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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之初的打击走私工作

宿世芳

20世纪80年代,我担任海关总署副署长,分管反走私工作,相继兼任国务院打击走私临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从事打击走私的日常工作。近年来,不断有同志建议我讲讲这一段历史,认为这对党史、国史的研究具有史料价值。现主要根据记忆,同时结合手头上的一些材料,对这一段时间全国打击走私的情况做简要回顾。

全国性打击走私工作的缘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民经济调整、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各项经济政策的落实,整个国民经济活跃起来,工农业生产和商品流通有了很大发展,形势很好。但是,由于经济立法和管理工作跟不上,走私活动泛滥起来,海上走私猖獗,沿海一些市镇甚至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

1980年,据广东、福建、浙江、上海四省市14个海关的统计,查获的走私案件就有2.5万多起,私货总值达4145万多元,其中沿海查获的案件3662起,占总案件的14%,私货价值2819万多元,占总值的比例高达68%。晋江一带走私最为严重,厦门海关1980年冬季两个月内就查获海上走私案19起,私货总值达821万元。

14个海关在沿海共查获手表22万多只、麝香200斤。据不完全统计,仅福州、厦门、黄埔、汕尾、大铲等5个海关(分关)共查获手表11.6万多只(约占手表总数的50%),收录两用机5000多台、电视机800多台、布料13万多码,以及大批的洋杂物品等,总值约1200万元。已流入市场的私货远远超出这一数字。据福州、厦门、杭州等7个海关统计,共查获沿海正在走私出境的银元12.7万多枚,上海、厦门海关共查获走私出口黄金30多斤。

统计数字表明,当时走私规模之大、数量之多、价值之高,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沿海一些集镇,出现公开倒卖私货的现象。有些机关、部队的个别人,也参加购私、贩私。有的沿海地区,已出现弃渔走私、弃农走私、弃工走私的现象,甚至发展到武装保护走私,带武器到海上抢劫的地步。这些走私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扰乱了国内市场,影响到国民经济的调整和改革。

海关是缉私工作的主管部门,面对日益严重的形势,我们加大了对走私活动特别是对海上走私活动的查缉力度。但是,光靠海关来打击走私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引起各部门、各地方的普遍重视和配合,这就要中央出面做工作。为此,我们通过各种渠道向中央反映情况,希望能引起中央的关注。

1980年底,曾任广东省委第一书记,时任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习仲勋到广东视察工作。他一下火车,就有小商贩向他推销走私手表。他大为吃惊,走私何以如此泛滥开来?为此,他批评了广东省的领导同志,并向中央反映了这一情况。我们趁热打铁,拍摄了有关走私形势的录像带,给中央领导同志观看。由此,反走私的问题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

1981年初,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市场管理 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这个指示是1980年底由薛暮桥主持起草的,因为涉及反走私,我也参与了文件的起草工作。该指示明确规定“一切船只,包括渔船在内,逃避海关管理,非法买卖商品,按走私处理”,强调“要加强对走私活动特别是海上走私的查缉”,“公安部门和海防、边防部队应协助海关查缉走私活动”,“沿海、沿边各省、市,特别是广东、福建、浙江、上海、广西、云南等,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黑市交易,打击走私活动”。

四省市海关沿海缉私工作会议

为了贯彻国务院的指示,海关总署决定由我主持,从1981年1月12日到16日,在厦门召开四省市海关沿海缉私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广东、福建、浙江、上海14个海关和广东海关分署的代表共21人。

1月16日,我在会上做了总结发言。为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说明走私的严重性,我在讲话中引用了马克思的话。马克思曾将“走私”和“贩卖人口”相提并论。他引用英国一位学者的话:“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后来我们给国务院领导同志起草的讲话稿,都引用了这段话。

我的总结发言,除了讲走私、贩私的严重性以外,还着重讲了以下几个问题:

(1)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的指示。国务院的指示重申了以往的规定:“各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交由海关或其委托的部门处理。”在没有设立海关的地方,由海关委托当地税务局按《暂行海关法》规定处理。各地海关要紧密依靠地方党政领导,密切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有关规定。

(2)正确理解沿海走私与对台贸易的政策界限。当时海上查缉查获的除大部分是香港、澳门的走私船,还有台湾的走私船。有人担心制止和查缉台湾船的走私,会影响两岸“三通”,影响台湾地区渔民和大陆接触。这些看法是错误的,开展与台湾的“三通”是我党为争取台湾早日回归祖国的一项大政方针,决不应该把它与走私混为一谈。按我们的规定,台湾渔船运送的商品,不论是外国货、港澳货还是台湾货,逃避管理,在海上同沿海渔民交易或直接上岸私自出售的,均按走私处理。对台湾渔船走私的处理,可适当宽大,没收货品,但不再罚款、扣人、扣船。

