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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述仁义于天下”的政治理想

通读《商君书》,会发现其中的大部分内容与利用法治即刑赏督促民众从事耕战以实现国家富强相关;但是,如果据此以为国家富强就是商鞅的政治理想,就过于简单武断了。

基于好利的人性,商鞅主张通过法规定赏罚的标准以规范和引导人的行为。奖赏和刑罚在国家治理中均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二者相比较,商鞅更为重视刑罚的威慑作用,因而反复阐述重刑轻赏、刑多赏少的主张。如《去强》讲:“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靳令》讲:“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重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说民》也讲:“罚重,爵尊;赏轻,刑威。爵尊,上爱民;刑威,民死上。”在商鞅看来,国家的强弱与刑赏的轻重、多少有直接关系。《去强》讲:“王者刑九赏一,强国刑七赏三,削国刑五赏五。”《开塞》讲:“治国刑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

重刑一直被看作商鞅的代表性观点,他也因为这一主张招致很多批评,但是,商鞅强调实施重刑的目的并不是刻意要伤害民众,而是充分发挥法的威慑作用,使民众因为对重刑的畏惧而不敢触犯法律,结果就是任何刑罚都不需要实际使用,这就是“无刑”。所以说,“无刑”才是重刑的目的。这一思想在多篇中都有表达。《赏刑》篇讲:

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以禁奸止过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故曰: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

《画策》讲:

故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

通过重刑而达到“无刑”就是商鞅所讲的“以刑去刑”。他认为如果采用轻刑,则民众计算利害后,仍会选择犯法求利,因而刑罚会更多被使用,这就是“以刑致刑”。《靳令》讲:

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商鞅还提出,通过法治的长期实施,可以实现万民的自治,并最终实现“天下大治”。《定分》讲:

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民皆愿悫而各自治也。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故圣人立天下而无刑死者,非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终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法令规定人的权利范围,也就是名分,名分确定才不致纷争。法令必须明白易懂,而且需要设置法官、法吏来解答民众在法令上的疑问,民众就可以明悉法令所规定的利害之处,从而自觉地用法令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可见,民众对法的服从已经由他律变成自律,这就是商鞅所讲的“自治”。万民皆能自治,就可以实现天下大治。《说民》讲“故王者刑赏断于民心”“故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认为在“有道之国”,民众对法熟悉并认同,他们将法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和行为的准绳,民众既不需要听从君主,也不需要服从官吏,而只需要用心去判断,这也是“自治”之义。

《靳令》篇更是直接提出了“述仁义于天下”的政治理想:

圣君知物之要,故其治民有至要,故执赏罚以壹辅仁者,心之续也,圣君之治人也,必得其心,故能用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力。圣君独有之,故能述仁义于天下。

此段之中,“仁”“德”“仁义”的出现非常惹人注意。一般认为商鞅主张“法治”,而反对儒家的“德治”,《商君书》中也确实有多处对儒家经典和儒家德行的批评。如《农战》中讲:“《诗》、《书》、礼、乐、善、修、仁、廉、辩、慧,国有十者,上无使战守。”《靳令》篇将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称为“六虱”:“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国有十二者,上无使农战,必贫至削。”商鞅认为提倡学习儒家经典和倡导儒家的德行会使民众逃避耕战,因而会妨害国家富强目标的实现。是否研习儒家经典,是否推崇儒家的思想,成为国家兴旺和贫亡的关键。《去强》中讲:

国有礼、有乐、有《诗》、有《书》、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辩。国有十者,上无使战,必削至亡;国无十者,上有使战,必兴至王。……国用《诗》、《书》、礼、乐、孝、弟、善、修治者,敌至必削,国不至必贫。国不用八者治,敌不敢至,虽至必却。

但是,从《靳令》中的表述来看,商鞅并非从根本上否定“德治”。他认为圣君掌握刑赏,可以辅以仁爱,如此则能使民众心悦诚服,从而发挥民众的力量,“德”就是力量的产物。圣君掌握这一点,就能够成就“仁义”于天下。前文也讲到,商鞅将神农之治与黄帝之治进行比较。神农之治“教而不诛”(《更法》),“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画策》),这就是“德治”的时代;黄帝之治则“内行刀锯,外用甲兵”(《画策》),这是“法治”时代。商鞅认为运用“德治”还是“法治”要根据不同时代的社会情况。所以,他反对“德治”,是从当时的时代状况出发的,正如《开塞》所讲:“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于是,通过“任法而治”(《慎法》)、“缘法而治”(《君臣》),依靠重刑产生强大的威慑力,使民众不敢犯法,从而实现“无刑”,同时,使民众真正从内心认同法律而自觉守法,从而“自治”。在这样高度法治化的社会中,就可以实现“德治”。《开塞》篇具体解释了如何从一国之法治发展到成就“仁义”于天下:

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细过不失,则国治,国治必强。一国行之,境内独治;二国行之,兵则少寝;天下行之,至德复立。此吾以杀(效)刑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也。

在一国之内施行赏罚,可以实现一国的安定和强大;两国同时施行,那么两个安定而强大的国家就会相互制衡,从而使战争少发;天下的国家都这样做,最高的道德就会重新建立起来。正如曾振宇、崔明德所讲:“社会完全法治化之日,恰恰又是社会高度道德化之时,至大至刚的法之精神与至善至美的伦理境界水乳交融,这才是仁义的真正底蕴。” “至德复立”也就是“述仁义于天下”,这才是商鞅的政治理想。吴保平、林存光就认为:“商鞅‘以法治国’的主体虽是君主,但‘以法治国’除了要达到富国强兵的目标外,还要实现‘万民自治’‘天下大治’和‘天下行之,至德复立’及‘能述仁义于天下’的政治理想。”

商鞅在对历史发展进程的描述中讨论了政治权力的起源问题,政治权力在解决社会混乱的过程中逐步产生,可以通过法制及官吏、君主对法的执行来解决“自然状态”下无法解决的人与人的争斗问题,从而使社会安定、和谐、有秩序。他认为权力的掌握者君主的存在及权力的使用应该“利天下之民”,主张“为天下位天下”和“为天下治天下”,反对君主将天下人共同的利益占为自己的私利。商鞅从好利的人性出发,承认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的正当性,但是,为了防止个人的求利行为危害国家和整体的利益,他主张通过法律对赏罚的标准进行规定,从而使民众在获取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能增进国家和整体的利益。为了实现在短期内富国强兵的目标,商鞅将人的求利途径完全限制在农战之上,因而压制了民众多样的利益需求。然而,通过法对农战的推动而实现富国强兵并不是商鞅最高的政治理想。他主张通过重刑发挥法的威慑作用,使民众不敢犯法,从而达致“无刑”,又主张使民众熟悉法令并由内心认同,从而能够自觉守法,这就是“自治”,万民自治就可以实现“天下大治”。这样的“天下大治”实际上是一个高度法治化的社会,而商鞅认为,高度法治化的社会同时也是一个“至德复立”“述仁义于天下”的社会,从而实现了“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王威威

参考文献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乔纳森·沃尔夫.政治哲学导论.王涛,赵荣华,陈任博,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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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波.先秦法家思想史论.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1.

曾振宇.前期法家研究.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

郑良树.商鞅评传.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

赵汀阳.天下体系:世界制度哲学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刘泽华.中国政治思想史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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