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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战争中的目的和手段

我们在前一章中认识了战争复杂和可变的本性,现在来研究这一本性对战争中的目的和手段有什么影响。

如果我们首先问,为成为政治目的的合适的工具,整个战争应追求什么目标?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如同战争的政治目的和战争特有的因素,战争的目标也是可变的。

如果我们还是先从战争的纯粹概念谈起,那么我们不得不说,战争的政治目的本来是在战争领域之外的。既然战争是迫使对手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那么问题的关键想必 始终 而且只能是战胜对手,就是使对手无力抵抗。战胜对手 这一 目的虽然是从概念中推断出来的,但是与现实中大量战例的目的非常接近,因此我们打算先考察一下战胜对手这一目的的现实性。

我们以后将在《战争计划》一篇中进一步研究,什么叫作使一个国家无力抵抗,但在这里必须马上区分 敌人的军队、国土和意志 这三个要素,因为它们作为普遍存在的研究对象包含了其余一切研究对象。

必须消灭敌军, 就是说,必须使敌军处于无法再继续作战的状态 。顺便说明一下,以后我们所说的“消灭敌军”,指的只是这个意思。

必须占领敌人的国土,因为否则的话,敌人在那里可以建立新的军队。

但是即使做了以上两点,只要敌人的 意志 还没有被征服,也就是说只要敌国政府及其盟友还没有被迫签订和约,或者敌国人民还没有屈服,我们就不能认为战争(敌对的紧张状态和敌对力量的活动)已经结束,因为在我们完全占领敌人国土的同时,敌人有可能在其国内重燃斗争,或在其盟友的支持下重燃斗争。当然这种情况在媾和 以后 也是会发生的,但这无非证明不是每场战争本身就能完全决出胜负和解决问题。然而即使是出现这种情况,随着和约的签订,很多原本会在暗中继续燃烧的火星最终还是熄灭了,紧张的局势得到缓和,因为所有倾向于媾和的人都会完全放弃抵抗的念头,而这样的人在任何民族中和在任何情况下总是很多的。因此,无论接下来如何,人们总是将和约的签订视为战争目的已经达到,战争这个活计也就算是结束了。

由于在上述三个对象中,军队的任务是保卫国土,因此自然的顺序是首先消灭敌军,然后占领敌人的国土,通过这两方面的胜利,以及此后我们所处的状态,迫使对手媾和。通常消灭敌军是逐步实现的,之后对敌人国土的占领也同样是逐步实现的。这两者往往相互影响,地区的丧失反过来影响到军队的削弱。但是这个顺序不是绝对必需的,因此也并非总是有这个顺序。有时敌军在受到显著削弱之前就会退向国土的边境,甚至完全退往国外。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占领敌人绝大部分或全部国土。

但是 使对手无力抵抗 这一 抽象战争 的目的,这一为达到政治目的(在政治目的中应包括其他一切目的)而采取的最后手段,在现实中绝不是普遍存在的,不是媾和的必要条件,因此不能在理论上以任何方式把它当作一个法则提出来。有无数和约得以缔结,而之前并不能认为双方中的一方已经无力抵抗,有时甚至连均势都还没有被明显打破。不仅如此,如果我们看一下具体情况,就不得不说,在很多具体情况下,尤其是当对手明显更强大的时候, 战胜对手 就会是一种毫无用处的概念游戏。

从战争概念中推断出来的目的之所以不能普遍适用于现实战争,是因为抽象战争和现实战争不同,这一点我们在前一章中已经讨论过了。假如战争是纯概念规定的那样,那么 力量悬殊 的国家之间发生战争就是荒唐的,就不可能发生战争了;在纯概念中,交战双方物质力量的差距最多只能到相反的精神力量可以弥补的程度,而在欧洲今天的社会状态下,国与国之间物质力量的差距远大于这种要求。因此如果我们看到 力量悬殊 的国家之间发生了战争,那是因为 现实中的战争往往距其最初的概念非常远

