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新一届中央政府将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切入点,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与牵引力,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作为继续简政放权的主要抓手。如何巩固国务院历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如何克服部门利益的惯性抵触、破除政府寻租的可能,成为政界与理论界共同关注的焦点。行政服务中心是地方政府行政审批的主要载体,各地在不断探索的基础上,普遍建立了宽敞舒适、服务人性化和管理智能化的一站式平台,各地政府都以“应进必进”的原则,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至中心,将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和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在中心公示,既方便服务群众和企业办理业务,又方便行政审批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为打通政府与公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服务中心的进一步完善要配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从简单的数量增加提升至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行政审批流程完善与再造。同样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也要借助行政服务中心这一高效平台,两者互为保障,互相促进。本报告将重点梳理和分析地方行政服务中心承载的审批职能的变化,以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趋势。
行政服务中心,也称作政务服务中心、阳光政务大厅、行政审批中心或市民中心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20世纪中后期,为了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审批效率,沿海地区的政府开始探索集中办理行政审批的模式,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进入快速扩散阶段。历经20余年的发展和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已经不仅仅是招商引资的“阳光大厅”,还承担着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和政务监督等多项职能。
2011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简称《意见》),首次从中央政府的层面明确了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对行政服务中心取得的成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了行政服务中心未来的发展方向。至今,《意见》仍是中央政府关于指导与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发展的最全面的文件。虽然《意见》第三部分“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没有对政务服务体系做出界定,但是参照各省市的文件,政府服务体系的规定适用于“省人民政府部门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市(州)、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含分中心)以及乡(镇)便民服务大厅、村便民服务室的建设和管理” 。由此看来,政务服务体系主要指省级政府范围内纵向层级的行政服务中心组成的整体。这部分主要从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服务中心作用、明确中心的职能和编制、规范服务中心运行、推进基层便民服务、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整合政务服务资源8个方面解决了行政服务中心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突出体制难题,为中心下一步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意见》充分肯定了行政服务中心在实施政务公开和加强政务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其最大的成效是消除了部分地方政府成立和建设行政服务中心的疑虑,坚定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的决心,行政服务中心的数量稳中有升,运行比较平稳。据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计,截至2011年底,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立政务服务中心2 912个(含各级各类开发区设立的服务中心),其中,省级中心10个,市(地)级368个,县(市)级2 534个;30 377个乡镇(街道)建立了便民服务中心。 截至2013年12月,省级行政服务中心的数量已增加至19个(见表1)。
表1 省级行政服务中心相关数据统计表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政府文件与实际调研情况整理,按照成立时间排序,数据截至2013年12月。
《意见》规定,对于已有行政服务中心的各省(区、市),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规范省、市、县三级服务中心的名称、场所标识、进驻部门、办理事项和运行模式,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意见》规定服务中心的性质是行政机构,应使用行政编制,已使用事业编制的,应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出一部分进行替换;运行经费和人员办公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应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对于没有建立中心的,并没有强制要求,提倡和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考虑各地情况差别较大,一定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稳步推进,不宜一刀切。 所以,从实践的层面看,《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仅是对行政服务中心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并没有明确强制解决法律主体地位、中心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的时间表,各地方政府对其的回应度明显不足。《意见》颁布后,仅有个别省份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例如湖北省实施了《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4月);江苏省印发《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3年9月)等。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关于《意见》中要求的管理体制的规范程度还是十分有限的(见表2)。
表2 2013年部分市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体制规范情况一览表
续前表
续前表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政府文件与实际调研情况整理。
