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绝大多数主张,经过小小的改动,就会涵盖一组道德理论。这些就是后果论(或用缩写C表示)的那些不同版本。C的中心主张是
(C1) 存在一个终极道德目标:结果尽可能地好。
C理论适用于一切事情。当应用于行动的时候,C主张下述两点:
(C2) 我们每一个人所应当做的是任何产生最好结果的事,而且
(C3) 如果某个人所做的是他相信将使结果更糟的事,他就是在错误地行动。
我在我们最有理由去做的事情与我们相信或者应该相信在既定情况下去做会是合理的事情之间作了区分。我们现在必须区分什么是客观的对与错和什么是主观的对与错。这个区分与道德理论是否能够客观上为真毫无关系。该区分是在下述两点已知的情况下某个理论所蕴含的东西之间的区分:(i)某个人所做的或本可以做的后果或本来有的后果,和(ii)这个人所相信的或应该相信的这些后果。
提及一个类似的区分可能会有所帮助。客观上正确的医治是事实上对病人最有好处的那个医治。主观上正确的医治是在医学证据已知的情况下医生最合理地开出处方的医治。正如这个例子所表明的,认识到的最好的东西是客观上正确的东西。道德理论的中心部分回答的就是这个问题。我们有两个理由需要说明主观上的正确性。我们通常并不知道我们行动的后果会是什么。而且我们应该为做了主观上错的事情而受到责难。即使这些行动客观上是对的,我们也应该为这样的一些行动而受到责难。即使一位医生所做的非常可能要了病人命的事情在事实上救了病人一命,他也应该为他的行动而受到责难。
在下文的绝大多数篇幅中我将在客观意义上使用对、该、好和坏。但是错将通常意指主观上的错或该受责备。我意指的意思在语境中常常是显而易见的。这样,就上面给出的主张而言,显然(C2)是关于什么是我们客观上该做的,而(C3)是关于什么是主观上错的。
为了涵盖那些带有风险的情形,C主张
(C4) 我们主观上应该做的是那些其结果具有所预期的最大的善的行动。
计算一个行动的结果的所预期的善的方法是,每一可能的善的后果的价值乘以该行动将产生该后果的几率。每一个可能的糟糕后果的负面价值也是如此计算。结果的所预期的善是这些价值减去这些负值后的总量。假设,例如,如果我往西行的话,我有1/4的几率救100个人的命,有3/4的几率救20个人的命。我的西行所预期的善,以所救的人数衡量,是100×1/4+20×3/4,或25+15,或40。下面假设我往东行,我将肯定救30个人的命。我东行所预期的善是30×1,或者30。根据(C4)我应该西行,因为所预期的得救人数会更大。
后果论不仅涵盖行动和结果,而且涵盖愿望、意向、信念、情绪、眼睛的颜色、气候以及其他任何东西。更确切些说,C涵盖任何会使结果更好或者更糟的事情。根据C,最好可能的气候是会使结果最好的气候。我将再次用“动机”来涵盖愿望和意向这两者。C主张
(C5) 最好的可能动机是那些如果我们具有它们结果就将为真的最好的动机。
如前所述,“可能”意指“因果上可能”。有许多不同的动机组在这样一个意义上会是最好的:没有什么别的这样的可能动机组,如果我们具有这个动机组的话,结果会真的更好。我已经表述过我们能够借以改变我们的动机的一些方式。(C2)蕴含着我们应该力求造成我们自己具有或保持任何一组最好的可能动机组。更宽泛一些说,我们应该以任何一种会使结果更好的方式来既改变我们自己又改变其他任何东西。如果我们相信我们本来能造成这样的改变,那么(C3)蕴含着未能这样做会是错的。
要应用C,我们必须问是什么造成结果更好或者更糟。最简洁的答案是由功利主义给出的。这个理论把C与下面这样一个主张结合起来:最好的结果是那个带给人们减去负担后的最大净利益总量的结果,或者按照这个主张的快乐主义版本来说,是那个带给人们减去悲惨之后最大净幸福总量的结果。
C的版本还有很多。这些版本能够是一些多元主义理论,诉诸数个不同的有关是什么造成结果更好或者更糟的原则。因此,C的一个版本既诉诸那个功利主义主张,又诉诸平等原则。这个原则主张,如果某些人不是因为自身的过错而境况比别人更糟,那么这是很糟糕的。按照C的这个版本,一个结果的善既有赖于利益的净总量会有多大,又有赖于利益和负担在不同的人们之间分配的平等程度如何。尽管两个结果中的一个牵涉到一个较小一些的利益总量,但两个结果中的这一个结果或许更好一些,因为这些利益会得到更为平等的分享。
