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群政治理论兴起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加拿大、美国等西方国家,是一种围绕族群权利的承认、提升而提出的主张、观点和理论的统称。该理论在多元文化主义的基础上形成,主要的观点和诉求都在多元文化主义基础上阐述。因此,常有人从多元文化主义的角度对它进行论述和分析,甚至直接将它称为“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其实,这一套理论的核心是族群政治权利,所有理论都围绕族群政治权利展开。多元文化主义在为该理论奠定基础的同时,其基本观点也服从和服务于族群政治权利的论述,并内涵于族群政治理论当中。包含多元文化主义的族群政治理论的兴起,并非只为满足人们对文化多样性的追求,还有更为深刻的社会政治原因,那就是民族国家日渐凸显的“多族化”现象。
民族国家是近代以来主导性的国家体制。它首先出现于西欧,是在王朝国家将国内居民整合为民族以后为消除日益觉醒的民族与王朝之间的二元对立而创设的国家制度。其要义在于,构建一套实现和维护民族认同国家的制度机制,并以此来实现民族与国家的统一。在民族国家制度框架中,民族是国家的主体,国家是民族的政治形式。 这套制度体系虽然内容丰富、结构复杂,却是在一元性的公民权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实,国家制度本身就是维护某种社会权利秩序的制度框架。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框架,民族国家通过维护民族成员或国民的权利而获得必要的认同。而为了维护民族成员或国民的权利,就必须将公民确定为基本的权利主体,进而通过各种制度机制来确保其权利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的一元性社会权利体制以及相应的一元性权利价值观,构成了民族国家的基础。随着民族国家这样一种国家制度架构拓展到全世界,以及世界民族国家体系的形成,民族国家普遍主义的一元性权利机制就具了有全球的意义。
然而,随着民族国家的发展和普遍化,新的情况逐渐凸显。一方面,数量庞大的模仿性民族国家的出现,促成了民族国家世界体系的形成。但是,它们都是将国内多样性的族类群体整合为民族而构建起民族国家制度的。民族国家构建起来后,国内的族类群体或民族的多样性仍然存在。另一方面,欧美那些原生型的民族国家,随着移民的增多及其代际累积,人数众多的移民及族裔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聚众成族的现象日益普遍,从而导致这些国家出现了多种族类群体。上述两种情况凸显了民族国家的“多族化”现象。随着“多族化”的发展,它与民族国家体制之间的张力也在不断增强。当这种张力达到一定的程度并获得特定社会力量支持的时候,族群政治的火苗就会在特定的条件下被点燃。
加拿大、美国等国本来就存在多个族群以及明显的族际矛盾,在移民增多的基础上形成的“多族化”现象叠加,就为族群政治的形成提供了合适的土壤。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以及继之而起的族裔政治运动的影响下,加拿大、美国国内以共同文化为纽带联结而成的各种群体的利益诉求日渐清晰和凸显,并促成了相应的社会运动。为了从理论上对这样的社会矛盾进行回应,加拿大首先出现了多元文化主义。“1971年,联邦政府推出了‘双语言框架内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承认了加拿大族裔文化的多样性,并以财政资助鼓励各族裔保持自己的文化特性。” 随后,澳大利亚、新西兰也实行了多元文化主义。不过,多元文化主义的兴盛及影响的扩大,则与美国直接相关。美国20世纪50年代声势浩大的民权运动,激发了黑人以外的其他族裔群体的权利意识。在此背景下,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肯定性行动计划”,就被添加了维护族群利益的内容,成为实践中的多元文化主义,从而扩大了多元文化主义的影响。
在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实施的基础上,相关的理论逐渐形成和丰富,并从多元文化转向了族群政治。从总体上看,“直到1970年代关于族群政治的研究才开始结出硕果”,并“开始被广泛地理论化” 。加拿大政治哲学家威尔·金里卡,首先在这方面做出了贡献。金里卡认为,所有社会都是多元文化的。但是,他是以“民族”来解释“文化”的。他指出:“所谓文化是指文化社群或文化结构本身。” 在另一部著作中,他说得更加明白:“我在这里用的‘文化’与‘民族’是同一语。” [1] 这样一来,“多元文化”的含义就变成了“多元族群”,凸显了族群的地位。在此基础上,金里卡进一步提出:“少数群体权利与个人权利同等重要,因而应受到同等重视。” 少数族群基于特定的族群意识而形成的文化成员身份,就是族群身份。 不仅如此,金里卡还主张给予某些族群特殊的“集体权利”。他认为,他们“应该有一种超出平等权利和平等财力的特殊的宪法地位”。而这些权利中还包含着特别的“权力”。他说:“依照‘集体权利’的许多定义,只有当一种措施明确规定了某一社群自身可以行使确定的某些权力时,才可以把它视为一项集体权利去看待。”
