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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利论告诉我们要永不克己吗?

看上去似乎很显然,自利论(S)告诉每一个人要永不克己。但是正如到目前所表述的,S只是主张说,人人都有一个至高无上的、合理的终极目标:使自己的生活对自身而言过得尽可能地好。

当S应用于行动的时候,主张:

(S2) 我们每一个人最有 理由做的事是对自身最好的任何事,而且

(S3) 任何一个人做他认为对自身来说将更糟的事是非理性的。

S还必须就当我们不能预测我们行动的后果时应当做什么提出主张。我们可以忽略那些带有测不准性的情形,其中我们对不同后果的发生概率没有什么信念。但在那些冒险性的情形中,我们的确有这样的一些信念,S主张

(S4) 对任何人来说,做来合理的事是将带给他最大预期利益的事。

为要计算某个行动的预期利益,我们累加那些可能的利益,减去可能的代价,然后每一利益或代价乘以该行动产生利益或成本的几率。例如,如果某个行动带给我利益B的几率是9/10,带给我损失B两倍大小的某个利益的几率是1/10,那么预期的利益就是 B×9/10-2B×1/10, 或者说是B的7/10。

关于愿望和意向的合理性,S应当主张什么?既然S主张,每一个人都有一个至高无上的合理的终极目标,那么,S应当清楚明白地主张至高无上的合理的愿望就是那个达到这个目标的愿望。S应当主张

(S5) 至高无上的合理的愿望是自己的生活对自身而言过得尽可能地好。

同样,S应当主张

(S6) 至高无上的合理的意向是某个永不克己的人的意向。

如果某个人是从不克己的,尽管他有时候按照别的愿望行动,但是他从不违背那个至高无上的合理的愿望而行动。他从不做他认为对他而言将更糟的事。

为了简便起见,称愿望和意向这两者为动机。随着时间的变化,有一些我们能够使我们的动机改变的方式。我们能够养成一些习惯。如果我们现在并不喜欢我们行动的那些方式,但我们可能最终会对它们喜欢起来。如果我们改变我们的工作,或者改变我们的居住地点,或者阅读某些著作,或者生养子女,所有这些都可能造成我们的动机中出现可以预测的变化。我们能够造成这样的一些变化的方式还有其他许多。

根据(S2),每一个人最有理由做的事是使他自己具有或者任由他自己保持以利己的角度看来最好的一组组可能的动机。这些是下述情况为真的那些动机:不存在别的可能的动机,使得如果这个人具有这些动机的话,会对他更好。我用“可能”意指“人类本质的一般事实和这个人的本质的特殊事实给定的情况下的因果上的可能”。某组动机对某个人而言是否会是因果上可能的,或者是否对这个人而言以利己的角度看来会是一组最好的动机之一,这些经常都难以知晓。但是我们可以忽略掉这些困难。在许多情况下某人的确知道,如果他的动机有所改变的话,对他会更好一些。而且在许多这种情况下,这样的一个人知道,以上述那些方式之一行动,他会造成这种变化。(S3)蕴含着,就这个人而言他不造成这种变化会是非理性的。

类似的主张适用于我们的情绪、信念、能力、我们的发色、我们的居住地以及其他任何我们可以改变的东西。我们每一个人最有理由做的是做出任何对自己而言最好的改变。如果某一个人相信他能做出这样的改变,对他来说不去这样做就会是非理性的。

我们现在可以回到我早先的那个问题了。我们是在讨论这样的一些人,对于这些人来说下述情况为真:如果他们从不克己的话,对他们而言这会比倘若他们有别的意向的话更糟。假设这些人知道这是真的。S告诉他们要永不克己吗?