2012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试点的请示,请求国务院授权该省停止实施和调整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部门文件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2012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由此开启了2013年中央政府高频次、大强度下放和调整审批事项的序幕(见表3)。
表3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历程回溯(2013﹒1—2013﹒12)
资料来源: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进行整理。
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统计,国务院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共计249项,截至2013年12月,国务院各部门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总数达到2 746项,占原有审批项目的76﹒2%。而地方政府也积极配合中央政府的改革节奏,大部分省市审批事项的数量都大幅缩减,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办理流程持续简化(见表4)。
表4 2013年部分地方政府缩减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政府文件与实际调研情况整理,数据截至2013年12月。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责也在发生变化。依据各地政府颁布的相关文件和实践发展情况,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角度来界定行政服务中心的内涵。广义的行政服务中心是指具有一站式服务形式的政府平台;狭义的行政服务中心仅指以组织、协调和监管政府不同部门审批权为核心功能的便民服务平台。两者之间的差别在于,狭义的行政服务中心不包括部门内部的办事大厅。 从定义中可以总结出,行政服务中心的核心职能就是管理中心内部的审批事项。但是,当中央政府提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大量减少并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服务中心作为对审批事项、审批流程与审批服务最熟悉的部门,实质性地承担了规划和监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职责(见表5)。
表5 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情况一览表
续前表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政府文件和实际调研情况整理,数据截至2013年12月。
在实践中,各地方政府都存在行政审批事项没有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情况,或者即使一些部门进驻中心,其实质的行政审批权还保留在原部门。因此,在行政服务中心被赋予拟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督查考核各部门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工作等职责后,中心的职责范围由原来的中心内部,扩大到所有涉及审批权限的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的战略地位明显提高。
2013—2014年,学术界没有以行政审批制度或地方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为主题出版的研究类专著,相关的文章都以地方政府创新案例的方式散布在其他主题的书中,或是将会议论文结集出版 ,多数研究仍以期刊论文为主(见表6)。
表6 “行政审批改革与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问题研究论文文献检索统计表
注:本表检索采用中国知网(CNKI),检索来源为所有期刊。
以行政审批为线索来看,法学视角的研究者多是从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内涵解读、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的程序与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的,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奠定了理论基础。公共管理视角的研究者多是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联系在一起,运用服务型政府、无缝隙政府等理论,研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载体——行政服务中心,是如何改革以适应和推动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进程的。基于实务层面的理论需要,论文的数量明显增加(见图1)。
图1 2002—2013年中国行政服务中心研究文献年度分布图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知网(CNKI)提供的文献,检索来源为所有期刊。
从研究主题上看,2013年的研究趋势与行政体制改革实践基本保持一致,相关研究成果更多地集中在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寻求突破口上,而仅关注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研究比较少。从学科分布来看,法学、行政学、经济学等专业的研究者是研究队伍的主体。同时,由于该领域实践性强,比较突出的特点是,许多在第一线从事具体管理及业务的工作人员也发表了相当数量有参考价值的文章。具体来说,可以将相关研究成果归纳为四个主要方面: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策与前景、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标准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点与趋势。
朱新力和黄玉寅探讨了颇具争议的行政许可集中化改革发展方向选择的两种模式——行政审批局模式与行政服务中心模式,以三个维度——是否顺应行政体制改革、是否符合许可审查专业性要求、是否有助于行政效能——为取舍依据,并得出明确结论,认为行政审批局模式不符合这三个标准,行政服务中心模式更值得推崇,并进一步厘清了行政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法律地位及制度保障机制。
吴静和施雪华从行政服务中心的体制与机制的视角,探讨了改革的对策,认为需要完善的体制包括行政管理体制、财务管理体制与人事管理体制;需要改进的机制包括行政审批机制、综合动力机制、部门协作机制、工作激励机制、绩效考核机制与内外监督机制。
吴静系统地梳理了英国一站式服务、美国的无缝隙政府与澳大利亚的中心连接署的特点和运行机制。分析了国外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基本经验:公众需求与服务供给相互配套、坚持网络虚拟与物理实体相结合、领导管理体系完善高效。总结了国外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对中国的主要启示:采取渐进化的改革模式,注重顶层设计,制定明确的改革计划,依法有序推进改革,促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韩兆柱和高妍研以秦皇岛市行政服务中心为研究对象,结合服务型政府的理论,采用实地调查的研究方法,全面梳理了秦皇岛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体制框架和运行机制,总结了中心运行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认为导致问题存在的原因在于:正式制度不足与非正式制度约束之间的矛盾,创新体制与现有体制之间的矛盾,中心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利益之间的矛盾,中心单兵突进与配套改革滞后之间的矛盾。需要加强中心公共服务的理念,并在健全管理体制、推进配套设施改革、加强电子政务水平,重视中心文化再造等方面完善秦皇岛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
