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把C与后果论的另一种形式作一个区分。正如迄今所陈述的,C是个体性的,而且关乎实际的后果。根据C,鉴于其他人实际上将做的,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力求做会使结果最好的事情。而且鉴于其他人所具有的那些实际的动机组,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力求具有那些可能的动机组中其后果最好的那一组动机。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问:“存在某个这样的别的动机组吗,它对我来说既是可能的,结果又会是更好的?”我们的回答有赖于关于其他人将拥有的那些动机组,我们所知道的或是我们能预测到的。
当我在1983年1月打出这些文字时我能够预测到什么?我知道我们绝大多数人将继续具有那些与我们现在所具有的那些动机非常像的动机。我们绝大多数人都将爱一些特定的他人,而且将具有绝大多数幸福所赖以获得的其他强烈愿望。既然我知道此点,C可能告诉我力求成为一个纯粹的行善者。这可能会使结果更好,即使倘若我们都是纯粹行善者的话会使结果更糟。如果绝大多数人都不是纯粹的行善者,而一些人是的话,这可能使结果更好。如果绝大多数人仍然保持现在的样子,那么,将有更多的苦难,更多的不平等,更多的其他绝大部分使结果糟糕的东西。这种苦难中的许多我本能够相当轻易地避免,而且我本能够以其他方式做许多使结果更好的事情。如果我避免密切的人际关系,而且使我的其他强烈愿望变得相对更弱一些,以致我能是一个纯粹的行善者,那么这从而可能使结果更好一些。
如果我幸运的话,对我来说变得像这个样子可能并不坏。我的生活将被剥夺掉绝大多数幸福来源。但幸福的一个来源是与人为善的信念。这个信念可能带给我幸福,使我朴素的生活不仅在道德上是好的,而且对我来说也是好的生活。
我也可能不那么幸运。尽管我会接近于做一个纯粹的行善者,但这的确对我可能不会是一个好的生活。而且可能存在其他许多对我可能更好的生活。按照有关自利的那些令人信服的绝大多数理论都可能会这样。那么C对我的要求可能看来有些不公。剥夺掉自己绝大多数幸福来源的人为什么应当是我?更确切些说,我为什么应当属于为数不多的根据C应当力求做到这一点的人?如果所有的人都更多地使结果更好的话,难道不会更公平吗?
这令人想到后果论的一个形式,它既是集体的,又关乎理想的后果。按照此一理论,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力求具有这样的一些愿望和意向组中的一组,如果每一个人都具有这些组中的一组的话,结果会比每一个人具有别的一些组的话更好一些。这个陈述能够以数个方式予以诠释,而且在去除模棱两可性方面存在一些人所共知的困难。此外,这个理论的某些版本面临强烈的诘难。它们告诫我们所要忽略的是事实上会发生的事,而且那些忽略方式可能是灾难性的。但是集体性的后果论(缩写CC),具有更大的吸引力。我将留待更后面一点提出,一个更复杂的理论是如何可能保持CC的吸引人之处而又避免那些诘难的。
CC并非只是在有关我们的愿望和意向方面与C不同。这两个理论还在有关我们应该做什么的问题方面见解不一。考虑一下富人应当送给穷人到底多少的问题。对绝大多数后果论者而言,这个问题超越了国界。既然我知道其他绝大多数富人只会给出一点点,对我来说会难以否定:如果我几乎给出我的全部收入的话会更好。即便我给出了十分之九,但是所剩的那十分之一中的一些如果让非常贫穷的人享用的话,行善会更多。后果论于是告诉我,应该给出我的几乎所有的收入。
集体性的后果论的要求要小得多。它并不告诉我给出事实上会使结果最好的那个数量。它告诉我给出这样多的量,就是如果我们都给出这个量的话,结果会最好。更确切些说,它告诉我给出那个会使结果最好的、特定的国际所得税所要求的量。这个税会是递增性的,对越富有的人所要求的比例越大。但是它对每一个人的要求会比C(按照对他人的实际付出数量的可信预测)所作出的要求小得多。如果富有程度像我的那些人都只给出他们一半的收入,或者只给出他们四分之一的收入,或许是最好的。可能为真的是:如果我们都给出更多一些,这将破坏我们自己的经济,以致在将来我们只能给出少得多。可能为真的是,如果我们都给出更多一些的话,我们的馈赠将会大得让那些贫穷国度的经济无法吸收。
我所讨论的这个差异只有在所谓的部分依从理论中才出现。这是道德理论中的这样一个部分,它涵盖我们知道某些他人将不履行他们应该做的事的那些情形。C或许要求一些人给出他几乎所有的钱财,并且力求使他们自己成为纯粹的行善者。但是这可能只是因为绝大多数其他人不是在做C所主张的他们应该做的。他们不向穷人给出他们应该给出的数量。
在其部分依从理论中,C一直被认为是要求过高的。此主张不是那个有关C是不切实际地要求的主张。正如我已经说过的,我认为这不会是什么诘难。所被主张的是,在其部分依从理论中,C提出了不公的或者说不合理的要求。这个诘难可能并不适用于C的完全依从理论。如果我们都具有,根据C我们应该力求促使自己具有的那些可能的动机组中的一组的话,C的要求就会小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