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论证过,自利论也许告诉我们要相信的不是它自己而是某个别的理论。这显然是可能的。根据S,如果对自己会更好的话,我们每一个人使自己相信某个别的理论会是合理的。
我已经提到过这可能为真的一种方式。对我们来说做我们认为非理性的事情或许是不可能的。自利论会告诉我们,在我一直在讨论的那些例子中,要努力相信一个与之不同的理论。这一点在其他方面也或许为真。让我们回到,比方说,遵守诺言这个问题。
达成一种双向协议在实践上是极为重要的。在这些协议中,某个群体中的每一个人都做出了有条件的承诺。每一个人承诺以一种特定的方式行动,条件是所有其他人都承诺以某些特定的方式行动。下面两者都能够为真:(1)如果所有的人而不是没有人遵守诺言,这对这些人中的每一个人都将更好,而且(2)无论其他人做什么,对每一个遵守诺言的人而言将更糟。如果他遵守自己的诺言每一个人所失去的要少于如果所有其他人都遵守他们的诺言他所得到的。这就是何以(1)和(2)皆真。这样的一些协议是双向有利的,尽管要求克己。
如果人们知道我从不克己,我将被排除在这样一些协议之外。其他人知道,不能相信我会遵守诺言。已经有这样的主张:既然这是真的,如果我不再永不克己而且变得值得信赖的话,那么对我会更好一些。
该主张忽视了一个可能性。如果我显得值得信赖但实际上仍然永不克己,这可能对我是最好的。既然我显得值得信赖,其他人就会允许我加入这些互利的协议。因为我实在从不克己,所以每当违背诺言对我更好的时候,我就会坐收不守诺言之利。既然对我来说显得值得信赖更好,对我来说遵守诺言以保持这种表面现象通常更好。但是有一些诺言我能够秘而不宣地予以违背。而且我从违背某些诺言中之所得可能大于不再显得值得信赖之所失。
不过,假设我是坦率的,无法令人信服地说谎。很多人的情况都是如此。如果我们开发出价格低廉却十分准确的测谎仪测试,此种情况的范围或许会变得更大。我们姑且假设这种情况已经发生,所以我们都是坦率的——不再能够欺骗他人。既然我们在某种程度上是坦率的,所以我的结论可能适用于我们的实际状况。但是,假定所有的直接欺骗已经变得不可能,将简化该论证。这样的一个论证表明什么,值得一看。因此,姑且承认这个假定,应当有助于这个论证。
如果我们都是坦率的,那么我们每一个人倘若变得值得信赖——即使当他相信这样做对他更糟的时候,他也可靠地倾向于遵守诺言——对他自己会更好。所以,根据S,我们每一个人都使自己值得信赖会是合理的。
下面假设,要想变得值得信赖,我们得改变有关合理性的信念。我们会不得不使自己相信,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守诺是合理的,即便当他知道这对他更糟的时候也要如此。我将在更后面的某部分文章中表述这个假定或许为真的两种方式。
当我们据以改变信念的理由只是这个改变将符合我们的利益的时候,这个改变是艰难的。我们会不得不使用某种形式的自欺。比方说,假设我获悉我得了致命的疾病。既然我想要相信自己是健康的,那么我付费给催眠师让他带给我这种信念。如果我记得是如何得到这个信念的话,我就不会保持这个信念。如果我记得这一点的话,我会知道这个信念是假的。我们有关合理性的信念情况同样会如此。如果我们付费给催眠师让他改变我们的这些信念,因为这对我们将变得更好,那么,那些催眠师必须使我们忘记我们为什么具有我们的这些新信念。
按照上述有关假定,S会告诉我们要改变我们的信念。S会告诉我们要相信S的一个修正形式,而不是它自己。按照这个修正后的理论,我们每一个人去做认为对自己更糟的事情是非理性的,除非他是在遵守诺言。
如果S告诉我们去相信这个修正后的理论的话,这会是对S的一个诘难吗?它会表明遵守这样一些承诺是合理的吗?我们必须清楚地关注这个问题。我们相信这样一点可能是恰当的,就是,遵守我们的诺言是合理的,即使当我们知道这对我们将更糟的时候。我要问的是:“如果S本身告诉我们要使我们自己具有这个信念的话,这个信念是得到了支持的吗?”
一些人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他们论证说,如果S告诉我们要使自己具有这个信念,这就表明这个信念是得到正当性证明的。而且他们把这个论证应用于许多别的种类的行动,他们认为这些种类的行动像遵守诺言一样是道德上所要求的。如果这个论证取得了成功的话,它本来会有极大的重要性。它会表明,在许多种类的情形中,合乎道德地行动是合理的,即便是当我们相信这对我们将更糟的时候。道德上的理由会表明比自我利益所提供的那些理由更强一些。许多作者尝试过证明这个结论的正当性,但没有成功。如果这个结论能以刚刚提及的那种方式证明其正当性的话,就会解决西季威克所称的“伦理学的最为深刻的难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