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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政建设的基本内涵

研究和推行廉政建设,首先要对廉政的基本内涵进行科学、准确的界定。从文字解释学上看,“廉”即廉洁,“政”即国家政权机关及其公务活动,廉政即“廉洁的政治”。

由于有关廉洁的判断标准具有主观性和发展性,政治又是一个需要具体化的时代性概念,所以廉政在不同的语境中和具体范围内呈现出多层次的含义。

从现代社会廉政的特征和实质来看,廉政包含四个要素:一是廉正,指政府及其公务员在履行公务、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廉洁而公正、廉洁而正直,不贪污、不受贿、不枉法;二是廉朴,指政府及其公务员取之于民者少,而用之于民者多;三是廉节,指政府及其公务员在国家管理活动和处理与社会公共事务有关的活动中,具有清廉无私的品德或节操,也称廉德;四是廉制,即有关廉政的制度。

从廉政的内容来看,廉政的基本涵义有四个:一是就“政局”而言,要造就一个公正廉明的政治局面和政治氛围,二是就“政制”而言,要建立廉洁高效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三是就“政策”而言,要制订并严格实施确保政治清明的政策和措施以取信于民,四是就“政德”而言,要求各级公务员树立廉洁奉公的官德和不贪不淫的私德以为民之表率。

简言之,所谓廉政就是公正廉明的政局、政制、政策和政德的良性结合与辩证统一。廉政起码要具备三个要素: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国家委任从事国家公务的人,主观方面没有牟取私利的动机,客观方面不滥用权力或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 yZUzi+MNxFyZR37PVJ6xIa+kfWAdLcTlvqYY2M8I+0ZQD668nfv0OBC3z4mqC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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