在现实中,除无力继续抵抗以外,还有两种情况可能成为媾和的动机:一是获胜的可能性不大,二是获胜的代价过大。

正如我们在前一章中已经看到的那样,整个战争不得不摆脱内在必然性的严格法则,依靠盖然性的计算,而且战争根据其产生的条件越是适合依靠盖然性的计算,战争的动机和紧张程度越弱,情况就越是如此。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从盖然性的计算中也可能产生媾和的动机,因此战争并不总是需要一直打到其中一方垮掉。我们可以设想,在战争动机和紧张程度很弱的情况下,一方很微小的、几乎看不出的获胜的可能性就足以促使对方让步。假如一方事先就已经确信这一点,那么很自然,他就会只去争取 这种获胜的可能性 ,而不会先去寻找和走上彻底战胜敌人这条绕远的路。

对已经和即将消耗的力量的考虑,对决心媾和有着更为普遍的影响。由于战争不是盲目的冲动行为,而是受政治目的支配的,因此这一政治目的的价值就必然决定我们为达到这一目的要付出多大的代价。这里所说的代价,不仅是指其规模的大小,而且也指承受代价的时间的长短。因此一旦力量消耗过大,导致政治目的的价值无法再保持与它的平衡,那么就必须放弃这个政治目的,其结果就是媾和。

由此可见,在一方不能使另一方完全无力抵抗的战争中,双方的媾和动机随下一步获胜的可能性和所需力量消耗的大小而起伏。假如双方的媾和动机同样强烈,那么他们的政治分歧就会得到折中的解决;当一方的媾和动机变得更强时,另一方的媾和动机就可以弱一些;当双方的媾和动机合在一起,勉强达到媾和的程度,那么虽然会媾和,但结果自然对媾和动机较弱的一方更有利。

我们在这里有意不谈政治目的的 积极 本性和 消极 本性在行动中必然引起的差别。尽管这种差别是极为重要的(我们以后要谈到此点),但是我们在这里只能做较为宽泛的论述,因为最初的政治意图在战争的过程中可能有很大的改变,最后可能变成与最初完全不同的意图,这正是 由于政治意图同时取决于已经取得的和很可能会取得的结果

现在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何增加获胜的可能性?首先,自然是使用那些能战胜对手的同样方法, 即消灭其军队和占领其地区 。但是这两种方法在用于加大获胜可能性和用于战胜对手时,不是完全相同的。当我们进攻敌军时,是想在第一次打击之后继续一系列其他打击,直至敌军的一切被摧毁,还是只想赢得一次胜利,以打破对手的安全感,让他感觉到我们的优势而对其前景感到不安,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我们的目的是后者,那么只要消灭足以达到这一目的的敌军就可以了。同样,如果占领地区不是为战胜对手,那么占领其地区就是另一种举措。在以战胜对手为目的的情况下,消灭其军队是真正的有效的行动,占领其地区只是消灭其军队的后果;在敌军被战胜之前占领其地区,始终只能被看作迫不得已而为之的下策。相反,如果我们的目的不是战胜敌军,而且确信敌人并不寻求而是 害怕 血腥决战,那么占领敌人一处防御薄弱或者根本没有防御的地区 本身就是一个好处 。如果这一好处大到足以使对手担心战争总的结局,那么也可将这一好处视为通往媾和的一条捷径。

现在我们还要指出一个无须战胜敌军就能加大获胜可能性的特别手段,即那些 有直接的政治关系 的行动。既然有些行动特别适合于分化对手的盟友或者使其不起作用,适合于为我们争取到新盟友,激起对我们有利的政治活动等,那么就不难理解,这些行动有可能使胜算大增,成为比战胜敌军容易得多的达到目标的捷径。

第二个问题是,加大敌人的力量消耗,也就是使其付出更高代价的手段有哪 些?