因为宁波市最早开展了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所以许多学者都以宁波市为例进行研究。唐明良概括了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制定单个事项行政审批标准、设计联合审批标准并构建与标准相配套的运作机制、创新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运作程序标准化机制,以及构建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并进一步针对内容的分类研究了阻碍行政审批标准化的障碍,认为主要是缺乏细化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是现存法规、政策与标准之间存在冲突;部门之间协调机制的缺失,责任权利的不明确等导致了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困难重重。破解难题的对策包括:精细化推进已有审批标准的科学性与合法性,化解标准之间的矛盾之处,推进行政服务中心的改革。
朱新力和石肖雪以宁波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研究样本,以行政程序的三大价值元素——参与、透明、集中——为分析框架,检视了审批标准规则制定中的协商原则、信息公开原则与联合审批运作机制。
陈新从法学的角度研究了宁波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通过回顾其发展的历程和实践特征,总结了宁波市在行政审批标准化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规范行政审批权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打造无缝隙政府。在面临的困境中,重点强调了自由裁量权与审批标准化之间的矛盾,提出应在法治政府框架内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
魏琼认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当严格遵循行政法治原则,目前行政审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都源于行政审批的外延没有界限,大幅超出了行政许可的范畴,使《行政许可法》在许多领域无法适用,文章的结论是:依法行政是行政审批精细化改革的重要路径。
张步峰认为,行政审批概念的模糊和混乱,严重阻碍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务院文件和现行法律中对于行政审批概念的使用存在冲突。2004 年7月生效的《行政许可法》界定,行政机关针对行政机关外部的审查批准行为是“行政许可”,行政机关进行的内部审查批准行为是“行政审批”。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是平行概念。200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将“行政审批”的内容分成了两类,一类是行政许可审批,指政府对外部的审批;一类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主要指政府内部的审批,也包括少量的政府外部审批。这样,行政审批成了行政许可的上位概念。文章的结论是,“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概念有违《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予以废除。
王祯军分析了“非行政许可”内涵难以界定的原因,主要在于行政审批问题的复杂性,行政机关认识能力存在局限性,理论的模糊地带为具体操作机关的重新界定提供了空间和可能。
骆梅英认为,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实质是行政许可法所规范的“行政许可”与审批制度改革的对象“行政审批权”之间的断层。由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内涵与外延具有不确定性,这个概念存在的合法性饱受质疑。但是,从管制实务的专业性方面来分析,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存在仍具合理性。所以,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清理和消弭并不是简单的取消概念,而需要针对不同功能、不同性质的事项进行分类处理,完善清理的程序和机制,设计与审批制度改革保持理念及原则最大一致的方案,这样既可以回应理论上明确概念的需要,又可以解决实务界操作的难题。
骆梅英运用佩里·希克斯的整体政府理论,分析目前碎片化的部门审批体制,发现其存在诸多弊端:管制矛盾与职能割据、标准冲突与程序迷障、信息孤岛与准入中断。日趋成熟和扩散迅速的行政服务中心将一级政府内行业的联合审批模式成功实践,行业审批指南的编制和电子联合审批平台的建设使横向与纵向的部门协调机制成为可能,这对于建设可预期政府、高效能政府、结果导向型政府和顾客需求型政府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艾琳等认为行政服务中心是行政审批改革的重大成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空间仍然很大,增强制度构建、做实审批事项压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才能应对越发增大的改革复杂性。行政服务中心使分散在各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甚至行政审批权限进行空间上的集中,便于政务公开与部门协调,提高审批活动的资源整合与办事效能,并预测审批业务的集成、审批数据的集成和政务服务的集成是行政服务中心发展的必然趋势。
高小平和严艺通过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历程梳理,总结出其在三个层次、六个方面的积极意义和消极作用,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行政审批事项设定的权责不清,审批办理机构之间协调不畅,程序不规范成本较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大幅精简审批事项,创新审批管理机制,加强标准化建设,依法行政,重点是确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地位,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审批权,将审批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权力分开。
李波、李晴和陈鹏详尽地梳理了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背景和历程,认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原因是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社会公平效益失衡与政府监管效应失范。目前改革面临困境,一是政府管理“越位”,没有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的关系与功能,由于不能尊重市场和个体,导致了政府对市场与社会的过度干预;二是监管职能缺位,职能部门不重视事后监管,审批事项取消得不彻底,甚至变换名目增加了其他程序,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管理随意性大,不受行政许可法的限制;三是法律法规不到位,行政许可设定条件不规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不完善,行政许可变相收费屡禁不止。文章提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出路在于:简政放权,实现政府的职能转变,健全行政审批监管体制,加强政务公开,完善行政许可法。