(3)从实际出发,严格依法办事。走私活动发展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十年“文化大革命”和推行极左路线、经济搞不上去的结果。因此,针对沿海地区出现的群众性走私问题,应通过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有关政策法令,争取大多数,把打击的锋芒集中指向那些国内外专营走私或走私集团的首要分子。对人民群众中贪图小利的一般走私行为,应贯彻“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从宽处理。对于国家干部、现役军人参与走私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必须从严处理。对案件重大、情节严重的走私案件和人犯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海上缉私需要的设备和应注意的问题。当时海关需要的设备缺口很大。船只不仅数量严重不足,而且一般抗不住五级以上的风力。武器十分缺乏,以致海上查私遇到武装抵抗时,缉私人员缺乏足够的自卫能力。

广东、福建、浙江三省的海上缉私既要做到海域分工,又要密切配合,要严格注意在一定的范围内活动,不要进入公海或接近金门、马祖等岛屿,避免引起政治纠纷或军事冲突。

在会上,我们还研讨了“组织海上联合缉私队的建议方案”,在方案中提出请海军“出动军舰,协助海关追截走私船只,保卫海关缉私船只的安全”,并要求海军协助解决缉私船的油料供应问题。

在会上,我和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的记者一起,拟定了“电视新闻解说词”(针对沿海缉私工作会议的画面内容)和新闻稿。新闻稿标题是“认真贯彻国务院指示精神 坚决打击走私活动”,副标题是“海关总署召开四省市沿海缉私工作会议”,于1981年1月17日发稿。

这次会议把海关海上缉私力量进一步发动起来并进行了部署,但和当时走私的严峻形势比较起来,我们所做的工作还是远远不够的。

国务院决定召开打击走私会议并成立“打击走私领导小组”

1981年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在福州召开东南沿海三省第一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主要是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广东省、福建省、浙江省以及解放军方面的负责同志,共34人,国务院副总理谷牧主持会议。会议讨论了事先在北京草拟的《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坚决打击走私活动的指示》和在会议上拟定的《广东、福建、浙江三省第一次联合打击走私行动方案》。谷牧副总理3月19日批注:“请印发总理、副总理、得志、国清、杨勇同志审阅。此件国务院、军委、有关各部委、三省党政军与会同志已取得一致意见。建议早日发出。”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同志审阅同意后,国务院、中央军委以1981年6号文件形式印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坚决打击走私活动的指示》。

福州会议之后,1981年3月23日,在中南海假山会议室,国务院副秘书长吴庆彤主持会议,宣布成立国务院打击走私临时领导小组。谷牧任组长,小组成员有:国务院副秘书长吴庆彤、海军副司令杨国宇、总参谋部总长助理刘凯、公安部边防保卫总局局长慕丰韵、海关总署副署长宿世芳(我本人)、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左平(不久,改为李衍援副局长)、财政部税务总局副局长牛立成等8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公安部。慕丰韵兼办公室主任,我兼副主任,公安、海关、总参、海军派人参加。后来慕丰韵离休,我接任主任,公安部边防保卫总局局长曹岩华任副主任。办公室的任务是:掌握突击性打击走私活动情况,了解有关各省的查私工作进度和问题,研究有关查私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协调广东、福建、浙江三省的查私联防行动。每周要向国务院、中央书记处、中央军委简要报告一次情况。

1983年10月14日,经谷牧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打击走私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免去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李衍援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增加甘国屏副局长为领导小组成员,增加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纪检组组长沙叶、国务院特区办副主任张戈为领导小组成员,增加海关总署孙锡文副司长为打私办专职副主任。因为打击走私是长期的任务,根据有关省市的意见,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把“打击走私临时领导小组”中的“临时”二字去掉了。

在北京召开的第二次打击走私会议

1981年7月6日至15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东南沿海三省第二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广东、福建、浙江三省的有关部门,部分走私严重的地、市、县,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广州军区、福州军区、南京军区,中纪委和三省纪委以及中共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负责同志。谷牧主持会议并做了讲话。中纪委副书记章蕴也在会上讲话。

会议认为,前一阶段的反走私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对此不能估计过高,打击走私工作距离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存在的问题还很多。

会议在四省市海关沿海缉私工作会议和东南沿海三省第一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的基础上,对反走私工作提出了若干新的要求和规定,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

