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作为金融普惠实施的一种形式,既是金融机构在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上的创新,又是更好改进和加强广大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实践。 作为中国银行体系的新生力量,村镇银行与其他新生事物相似,都要经历一个从萌芽到成长再到成熟的发展过程。现阶段,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表现如下。
从数量上看,村镇银行的设立和组建处于持续增加状态:2007年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了18家村镇银行,到2009年6月末,全国的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村镇银行达到100家。2009年7月,银监会发布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提倡在全国23个省份(西藏除外)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更多地组建村镇银行。至2009年末,全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有230家,基本上是半年前的2倍。 在推广阶段组建的172家村镇银行中,东部地区11个省份设立的村镇银行达到66家,中部地区有46家,西部12个省份共设立60家。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村镇银行数量占比约为62%。 根据我国统计数据,2010年我国已有近350家村镇银行成立,而到2012年底,全国所组建的村镇银行达到876家,村镇银行数量迅速扩大。目前,村镇银行已几乎遍及全国所有省份,覆盖上千个县(市),占县(市)总数一半以上。组建的村镇银行中,中西部省份所占比重也在逐渐上升。 村镇银行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三农”服务,中西部应是最需要村镇银行产生作用的区域,尽管中西部村镇银行所占比重偏小,但总体来看,中西部村镇银行的数量变化趋势较为乐观。
从2007年中国第一批村镇银行建立时起,在国家和部分社会群体的共同努力下,村镇银行的数量和覆盖率迅速增加,这种新型金融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尽管国家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政策的陆续出台,使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共同发展,但与其他金融组织相比,村镇银行的发展却最为快速,形成了较大优势。因此,国家政策也开始向村镇银行倾斜,如允许符合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改组为村镇银行,对村镇银行实行定向财政补贴等。 另外,银监会于2009年发布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中提出全国共计划设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工作目标,其中村镇银行1027家。相应配套政策包括:在机构布局上,实施“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在管理架构上,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成立村镇银行管理的事业部;在机构类型上,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进程。 国务院于2010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到,鼓励多种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条件。2010年4月,银监会专门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指出,鼓励加大大中型银行的参与力度,同时也对东西部挂钩政策、主发起人范围、集中度要求等做出了必要的政策调整。截至目前,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作为发起行都在我国农村地区设立了由其控股的村镇银行。 可以认为,这些文件在政策导向上为监管部门、发起人和村镇银行的发展等方面都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政策空间。
目前来看,村镇银行所能办理的业务相对较少:只可以办理一些储蓄存款业务和中间业务,大多不能提供结算和征信查询等相关服务,且没有开办联行卡业务,亦没有进入银联系统中,电子银行业务也较为落后,仅有相对较少的传统业务办理途径,多数村镇银行只能凭借发起行的电子结算平台办理相关业务。这些缺点导致村镇银行难以高效运行,与成熟的商业银行相比,其办理相关业务的便利性难以保证,尤其是作为可持续性基础的存款量会受到影响。
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村镇银行资本充足率较高,但存贷比较高。村镇银行的资产收益率从2009年的0.49%提高至2011年的1.49%;权益报酬率从2009年的2.27%上升到2011年的9.18%。虽然村镇银行因杠杆率低而存在风险易于控制的优点,但其资本利润率与商业银行和其他成熟的金融机构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2007年《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村镇银行的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是合乎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任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重需要在1/5以上,单一自然人、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机构总持股比重保持在1/10以下,这些条件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村镇银行的发展。2009年8月,银监会印发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中强调,要严格落实准入挂钩措施,在坚持审慎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提升村镇银行管理水平,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到不发达地区发起设立新型机构的监管激励政策。201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到,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适当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的最低出资率,使村镇银行日益壮大成长,持续缓解农村金融供需矛盾、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以更利于为农村地区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从政策层面看,国家自2007年以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支持村镇银行发展的相关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使村镇银行的数量和质量均有所提升,但村镇银行的运营仍存在诸多不足,国家对于农村金融的倾向性政策仍须进一步强化。第一,国家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需要给予大力支持。我国政策规定,对不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地区农村信用社,按应缴纳税额减半征收,但村镇银行并没享有这些优惠。第二,目前的利率政策与村镇银行较高的经营成本并不相称,应专门针对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率政策做出合理调整。 第三,信贷政策缺乏有力支持。目前,大部分村镇银行还不属于优惠利率贷款业务承办银行范围,导致村镇银行贷款对于民间资本开办的企业缺乏吸引力。且如果村镇银行一旦出现支付危机,基层央行将以何种方式介入并化解,需尽快出台相应政策。第四,国家需要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村镇银行的支付结算。村镇银行如何保证支付结算渠道的畅通以及支付结算的正常运行较为重要,若村镇银行的结算不纳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将难以保证流动性风险的监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