对手的力量消耗包括 其军队的消耗 (被我们 摧毁 )和 地区的丧失 (被我们占 领)。

同样是消灭敌军和占领敌人地区,以增加敌人消耗为目的时的意义与要达到其他目的时的意义也是不一样的,只要进一步考察一下就可以自然得出这一观点。这种意义的差别大多只是很小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受到迷惑,因为在现实中,当动机微弱时,最细小的差别往往会决定使用力量的方式。我们在这里只想指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其他途径达到目标 是有可能的 ,这些途径没有内在的 自相矛盾之处 ,不是 荒唐 ,甚至也不是 错误

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还有另外三个特殊的途径能够直接加大对手的力量消耗。第一个途径是 入侵,就是攻占敌人的某些地方,但意图不是占据它们, 而只是为了在这些地方征收战争税 ,或者干脆将其夷为平地。这样做的直接目的既不是夺取敌人的国土,也不是战胜其军队, 而只是完全泛泛地给敌人造成损失 。第二个途径是 优先 针对可加大敌人损失的对象采取行动。我们很容易想到,我们的军队有两种不同用法,其中之一是在要战胜敌人时优先使用军队,另一种是在谈不上和无法谈得上战胜敌人时使用军队,却能带来更多的好处。习惯上,人们会认为第一种更多是军事上的用法,另一种更多是政治上的用法,但是如果人们从最高的视角看问题,那么两者就都是军事上的用法,每种用法只有在适应当时的条件时才是符合目的的。第三个途径是 拖垮 对手,从属于它的情况范围来说,这是最重要的途径。我们选择“拖垮”这个字眼,不仅是为了以一个词即可描述这一途径,而且还因为它全面表达出了这一途径,不像第一眼看上去修辞色彩那么重。在战斗中,“拖垮”这个概念的意 思是:通过持久的行动,逐渐耗尽对手的体力和意志。

如果我们想通过持久的作战来战胜对手,我们就必须满足于达到尽量小的目的,因为达到较大的目的要比达到较小的目的需要更多的力量,这是事物的本性决定的。而我们能为自己设定的最小目的是 纯粹的抵抗 ,即没有积极意图的战斗。在进行这种战斗时,我们的手段能发挥相对最大的作用,取得好结果的把握是最大的。这种消极性能到什么程度呢?显然不能成为绝对的被动,因为纯粹的忍受就不再是作战了;而抵抗是一种行动,通过这一行动应摧毁敌人很多的力量,以至于他不得不放弃其意图。只有这才是我们在每次纯粹抵抗行动中要达到的目的,其中包含着我们意图的消极本性。

毫无疑问,这一消极意图在其具体行动中的效果比积极意图在同一情况下的效果要差(前提是积极意图能够成功实现)。但是这两种意图的区别恰恰在于前者更容易成功,就是说把握更大。消极意图在具体行动中欠缺的效果不得不用时间,也就是通过持久的战斗来弥补。因此,构成纯粹抵抗要素的这一消极意图也是通过持久的战斗战胜对手的自然手段,这就是拖垮敌人。

在整个战争领域中到处都可以看到 进攻 防御 的区别,其根源就在这里。但是我们在这里还不能深入探讨这个问题,而只是满足于说:从这一消极意图本身可以引申出战斗的一切有利于消极因素的好处,即更有力的战斗形式。胜利大小与获胜把握之间存在的哲学和力学法则就体现在这种意图里。对所有这一切,我们以后还要考察。

如果消极意图(集中一切手段进行纯粹的抵抗)在斗争中带来优势,而且这种优势大到足以 抵消 对手不大的优势,那么仅仅是战斗 持续的时间 就足以使对手的力量消耗逐渐增大,导致他无法再在政治目的和付出代价之间保持平衡,于是不得不放弃这个政治目的。由此可见,这种拖垮对手的方法是弱者抵抗强者时大多会采用的。