S主张如下:如果这样的一个人是从不克己的,他会具有至高无上的合理的意向。但是对这个人来说,使自己具有或者保持这个意向会是非理性的。他使自己具有或者保持别的意向会是合乎理性的,因为这对他会更好。

这些主张可能看起来对我的问题给出了相互矛盾的回答。它们可能看起来既告诉这个人要永不克己,又告诉这个人不要永不克己。

这会误解S。当S主张说某个意向是至高无上地合理的时候,它并非告诉我们要抱有这个意向。不要忘记形式上的和实质性的目标之间的区分。正如所有关于合理性的理论那样,S给予每个人以这种形式的目标:合乎理性和合理地行动。不同的理论给我们设定了不同的实质性的目标,这一点使它们彼此区分开来。在其中心主张(S1)中,S给我们设定了一个实质性的目标:让自己的生活对自身而言过得尽可能地好。S给每一个人设定了另一个实质性的目标——合乎理性和合理地行动——吗?没有。根据S,我们的形式上的目标不是一个实质性的目标。

可能会有这样的想法,即,在提出这些主张时,我并未表述自利论的最好版本。而这个版本会被大多数相信这个理论的人所接受。他们大多数会采纳(S2)和(S3)。假设我知道,如果我使自己非理性的话,对我来说将是最好的。我将很快表述此点几乎肯定为真的一个情形。如果这点为真,(S2)就蕴含着我最有理由做的事情是去造成自己非理性。(S3)蕴含着我不去这样做会是非理性的。这些主张并未把合乎理性设定为我的一个实质性的目标。

这意味着对S而言合乎理性只是一种手段吗?这取决于关于自利的最好理论是什么。按照快乐论,S给每一个人设定了这样一个实质性的目标:对自身而言最大可能的幸福。合乎理性这一点并非这个目标的本质部分。它仅仅是一种手段。合理地行动、具有合理的愿望或意向也是如此。下面考虑目标列表理论。按照这个理论的某个版本,合乎理性这一点是那些对每一个人而言都好的东西中的一个,无论其后果如何。如果是这样,合乎理性这一点并非仅仅是一种手段,而是S给每一个人所设定的那个实质性目标的一部分。按照愿望实现论,在那些人们都想要合乎理性而无论其后果如何的情况下,这同样会为真。

它可能遭到这样的诘难:“假设我们采纳快乐论。那么S告诉我们,合乎理性这一点仅仅是一种手段。如果是这样,我们何必力求合乎理性?我们何必要知道我们最有理由做的是什么?如果我们接受S所主张的,而且认为合乎理性仅仅是一种手段,我们将不再对S主张要予以回答的那个问题感兴趣。这必定是对S的一个诘难。一个可以接受的有关合理性的理论不能够主张合乎理性仅仅是一种手段。”

我们可以如此回复:“如果一个理论主张合乎理性并不重要,它就会是一个无法接受的理论。但S并非如此主张。假设,作为逃生的一个纯粹手段,我攀附在某块岩石上。尽管我的行动仅仅是一种手段,但却是非常重要的。合乎理性这一点同样可能如此。”这可能没有完全回答这个诘难。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对某些道德理论都有一个类似的诘难。为简便起见,我把这些诘难放到第19节中一并予以讨论。

我现在能够对我上文的一个说法加以解释了。根据S,那种至高无上的合理的意向是某个永不克己的人的意向。我上文中写到过,在提出这个主张时,S并未告诉我们要抱有这个意向。S给每一个人设定了一个实质性的目标:自己的生活对自身而言要过得尽可能地好。按照一些有关自利的理论,合乎理性这一点对一些人而言会是这个目标的一部分。但这只会是因为,就像幸福一样,合乎理性这一点是那使我们的生活过得更好的东西的组成部分。合乎理性本身不是一个实质性的目标。具有那个至高无上的合理的意向也不是。

就某些人来说,根据S,合乎理性这一点不会是使他们的生活过得更好的东西的组成部分。这些正是我们在讨论的那些人。就这些人来说的确是,如果他们从不克己的话,这会比具有某种别的意向对他们更糟。既然真的如此,从不克己这一点不会是S给这些人所设定的目标中的一部分。S并未告诉这些人要具有S所主张的那种至高无上的合理的意向:某个永不克己的人的那种意向。而且,如果他们能够改变他们的意向,S告诉这些人,如果他们能够,不要永不克己。既然如果这些人具有某种别的意向对他们会更好,S告诉他们要使他们自己具有或者保持这种别的意向。如果他们知道能够以这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行动的话,S主张说,他们不去这样做会是非理性的。他们使自己成为或者任由自己仍然保持永不克己会是非理性的。 TcugF3A5t8iOhhy5zew4CVjnpcVJmRr8sqqc1Hp0Fp0u01xKMLfGnz+uK0KlxB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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