一位后果论者会诉诸许多别的原则。根据三个这样的原则,倘若人们受到欺骗、遭到强迫和背叛,是很糟糕的。而且这些原则中的一些可能本质上是指过去的事件。两个这样的原则就诉诸过去的资格和公正的应有赏罚。平等原则可能主张,人们应当得到平等的份额,不是在某些特定的时刻如此,而是在他的整个生活中如此。如果它提出这个主张的话,这个原则本质上指涉过去的事件。如果我们的道德理论包含这样一些原则,我们就不只是关切狭义上的后果:我们行动之后所发生的结果。但是我们仍然能够在更广的意义上是后果论者。在这个广义上,我们的终极道德目标不是结果尽可能地好,而是历史尽可能好地进行。我下面所说的或许能够从此角度予以重新陈述。
我将用语词“后果论”和字母“C”指称所有这些不同的理论。就像有关自利的那些不同的理论一样,在C的这些不同版本之间作出决断至少也会占用一本书的篇幅。本书并不讨论这个决断。我只讨论这些不同的版本有什么共同之处。我的那些论证和结论会适用于所有的或几乎所有的此类具有可信度的理论。值得强调的是,如果一个后果论者诉诸我提到的所有原则,那么他的道德理论就非常不同于功利主义。既然这样一些理论很少被讨论到,所以可以轻易地忽略不计。
一些人已经想到,如果后果论诉诸许多不同的原则,那么它就不再是一个与众不同的理论,因为它能够被用来涵盖所有的道德理论。这是一个误解。C只是诉诸那些关乎什么使结果更好或更糟的原则。于是C或许主张,如果存在更多的欺骗或者强迫,这会更糟。那么C会给我们大家设定两个共同目标。我们应当力求使欺骗或强迫更少这一点属实。既然C给所有的行动者设定共同的道德目标,我将称C是对行动者中立的。
许多道德理论并不采取这样的形式。这些理论是相对于行动者的,给不同的行动者设定不同的目标。例如,能够这样主张,就是每一个人应当具有他不去强迫他人这一目标。照此观点,我强迫他人会是错的,即便这样做会使强迫更少一些这一点为真。这一主张用在欺骗或背叛他人上面也是同样。按照这些主张,每一个人的目标不应当是欺骗或背叛更少一些,而应当是他自己并不欺骗或背叛他人。这些主张不是后果论的。而且这些是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接受的那种主张。C能够诉诸有关欺骗和背叛的那些原则,但是它并不诉诸这些原则的熟悉形式。
我现在将表述某个理论T可能是自败的一种不同方式:
如果当几个人力图达到他们的T设目标,而达到这些目标却将会更糟这一点为真时,我们称T是间接地集体性地自败的。
按照它的所有不同版本或者大多数不同版本,这一点就C的情况来说可能为真。C蕴含着我们总是应当力求做任何会使结果尽可能好的事情。如果我们倾向于以这种方式行动,我们是纯粹的行善者。如果我们都是纯粹的行善者,这可能会使结果更糟。即使我们过去总是做(我们的行动所可能做出的)会使结果最好的事情,此点仍然可能为真。糟糕的后果可能不是来自我们的行动,而是来自我们的意向。
有许多方式,如果按这些方式我们都是纯粹的行善者的话,这可能具有糟糕的后果。其中的一个是对幸福总量的后果。按照C的任何一个令人信服的版本,幸福是那种使结果更好的东西中的一个巨大部分。我们的绝大多数幸福来自具有某些强烈的愿望,并且按此行动。这些包括爱某些他人所牵涉到的愿望,好好工作的愿望,以及我们不工作时据以行动的许多强烈愿望。为要成为纯粹的行善者,我们会不得不有悖于甚或压抑这些愿望中的绝大多数愿望。很有可能的是,这会大大减少幸福总量。这会使结果更糟,即便我们过去总是做(我们的行动所可能做出的)会使结果最好的事情。鉴于人们的实际情况,它或许并不使结果比实际上的更糟。但是它会使结果,比我们若不是纯粹的行善者,而是具有某些别的因果上可能的愿望和意向的话本会有的结果,更糟一些。
还有别的几种方式,如果我们都是纯粹的行善者的话,会使结果更糟。其中的一个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就是当我们想要以某些方式行动的时候,我们将很有可能在有关我们的行动后果方面欺骗我们自己。我们将很有可能错误地认为,这些行动将产生最好的结果。例如,考虑一下杀死其他人的例子。如果我们想要某个人死,就轻易地相信,错误地相信,这会使结果更好一些。它因而使这样一个结果更好一些:我们强烈地倾向于不杀人,即便当我们相信这样做会使结果更好一些时也是如此。只有当我们相信凭借杀会使结果更加多得好的时候,我们不杀人的意向才应当让路。类似的主张适用于欺骗、强迫以及别的数种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