弗里德里希大帝 在七年战争 中,本来是无法战胜奥地利君主国 的。假如他试图像卡尔十二世 那样行事,必然会一败涂地 。但是他天才地运用了节制用兵的明智方法,使联合起来针对他的列强在七年中看到他们的力量消耗远超其当初的想象,只好与他媾和。

由此可见,在战争中达到目标的途径很多,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通过战胜对手才能达到目标。 消灭敌军、夺取敌地区、仅占领敌地区、仅入侵敌地区、直接指向政治关系的行动,以及被动等待敌人进攻都是手段 。这些手段中的每一个都可用于挫败敌人的意志,但是哪一个更有效,则要根据具体情况的特点来定。除此之外,我们还能补充很多目的,作为通往目标的捷径。我们也许可以称之为“根据他人的视角和理解而论证出来的捷径”。在人类交往的领域中有哪个不出现这些超越一切客观因素的个性因素的火花呢?在战争中也许是最不缺少这种火花的,因为战斗人员的个性,以及人在政府中和战场上的个性在战争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我们在此满足于指出这些个性因素即可,因为我们不可能把它们一一分类,那是书呆子的做法。由于有了这些个性因素,我们也许可以说,通往目标的可能途径会一直增加到无穷无尽。

为了不低估这些通往目标的不同捷径的价值,既不认为它们仅是罕见的例外,也不认为它们在作战中造成的差别是无关紧要的,人们只需意识到能够引起战争的政治目的的多样性,或者比较一下一场事关政治存亡的毁灭性战争与一场被迫结成的或日渐衰弱的联盟不得不履行义务的战争之间的区别。在这两种战争之间有无数不同程度的战争,并确实存在于现实中。如果人们认为有理由在理论上否定其中的一种,那么人们就会有理由把它们全部否定,从而完全无视现实的世界。

以上我们泛泛地论述了人们在战争中必须追求的目标,现在我们来谈谈手段。

这个手段只有唯一的一个,那就是 斗争 。无论其形式多么繁多,无论它与拳击中粗暴地发泄仇恨和敌意有多么不同,也无论其中夹杂着多少本身并非斗争的内容,战争中出现的所有行动都必然 源于斗争 ,这一点始终是战争概念中所固有的。

即使是在最为多样和构成部分最多的现实中,也永远是这样。对此有一个很简单的证明:战争中发生的一切都是通过武装力量发生的。 而哪里 使用了 武装力量(武装起来的人们),哪里就必然以斗争这个概念为基础。

也就是说,与武装力量有关的一切,即与武装力量的建立、维持和使用 有关的一切,都属于军事活动。

建立和维持武装力量显然只是手段,使用武装力量则是目的。

战争中的斗争不是个人对个人的斗争,而是一个划分为多个部分的整体。我们可以将这个大的整体中的单位区分为两种,一种是按主体区分的,一种是按客体区分的 。在一支军队中总是把一定数量的军人编成新的单位,这些单位构成更高一级结构的部分。因此这些部分中任何一个部分的斗争就构成一个或多或少可以区分的单位。另外,斗争的目的(斗争的 对象 )也可以构成斗争的一个单位。

我们把每个在战斗中有所区别的单位称为 一次战斗。

既然武装力量的使用是以斗争这一概念为基础的,那么武装力量的使用无非是确定和部署一定数量的战斗。

因此一切军事活动都必然与战斗有关,或直接,或间接。士兵应征入伍,穿上军装,拿起武器,接受训练,他睡觉、吃饭、喝水、行军, 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在合适的地点和合适的时间进行战斗。

既然军事活动的一切线索最后都落在战斗上,那么我们确定了战斗的部署,也就掌握了军事活动的一切线索。军事活动的效果只能从这一部署及其实施中产生,绝不会从其部署和实施以前存在的条件中直接产生。战斗中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消灭对手,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为了 消灭对手的军队 ,因为这是战斗概念中所固有的。因此消灭敌军始终是达到战斗目的的手段。