关于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研究已经不再是公共管理领域的新课题了,国内开展的相关研究已由中心如何初步建设,逐步转向中心如何进一步完善。目前研究的优势在于大部分文章采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重视实地调研;存在的问题也较为集中:虽然案例的选取各有不同,但是,无论在分析行政服务中心发展面临的瓶颈、产生问题的原因,还是提出的对策与结论都明显趋同,缺乏针对性和创新性。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理论研究显然是滞后于实践需求,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方面,行政审批涉及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各个领域,专业性较强,利益博弈复杂,《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与实践的操作之间存在差异,并且,至今学界对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等概念还存在模糊地带,行政许可法的后续解释工作任重道远;另一方面,公共管理学界与行政法学界之间的交叉研究有限,实务界与理论界之间的沟通有限,这导致研究中存在明显的碎片化和形式化的问题,缺少前瞻性、创新性和系统性的研究成果,如下几个方面亟待重点突破:
对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概念界定模糊,学界已达成共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理解分歧主要源于法律、法规与政策之间的冲突,尤其是国务院的文件中出现“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术语后,一批保留的审批项目可以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重阻碍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非行政许可审批”多数由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派生而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改革的必然路径,但是“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形成有其客观的实践土壤,因涉及政府内部、跨部门、历史遗留问题等种种原因,难以一次性直接取消,如果不能明确其形成的原因,掌握其适用的真实范围,仅从理论上消除其概念的存在,无法达到预期的改革效果。所以下一步理论界需系统研究非行政许可审批产生的背景、实践层面的需求、屡禁不止的原因,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渐进性规范整合的方案,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使其逐渐纳入《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
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三维分析框架,是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性框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纵深推进也需要三者的良性互动。行政审批作为政府调节和监管政府内部、市场和社会的主要工具,在规范市场稳定与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错位”“越位”的行政审批行为严重阻碍了市场与社会的正常发展,全能政府的执政理念,导致没有平等的市场主体与社会主体来弥补“政府失灵”的后果,而市场与社会长期以来对政府的依赖性,需要稳健的制度设计来克服:一方面,政府需要引导、扶植和培育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增加数量,提升质量;另一方面,政府要适当放权,减少企业负担,为企业发展铺路,增加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数和资金量,用有序公平的竞争与有效的政府监督代替直接的行政干预和指令控制。然而,目前学界的研究仅关注市场和社会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对于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在管理审批事项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市场主体与社会主体承接审批事项的能力,与之配套的制度建设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予以明确。
目前学界关于行政服务中心研究的思路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大而全,对全国或某一地区服务中心的宏观发展情况进行梳理;一方面是小而精,将某一个服务中心作为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这也就导致了研究的趋同性和局限性。行政服务中心已经经历了较长的从自发创立到自主探索的阶段,目前发展中面临的困难除了全国普遍性的问题之外,还糅杂了若干地方特殊背景下形成的难题,所以后续的研究应多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将国内行政服务中心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细致的分类,在差异中寻找原因,然后依据不同的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按照类别进行规范管理,完成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方式由自下而上至自上而下的转变,实现全国统一的标准,也只有这样,行政服务中心才能承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进行的重任。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紧迫性和复杂性,客观上要求行政服务中心加强自身建设,突破探索期长、久拖未决的普遍性问题。因而,明确行政服务中心的归口部门,对于加强中心的顶层制度设计,规范中心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一直以来,地方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和行政地位差别较大,比较有代表性的类别包括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以及介于它们之间的其他类别。因此,中心的归口管理就比较复杂,纪检委、政府办公厅(室)、党委办公厅(室)、编制办公室都有管理的实践先例。
2013年6月,国务院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单位由监察部调整为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设在中央编办。 而在上一年度的《中国政府发展研究报告》中,南开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的研究团队就曾提出,希望可以考虑将行政服务中心暂归于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垂直管理归口为各省、市、县的编制办公室。 鉴于行政服务中心既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地方创新形式,又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载体,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告知、救济、监督、投诉等环节都集中在行政服务中心进行。而中央编制办公室的职能,既包括研究拟定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又包括负责审核和控制编制,所以如果由中央编制办公室统一管理地方行政服务中心,就可以加速解决长期以来中心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工作人员无法落实编制、中心的管理地位不高、中心建设尚未标准化等问题,中心归口管理的落实势在必行。