(1)端正思想,统一认识。反走私斗争要取得决定性胜利,首先在于各级领导统一认识。一部分领导干部对走私的严重性、危害性以及打击走私的必要性认识仍然不足。有的怕犯错误,提出“打击走私是不是‘左’的行动”,“会不会影响对外开放、搞活经济”,“会不会打到对台‘三通’政策上”;有的有畏难情绪,怕受到打击报复,认为“走私活动多是内外勾结,牵涉面广,查私得罪人多,还是少管为好”,“走私已成为群众性的问题,不好解决”;还有的贪图小利,不顾大局,认为“买卖走私物品赚点钱,搞点地方建设,解决点就业和职工福利问题,没什么不好”。由于这些思想障碍,一些同志左顾右盼,决心不大,领导不力,这是反走私斗争进展不理想的一个主要原因。会议建议,广东、福建、浙江三省省委和走私严重地区的各级党委把缉私工作放在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上,三省省政府指定一至两名负责干部,在下半年以主要精力抓反走私斗争。

(2)坚决刹住内部走私、贩私风。要通过各条系统重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都不准走私、贩私,也不准用提供资金、账户、运输工具,代开介绍信、发票、外运证等方式支持、包庇、掩护走私和贩私。如果执法人员接受贿赂,徇私枉法,就要罪加一等。

(3)三省经验都证明,要解决走私、贩私严重地区和单位的问题,关键是要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只要有好的领导班子,走私、贩私就搞不起来,搞起来也能很快压下去。自觉抵制走私活动的先进事例,应当受到表扬奖励,并广为宣传。对那些走私、贩私严重的社队和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等单位,上级党政领导机关要选派有群众工作经验的干部组成工作队,去帮助他们进行认真整顿,建立起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

(4)香港、澳门的100多个走私集团利用我党对台湾走私船处理较宽,于是雇用台湾船只进行走私。根据这一变化的情况,决定查获的台湾走私船,应当同香港、澳门走私船一样对待,私货和船只一律没收,有关船员由公安部门押解出境。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以查私罚没收入加速缉私力量建设。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年6号文件提出“公安部门要加强海上巡逻队和边防公安派出所的建设,以便更好地承担起经常性的维护沿海治安和查私任务”。鉴于海军不可能长期参加缉私,此项建设任务需抓紧完成,而国家财政又有困难,会议建议,三省的查私罚没收入,除用于查私费用和奖励费用外,上缴地方财政的部分,应当用于缉私力量的建设,特别是重点用于建设海上公安巡逻队和边防派出所。

会后形成了《东南沿海三省第二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纪要》。中央同意了该纪要,并于8月3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予以批转。批转通知和纪要发至县团级,可登党刊。

批转通知由国务院打私办草拟,中央领导同志做了重要的修改,择其要点有:(1)在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特别是广东、福建两省采取特殊政策以后,走私和反走私的斗争将长期存在。(2)走私、贩私是祸国殃民的罪恶活动。反走私斗争,不仅是经济斗争,而且是政治斗争,是现实阶级斗争的一种表现。(3)要大张旗鼓地进行爱祖国、反走私的教育,造成一种抵制私货光荣、贪小便宜可耻的社会风气。后来我听说,“走私、贩私是祸国殃民的罪恶活动”这句话是陈云亲自加上去的,表明了他对走私活动的深恶痛绝,以及他对反走私活动的大力支持。

1981年8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坚决打击走私犯罪活动》,号召“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端正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在不太长的时期内取得反走私斗争的决定性胜利”。

在上述两次打击走私会议之后,前后又召开过三次打击走私会议:

一是1982年6月22日在北京召开第三次打击走私会议。会议对切断私货从三省向其他省份内流、加强三省海上缉私、加强金融监督等12个议题进行了讨论,重点研究了如何发挥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监督管理,堵塞漏洞,进一步开展反走私斗争。

二是1984年11月在北京召开第四次打击走私会议。会议回顾了1981年以来的反走私斗争形势,明确了缉私部门的职责分工和走私与非走私的界限,讨论了加强缉私队伍建设及完善查私奖励及缉私经费等问题。国务院批转了这次会议的纪要。国务院文件指出,查禁走私是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防止国内外不法分子对我国经济建设进行干扰破坏,维护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方针贯彻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是1986年4月在北京召开第五次打击走私会议。会议研究了在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下打击走私工作的重点和加强协作的问题。

关于切断私货内流通道的问题

1982年4月19日,国务院打击走私临时领导小组办公室遵照谷牧的指示,草拟了《国务院关于坚决切断私货内流通道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印发广东、福建、浙江省政府征求意见,并要求三省政府于4月底前把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打私办。另外,打私办也同国家物资局、商业部、纺织工业部进行了商讨。