这一战斗目的同样可能只是消灭敌军,但这绝不是必然的,它也可能完全是其他的东西。正像我们曾经指出的那样,只要战胜对手不是达到政治目的的唯一手段,只要人们在战争中还有其他可追求的目标,那么不言而喻,这些目标就有可能成为具体军事行动的目的,从而也就成为战斗的目的。

然而即使是那些本来就完全是为了战胜作为从属部分的敌军而进行的战斗,也不需要把消灭这些敌军作为其最直接的目的。

如果人们想到一支大规模部队的结构是多种多样的,在使用这支部队时产生作用的情况是众多的,那么就会明白,这样一支部队所进行的斗争也必然有多种多样的区分、从属和构成关系。对各部分来说,自然可以而且必须有很多目的,这些目的本身不是消灭敌军,它们虽然对消灭敌军能起很大的作用,但只是间接起作用。如果一个步兵营得到委托 ,要将敌人从某座山、某座桥或其他什么地方赶走,那么通常占领这些地方是真正的目的,而消灭敌军只是一个手段或者是次要的事情。如果通过一次纯粹的佯动就能驱逐敌人,那么这个步兵营也一样达到了目的。不过占领这座山或桥梁,通常只是为了能在更大程度上消灭敌军。既然在战场上就已经是这样,那么在整个战区就更是这样了,因为在战区不仅是一支军队和另一支军队在对抗,而且是一个国家和另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和另一个民族在对抗。在这里,可能出现的各种关系的数量,以及因此而出现的行动组合方式必然会大量增加,战斗部署的多样性就更大,而且由于目的层层从属,最初的手段距最后的目的也更远了。

因此,出于多种原因,消灭敌军(与我们对峙的军队)可能不是一次战斗的目的,而只是作为一个手段出现。在所有这些场合,问题的关键也不再是消灭敌军了,因为战斗在这里无非是力量的一种 较量, 本身没有什么价值,只有它的结果(它的胜负)才有价值。

但是在力量悬殊的情况下,通过纯粹的估计就能得出力量较量的结果。在这些情况下,战斗也就不会发生了,力量较弱的一方会立即屈服。

既然战斗的目的并不总是消灭参与其中的敌军,甚至往往未真正发生战斗,仅通过确定要战斗和由此形成的态势就可以达到战斗的目的,那么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有些战局 中,大的行动虽然不少,但实际的战斗在其中并未起到明显的作用。

战史中数以百计的战例证明是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的。至于这些战例中有多少是有理由地采用了这种不流血决胜负的方法,也就是说 没有 内在的矛盾 ,以及由此而闻名的战例是否经得起评析,我们在这里不想去谈,因为我们只是想指出这样的战争过程是 有可能存在的。

我们在战争中只有一个手段,就是 战斗 。但是这个手段的运用是多种多样的,使得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目的采取不同的方法,导致看似与我们的研究结论相矛盾。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从手段的这个唯一性中可以引出一条便于考察的线索。它贯穿于整个军事活动,并将整个军事活动联系在一起。

我们曾把消灭敌军视为人们在战争中可能追求的目的之一,但是没有谈在众多目的中应赋予这一目的多大的重要性。在具体情况下,它的重要性取决于当时的情况,而对于它的普遍价值,我们还没有确定。现在我们再回到这个问题,来看一下应承认这个目的有多少价值。

战斗是战争中唯一有效的活动。在战斗中,消灭与我们对峙的敌军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即使是在战斗实际上并未发生的情况下也是这样,因为无论如何,胜负是在消灭敌军已经被视为毫无疑问的前提下决出的,因此消灭敌军是一切军事行动的基础,是所有战斗行动的最后支点。这些战斗建立在消灭敌军这一基础之上,就如同门拱矗立在拱座上。因此一切行动的前提应该是:如果在行动的基础上确实要进行决战的话,那么决战的结果要对我方 有利 才行。决战对战争中的所有大小行动来说,就如同现金支付之于汇票贸易,不管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是多么少,不管后者变现为前者是多么少见,但这种联系从来都是不可完全或缺 的