新一届政府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高度重视,中央及地方政府也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理论界、实务界与传媒界经常提到“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这导致了一个认识误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进入最后的攻坚期,前期的改革已经顺利结束,并取得了丰硕成果。其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仍然处于启动阶段,并且该阶段的任务还远没有完成。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能够成为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主要原因在于其可操作性较强,改革效果比较明显,但是审批制度改革成功的评判依据不仅是审批事项数量的减少与审批流程的简化,市场主体与社会主体的数量增加与持续活跃才是改革要达到的最终效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完整意义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至少包括两个阶段:启动阶段是在尽量不触及部门利益的情况下进行的改革,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推进比较容易,进展速度快,包括列出“权力清单”、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与下放,行政审批流程的简化与规范、网上审批系统的建立与维护,但是并没有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容易反弹,这一阶段完成的标志是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基本完成;攻坚阶段是在以初级阶段审批制度改革为基础的同时推动配套改革的进行,涉及行政文化的重塑,政府职责体系的构建、纵向与横向政府部门关系的调整,最终达到权力的合理配置(见图2),也就是政治权力、市场权力与社会权力三者的良性互动。这一阶段因为涉及削减政府部门的核心利益,所以改革难度最大,但是如果不能如期突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势必陷入僵局。
图2 行政审批改革阶段示意图
总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是政府增强其自身合法性和提升行政效率的主动选择,更是公众对政府释放改革红利、企业对减少规制束缚的必然诉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之所以困难,主要是因为“专业技术黑箱”和“部门利益黑箱”的存在。因此,依托行政服务中心这个平台的好处在于,既可以有专门的机构、专业的人员从全局着眼,规避部门间不必要的摩擦,高效行政;又可以在公众的监督下使改革的过程与结果透明化,弱化制度之外人情因素的微妙影响,加强依法行政的力度。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完善,核心功能的转变,是中心健康发展的趋势和保障,其关键是要依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规范审批职能,进一步延伸涉企涉民服务链,使中心逐步从单一审批型发展成涵括政务公开、资源交易、社会组织培育等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综合平台。
本报告对2013年度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最新进展情况和理论研究成果进行了初步的梳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提出了几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报告要点总结如下:
(1)进入2013年以来,各地方政府对行政服务中心在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政务公开、规范协调行政审批权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基本达成共识。行政服务中心运行平稳,数量稳中有增,截至2013年12月,省级行政服务中心的数量已增加至19个。2011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至今仍是中央政府关于指导与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发展的最全面的文件。由于中央政府并没有给出全国范围内统一行政服务中心各项基本制度的时间表,所以各地方行政服务中心仍处在主要依靠自身创新完善服务的探索阶段。
(2)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显著。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国务院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共计249项,截至2013年12月,国务院各部门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总数达到2 746项,占原有审批项目的76﹒2%。地方政府也积极配合中央政府的改革节奏,大部分省市审批事项的数量都大幅缩减,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办理流程持续简化。各地行政服务中心职责由管理中心内部拓展至规划和监督拥有审批权的所有部门的审批事项改革,在行政体制改革中的战略地位不断提升。
(3)总体来看,2013年理论界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问题的研究文章数量明显上升,公开发表论文140余篇。公共管理视角的研究者多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联系在一起,运用服务型政府、无缝隙政府等理论,研究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载体的行政服务中心是如何改革以适应和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的。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深入探讨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对策与发展的趋势;第二,关注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第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研究;第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点与趋势研究。
(4)未来几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相关理论研究的重点主要包括:取消非行政许可项目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突破口,要保证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实践中的彻底取消,需要理论研究者厘清非行政许可审批形成的原因、实践中的操作规范与整合路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仅要取消审批事项,还需要下放审批事项,而作为政府外的承接主体,市场主体与社会主体应该承接与现实中有能力承接的事项需要明确;行政服务中心的标准化势在必行,其难点在于各个地方政府的行政服务中心的制度差异与实践差异,通过比较研究可以促进行政服务中心的规范管理,而只有规范管理才是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前提。
(5)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实践过程中,需要明确如下几点认识:行政服务中心应该由中央及地方编制办公室归口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尚处于初级阶段。完整意义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至少包括两个阶段:启动阶段是在尽量不触及部门利益的情况下进行的改革,这一阶段完成的标志是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基本完成;攻坚阶段是在进一步完善审批制度的同时推动配套改革的进行,涉及行政文化的重塑,政府职责体系的构建、纵向与横向政府部门关系的调整,最终达到权力的合理配置,也就是政治权力、市场权力与社会权力三者的良性互动。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行政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