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政府职能,首先需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双轮驱动”。到1995年前后,对政府部门与市场各自该干什么的问题,至少在如何处理政企关系的问题上,其框架性的内容实际上已经大体清楚了。 到现在仍没有解决好的主要课题是,如何在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次上具体推进、落实政府与市场两种配置资源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的制度安排之间的关系,如何具体而不只是“原则性地”厘清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处于犬牙交错状态的各种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本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理念,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中始终扮演着主导者的角色,政府的作用无处不在。这种模式曾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市场的活跃性与政府管理体制的稳定性之间的矛盾也正逐步暴露出来,主要包括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的环节“双过多”、透明度低,政府单边主义现象普遍且服务意识差,“重投资、轻消费”导致需求不足、政府主导导致市场完备程度不足等。现阶段,中国政府应采取“双轮驱动”的方式,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基础上,以加快行政审批改革为突破口,结合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际情况,保持与市场的良性互补关系,实现彼此的“进退有余”。
第一,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的“以退为进”。
目前我国的经济活动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政府的直接干预实现的,包括在经营性领域的投资、“全民”招商引资、以行政命令干预经营活动、政府主导土地等要素资源配置等。这种模式在市场经济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发展,这也被一些国家的实践所验证。但是,随着我国市场体系的不断建立健全,市场机制的作用不断强化,政府与市场职能产生交叉重叠时,必然由于二者作用机制的不同而产生矛盾冲突,而此时,政府应当将市场能够发挥作用的部分交还给市场,即实现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职能“退出”,从而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为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提供条件。
然而,减少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并不意味着削弱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能力是以该国的经济和产业实力为基础和前提的。要做到这一点,离不开各级政府合理的经济调节行为,特别是中央政府科学的宏观调控,也离不开必要的市场监管。从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与 市场的完备程度来看,减少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将有利于发挥市场的作用,有利于政府促进市场体系的建设,有利于政府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应对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部分,也即“以退为进”。
第二,政府宏观管理活动的“先进后退”。
在减少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的同时,政府应当加强宏观管理。一是战略引导,即政府围绕国民经济总量平衡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制定和实施以中长期发展战略为主的指导性计划体系,引导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依靠产业政策引导和调控产业发展方向,调整产业目标,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二是平衡协调,即一方面通过适时调整宏观财政和货币政策,保障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防止经济大起大落,克服高通货膨胀和高失业率;另一方面,针对我国实际,采取诸如转移支付等政策,支持和帮助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逐步缩小区域差距,依靠收入分配和税收政策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兼顾公平。三是合理保护,即通过合理政策引导,帮助企业规避市场风险,努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按国际惯例加大对生产者、消费者的保护,对农业产业给予扶持,保护知识产权,查处假冒伪劣,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等。在这些方面,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壮大和市场体系的成熟,随着政府管理能力和调控水平的不断提升,随着民族企业和国民整体素质的实质性提高,政府的活动空间是可以有所缩小的。
第三,政府对市场监管职能的“持续加强”。
要持续加强政府对市场秩序、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和市场交易等的监管职能,否则就无法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切实加强政府的市场监管、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职能。对企业的监管,不能一味地为了发展经济而强调扶持和优惠措施,必须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加强监管,特别是对其产品质量等的监管。对金融领域的监管也是如此道理。金融业的发展要为实体经济服务,金融自由是受限制的、有条件的。虽然政府要为金融领域的发展提供政策优惠等服务,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但政府必须同时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这样才能保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并与实体经济的发展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