既然决战是所有战斗行动的基础,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对手通过 一次胜利的决战 可以使 我们这些战斗行动中的任何一个 失去作用 。对手不仅可以在一次决战是我们所有战斗行动直接基础的情况下做到此点,而且只要一次决战足够重要即可做到此点,因为任何一次重要的决战(消灭敌军)都会反过来影响此前的其他一切战斗,因为这些战斗的结果像液体一样,最终是保持在一个水平面上的。

因此消灭敌军始终以一种更高、更有效的手段的面目出现,其他一切手段必须为其让路。

当然只有在其余一切条件都相同的前提下,我们才能认为消灭敌军具有更大的效果。假如人们要从中得出结论,称盲目的蛮干想必总是比谨慎的机敏更有胜算,那就是犯了一个大的错误。有勇无谋的蛮干将导致自己(而非敌军)的毁灭,因此不可能是我们所主张的。我们说消灭敌军具有更大的效果,不是说消灭敌军作为 途径 具有更大的效果,而是作为 目标 具有更大的效果。我们这里只对一个已经达到的目标的效果与另一个已经达到的目标的效果进行对比。

必须着重指出,当我们说消灭敌军时,并不是仅限于消灭敌人的物质力量,更多地必然还包括摧毁敌人的精神力量,因为两者共同渗透至部队的最小的部分,人们根本不能把它们分开。而正是当我们谈到一次大的歼灭行动(一次大的胜利)对所有其他战斗必然会产生影响时,就更应该看到精神因素是那种最具有水一般流动性的因素(如果我们可以这样表达的话),因此最容易传递到部队的所有部分。消灭敌军相比其他全部手段具有更大的价值,但其对应的是这一手段的宝贵和面临的危险。人们采用其他手段时,只是为了避免这一手段所面临的危 险。

这一手段 是宝贵的,这是不难理解的,因为在其他一切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我们消灭敌军的意图越是强烈,我们自己军队的消耗也就越大。

这一手段面临的危险则在于:正是因为我们试图取得较大的效果,所以在失利时会反过来影响我们,从而导致更大的不利。

因此,采用其他方法,在成功时,付出的代价较小;在失败时,面临的危险也较小。但是我们这样说是要具备一个条件的,即双方均采用这些除消灭敌军以外的其他方法,也就是说,敌人也采用其他方法。假如敌人选择了大规模决战的方法,那么我们 就不得不恰恰因此而违背自己的意愿 ,将我们的方法 也转为这样的方法 。这时一切就取决于歼灭行动的结局。很明显,假设其他一切情况仍然相同,我们在这次行动中也必然处于各方面条件不利的境地,因为我们的意图和手段此前已经部分用于其他目的,而敌人却不是这样的。两个互不相属的不同目的是互相排斥的,因此用于其中一个目的的力量不可能同时用于另一个目的。如果交战双方中的一方决心采用大规模决战的方法,只要他有把握另一方不想使用这一方法,而是要追求另外一个目标,那么他就已经有很大的胜算。任何一方只有预计其对手和他一样不试图进行大规模决战时,才能明智地设定一个其他的目标。

但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意图和手段用于其他目的,指的只是人们在战争中除消灭敌军以外还能设定的 积极目的 绝不是指 意在耗尽敌人力量而选择的纯粹抵抗。 纯粹抵抗 缺少 积极 意图,因此在进行纯粹抵抗时,我们无法引导力量作用于其他事物,而只是用于打消对手的意图。

