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政府职能,其次是要处理好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称府际关系,特别是要处理好纵向府际关系,实现纵向政府间职责的科学合理配置。
由于所处层级与接触层面不同,政府纵向层级系统中的各级政府职责划分应呈现明显的分工导向,不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要有分工,而且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也要有明确的分工。现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中国政府在纵向上的职责划分很不明确,其基本特征是“职责同构”,也即在政府间关系中,不同层级的政府在纵向职责和机构设置上高度统一。通俗地讲,就是在这一模式下,每一级政府都管理大体相同的事情,相应地在机构设置上表现为“上下对口,左右对齐”。
这种“职责同构”的政府纵向关系模式,理论上有助于贯彻上级部门的决策指令,但同时客观上形成了纵向政府间在事权划分上的混乱,阻碍了社会结构的进一步分化和整合,增加了政府运行成本,降低了政府信誉,易于形成政绩指挥体系,滋长官僚主义作风,不利于地方政府履行职责。各个层次的政府都应直接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但各个层次的政府不应提供相同的管理和服务。对不同层级的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是不同的。政府职能在纵向上的配置,应该呈现出从宏观到微观的递减趋势。高层次政府的管理属于宏观管理,在法制建设、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方面的职责权重较大,政治性管理占主导地位;地方和基层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职责权重较大,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例如,县级政府的职能转变,就不存在“放开微观抓宏观”之类的问题;环境卫生工作就应该由基层政府负责,开发区建设就应该由地级市负责,国防和外交就应该由中央政府负责。在这些问题上,要改变统治和管理思路,理顺各级政府之间的领导、决策、执行、监督关系,实行政府纵向间的合理分权,该谁做的事情,谁就负责到底。
政府纵向间财权与事权划分不匹配也是政府间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分税制在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之间划分了财权,却并没有对省级政府与省级以下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进行划分,也没有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作出合理界定。当前,“资金向上流动,事权向下流动”的趋势很明显,“中央请客,地方埋单”和“上级请客,基层埋单”等现象广泛存在。在这方面,应创造条件,使府际关系逐渐由“命令—服从”的关系向伙伴型关系发展。这种伙伴型关系,是建立在纵向政府间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的一种友好合作的工作关系,并不取代上下级政府间政治上的层次差别,更不会否定中央的政治权威,而只会使工作主体更加愉快,更具有政治文明的特征。
理顺纵向政府间关系,最根本的原则是打破“职责同构”,探讨纵向政府间职责的归位问题。这具体体现为,中央政府在某些重点领域仍需要适度集权,如银行系统、纪律检查系统、技术监督系统等;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少数民族自治区应适当给予政治性分权;在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市政建设等具体政策的制定上给予适当的行政性分权。
我们建议:(1)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要报告、文件、领导同志讲话,在论及转变政府职能方面的问题的时候,要区分不同层次,至少区分中央政府、省政府、市政府和县乡政府几种情况,分别提出具体要求;对党校、行政学院的相关课程,也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况做出差别性安排,简单的表态解决不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基层领导干部讲强化宏观调控的意义也不大。(2)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要有可操作的方案。政府职责划分,只在道理上和原则上清楚不行,中国需要有清晰的“政府职责配置表”,并通过法律渠道逐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的政府职责体系。(3)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中央有必要在某些重要的“条条”上建立更多的垂直系统,以逐步建立起自己的执行系统,也即中央的决策应当主要依靠中央自己的执行系统来执行,部分职责可以委托给适当层次的政府代为执行:该由地方负责的事情,由地方自己去执行,上级负责监督。(4)加强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地方行政区域及其政府机构特性的认识,比如,市辖区是什么性质?市与县的实质性区别有哪些?市与镇的根本区别和内在联系分别是什么?研究清楚这些问题,有利于通过制度安排让它们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作用。(5)区分公共物品的全国性和地方性,明确提供各类公共物品的主体资格。把这些问题研究清楚了,对很多工作和制度的设计自然就会更科学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