再次,诚信是个人与社会、心理和行为的辩证统一。诚信本质上是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或者说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的合一,是道义论与功利论、目的论与手段论的合一。如果说“诚”强调的是个人内心信念的真诚,是一种品行和美德,那么“信”则是诚这种内在品德的外在化显现,是一种责任和规范。

在我国历史上有“诚于中而信于外”的说法。诚信不仅是一种道德目的,是人们应当具有的一种信念,而且也是一种道德手段,是人们应当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和谋取利益与实现利益的方式。诚信,既可以是价值论和功利论的,又可以是道义论和义务论的。

价值论和功利论的诚信观把诚信作为一种价值和实现目的的手段,认为人们如果不讲诚信就无法实现自身的发展和完善,也很难取得长久而真正的利益。

道义论和义务论的诚信观则把诚信视为一种应尽的义务和内在的要求,认为人们讲求诚信是提升自身素质和实现全面发展的需要,讲求诚信哪怕不能带来物质上的利益,仍然是弥足珍贵的。

我们主张在诚信问题上把道义论和功利论结合起来,既把诚信视为一种谋利和促进发展的手段,又把诚信视为一种神圣的使命和内在的义务,使诚信既崇高又实用,既伟大又平凡。

总之,诚信是一切道德的根基和本原。它不仅是一种个人的美德和品质,而且是一种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不仅是一种内在的精神和价值,而且是一种外在的声誉和资源。诚信是道义的化身,同时也是功利的保证或源泉。

公务员诚信是指公共行政管理的对象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及其能力的信任,是国家公务员的行为准则和应具备的道德品质。公务员诚信与一般意义上的诚信既有共性,又有其特性。

公务员诚信是政府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掌握着国家和政府的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组织管理各项社会事务,肩负着“治国”的历史使命。公务员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务员应成为整个社会诚信的示范者。

政府诚信是人们对政府履行契约、管理社会经济活动行为作出的整体评价或判断后所给予的信任。政府诚信主要体现如下特征:一是政府诚信涉及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恒定为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政府诚信主要通过公务员的个人行为表现出来;三是政府诚信的基础是人们授予的公共权力;四是政府诚信影响的深远性和广泛性。

公务员是构成政府的细胞,政府的诚信主要是通过公务员的诚信行为体现出来的。所以,公务员的诚信除了政府诚信所具有的一般特性外,还体现在广泛的个体上。 tARp87+vWZoMh8Q0Yi6bmhPS+/wcp6KMOljgMY6SfCCWf3kGtcqsbtnbTwSGNv1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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