现在我们有必要考察与消灭敌军相对应的一面,即保存自己的军队。消灭敌军和保存自己的军队这两种努力总是相辅相成的,因为它们是相互影响的,是同一意图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要研究的只是当其中一个或另一个占主要地位时会产生什么影响。致力于消灭敌军具有积极的目的,能导致积极的结果,这些结果的最后目标有可能是战胜对手;致力于保存自己的军队具有消极的目的,能导致打消敌人的意图,也就是说导致纯粹的抵抗,其最后目标无非是延长行动的时间,导致对手在行动中耗尽力量。

具有积极目的的努力会引起歼灭行动,具有消极目的的努力则等待歼灭行动的到来。

至于这种等待应该和允许到什么程度,则涉及进攻和防御的根源,我们将在研究进攻和防御时做进一步的论述。在这里,我们只想指出,等待不能成为绝对的忍受,在与等待有关的行动中,消灭在这一行动中与我们正在冲突的敌军,与其他任何对象一样,同样可以是我们的目标。因此,假如人们认为具有消极目的的努力必然导致不以消灭敌军为目的,而是倾向于以不流血的方法决出胜负,那就是在基本概念上犯了一个大错。具有消极目的的努力占主要地位时,它当然会促使人们倾向于以不流血的方法决出胜负,但是这样做总会面临这一方法并不合适的危险,因为这完全是由对手的条件,而非我们的条件决定的。因此人们决不能将这一不流血的方法视为迫切希望保存自己军队时的自然手段。如果这一方法不适合当时的情况,那么我们反会因此而彻底毁灭。很多统帅就是因为犯了这个错误而走向毁灭。具有消极目的的努力占主要地位时,其具有的唯一的必要作用是阻止决战,导致人们在某种程度上遁入对决定性时刻的等待。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只要情况允许,就在时间上,并且当空间与时间有联系时,也在空间上 推迟行动 。继续推迟到弊多利少时,就会认为消极意图带来的好处已经用尽,致力于消灭敌军的努力就又原样出现了。这一努力此前只是被对应的力量阻止了,但并未被排斥掉。

在迄今的考察中,我们看到:在战争中,有多种途径通向目标(可以达到政治目的),但战斗是唯一的手段,因此一切要服从 以武力决出胜负 这个最高法则;只要对手实际上提出了武力决战的要求,我们就决不能回避这一要求;参战的一方如果要采取武力决战以外的其他方法,那么他事先要确定对手不会采取武力决战这一方法,或者确定对手在战争这一最高法庭的诉讼中将输掉他的官司 。一句话,在战争中所能追求的所有目的中,消灭敌军永远是超过一切的目的。

至于其他方法在战争中能发挥什么作用,我们将在以后,当然只能是逐步地去了解。在这里,我们满足于泛泛地承认 其他方法有可能 起到的作用是专注于与概念不同的具体情况。但是我们现在就要指出,必须将 以流血的方式解决危机 (努力消灭敌军)视为战争的长子。在政治目的小、动机弱、双方力量紧张程度不高的情况下,一位谨慎的统帅可能在战场上和政府中巧妙地尝试各种途径,避免大的危机和流血的解决方式,利用其对手特有的弱点曲折地走向媾和。如果他的各种假设有充分的根据和成功的把握,那么我们就没有权利责备他这样做,但我们必须始终要求他在走这些弯路时,始终有意识地只走有战神相伴的路,始终紧盯对手,以免对手抄起利剑扑向他时,他却只有一把饰品剑应战。

关于什么是战争,目的和手段是如何在其中发生作用的,以及战争在现实中如何或多或少地偏离其原来的严格概念而摆来摆去,却总是像服从一部最高法则一样服从其原来的严格概念等,所有这些结论,我们必须牢记,并且在接下来研究各个问题时必须一再有意识地想到它们,这样我们才能正确地理解这些问题的真正关系和它们的本意,才不会无休止地陷入与现实以及最后与我们自己的巨大矛盾之中。 vOYtUr1A0Q0BAixdRJDNDhjvH9TBOPTvd04fjEqHp1sDu36MxaUzeW++Pw0bz/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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