1982年8月1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和制止私货内流的暂行规定》。这个文件规定:“通过广东、福建两省口岸接收进口的‘十七种进口商品’,均凭国家物资局、商业部和纺织工业部核发的‘十七种进口商品’准运证办理调运手续。”所谓“十七种进口商品”,是指汽车(包括各种新旧汽车及汽车底盘)、摩托车(包括轻骑)、自行车、缝纫机(包括机头)、电视机(包括显像管)、收音机、录音机(包括收录两用机、三用机、录音磁头)、手表、照相机、电风扇、洗衣机、电子计算器、电冰箱、录像机、录像带、录音带、化纤及其制品(包括尼龙丝、纯化纤和混纺化纤织物及其制成品)等,这“十七种进口商品”包括成套散件和组装件。对这“十七种进口商品”,广东、福建省内销售不了需要调出省外时,由省主管单位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后,统一归口办理外调。凡运往省外的“十七种进口商品”未持有准运证的,一律扣发。这个文件要求广东、福建两省设立查缉私货检查站,认真检查运往省外的进口物资,坚决制止私货内流,防止“十七种进口商品”非法运往内地。

《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和制止私货内流的暂行规定》下发后,对于制止私货内流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时间一长,不法之徒就开始制造假准运证,蒙混过站,管理出现漏洞。于是,广东、福建两省所设检查站又对所有的货车都进行检查,影响了正常货物流通的效率,有关部门反映强烈。后来广东、福建两省取消了一些检查站,保留了重要路口通道的检查站。

关于东南沿海三省海上缉私问题

1981年第一次打击走私会议后,广东、福建、浙江三省反走私斗争取得了很大成绩,大规模的海上走私已基本被堵住。但是香港、澳门、台湾走私集团和沿海地区的一些走私分子仍在活动。大陆与港澳台和资本主义国家是两种制度、两种市场、两种价格体系,许多商品内外差价较大,不法分子利用这种因素进行走私活动,海上缉私任务非常艰巨。为此,国务院专门于1982年8月17日发出文件,要求东南沿海三省加强海上缉私,堵住海上大规模走私渠道,切断海上私货来源,防止海上大规模走私出现反复。

海上缉私防区的划分确定为:广东的海上缉私力量负责洗米河口(广东、广西分界处)至宫口港(广东、福建分界处)海域,福建的海上缉私力量负责宫口港至虎头鼻(福建、浙江分界处)海域,浙江的海上缉私力量负责虎头鼻至金沙湾(浙江省、上海市分界处)海域。

至于东沙岛私货市场问题,我和吴庆彤到中央军委总参作战部商定,为稳定台湾海峡局势,不采取军事行动,由福建省采取封锁或其他办法解决。后来福建省组织缉私力量佯装渔民坐渔船到东沙岛购买私货,用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抓捕了台湾的走私分子,打掉了东沙岛的私货市场。谷牧派我专程到福州参加了福建省打私办为此组织的庆功会。

当时海上走私严重的县市,均配备了两艘缉私船艇,由县市公安局边防大队统一管理和指挥。这些海上缉私任务较重的县市,据有关材料记载:广东省有潮阳、惠来、海丰、陆丰、惠东、惠阳、深圳、珠海、东莞、番禺、台山、阳江、湛江、儋县、崖县(当时儋县和崖县仍属广东省),福建省有东山、漳浦、晋江、惠安、莆田、福清、平潭、长乐、连江、霞浦、福鼎,浙江省有苍南、乐清、瑞安。

这些县市,除浙江几个县市外,广东、福建两省的大部分县市,我都率国务院检查组去过,有的县召开打击走私会议我还参加并讲话,宣传打击走私的重要意义。

东南沿海三省反走私斗争取得重大胜利

由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广东、福建、浙江三省党委和政府加强了反走私斗争的领导,1981年,国务院和三省相继成立了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和办公室,1981年、1982年、1984年、1986年先后召开了五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三省政府和重点县市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反走私斗争取得了重大胜利。海上大规模走私活动初步被制止,陆上公开贩卖走私物品的市场被取缔,三省沿海地区一度刮起的走私、贩私泛滥之风被刹住,广大干部群众在斗争中得到了锻炼和提升,三省沿海地区的生产形势,特别是渔业生产形势一年比一年好,扭转了沿海走私猖獗的局面。

虽然公开的大规模的走私已刹住,但是走私活动并没有停止,走私分子仍然利用各种渠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走私与反走私的斗争是长期的。国务院要求三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反走私的领导,充分认识反走私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绝不能麻痹松懈,要保持高昂的斗志,把反走私斗争推向深入,争取夺取新的胜利。 2aJRy/GS9SAIbJjkfHbZrWMn34e8d+xwVQyaVsYFMeykjA0fRylXs9sJc7s2GV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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