多元文化主义蕴含的族群政治内涵,被查尔斯·泰勒放大并进一步凸显。泰勒不赞成“忽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的“平等尊重的原则”,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文化霸权的反映” ,要求各种族群的差异性的文化和差异性的权利都得到同等的尊重和承认。在他看来,“我们的认同部分是由他人的承认构成的;同样地,如果得不到他人的承认,或者只是得到他人扭曲的承认,也会对我们的认同构成显著的影响。” 泰勒的“承认政治”理论从根本上改造了多元文化主义,此后多元文化主义就成了各个族群表达对承认的需要的理论工具。加拿大学者克林·坎贝尔(Colin Campbell)就指出:“多元文化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它认为加拿大是由许多种族和少数民族团体组成的。” [2] 也有学者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加拿大著名哲学家查尔斯·泰勒《承认的政治》一文的发表,多元文化主义概念越来越具有明确的政治含义。”多元文化主义越来越“强调不同社会群体共处一个社会时的政治承认和文化权利问题。这样,多元文化主义便逐渐地发展成为一种政治理论、一种政治意识形态” 。
要求承认和维护族群特殊权利的理论,被玛丽恩·扬推到了极致。她对“当代参与民主的理论家都坚持公认普遍公正与普遍公民观念,全然不顾公民的独特性与差异” [3] 的理论深表不满,极力要求建立“差异政治”。在她看来,“一个民主的公共制度应该为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提供有效的承认机制和独特的代表制度。” [4] 概括起来看,她主张的“差异政治”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清除政治领域中体现占统治地位的主流群体文化的程序、象征及准则;二是各种群体应该在同等的基础上参与政治生活,并且在参与政治生活的过程中应该鼓励各个群体确认其独特的文化身份;三是通过论坛而形成的决策与政策充分体现群体的差异。尤其要排除决策过程中的简单多数决定。
上述理论表达了西方国家“多族化”背景下多样性的族群的权利诉求,不仅得到了相关族群的欢迎,也满足了后现代背景下社会大众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和关怀的心理需求,因而得到了广泛传播,进而演变为社会大众思潮和社会运动,并成了社会意识形态。在此过程中,对族群权利的要求也逐渐扩展到其他族类群体,如白人、黑人、同性恋者、社会弱势群体等。这一套理论逐渐完备以后,便从加拿大、美国传播到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欧洲。欧洲由于特定的历史和文化,尤其是社会和民族的同质性程度较高,并未对此理论表现出太大的热情。但是,这一理论对欧洲的影响也不可小觑。在欧洲移民逐渐增多以后,这一影响正在进一步地彰显。
主张族群权利的多元文化主义,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承认政治、差异政治理论,因为提出的观点、论证的方式、回应现实要求的关注点乃至具体的诉求等都有较大的差异,因而显得庞杂。但是,这一系列理论都是围绕着族群权利而构建的,核心诉求都是在承认族群差异的基础上维护和增强族群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一套理论本质上就是族群政治理论。
族群政治的观点和理论是由不同的学者提出和论证的,因而各具特色,但它围绕族群权利而构建的理论逻辑十分清晰:一是要求确认民族国家“多族化”背景下的文化的多样性,并给予多样性文化以尊重;二是以多样性的族群替代多元文化,要求肯定族群的文化权利;三是把族群确定为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主张赋予族群特殊的政治权利,以实现族群在事实上的平等;四是主张以族群来确定社会成员身份,确立基于族群的特殊公民权 ,实现差异政治;五是要求调整现行的宪政体制,以确保基于族群身份的差异性权利,建立族群权利保障制度。
族群政治理论的各种观点,都由学者以学术的名义提出和论证。但是,该理论的各种观点的学术论证都是围绕着族群权利、提升族群权利的机制而展开,都是为了论证某种政治诉求,政治意义明显强于学术的意义,或者说,这种学术论证是为政治目的服务的。因此,它本质上并不是学术理论,而是社会政治理论,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的确,多元文化主义越来越“强调不同社会群体共处一个社会时的政治承认和文化权利问题。这样,多元文化主义便逐渐地发展成为一种政治理论、一种政治意识形态”。
族群政治理论在提出和论证族群权利的同时,也蕴含着明确的政治伦理要求。族群政治的所有理论和诉求都建立在族群身份之上,并认为族群“身份是由我们所处的社会团体所铸成的” ,进而要求建立相应的身份权利体系,即“身份政治”。按照这样的要求或逻辑,同质的公民须区分为“我”与“他”,“我们”与“他们”。在族群政治理论看来,“‘我们’和‘他们’、‘群体内’和‘群体外’的概念,是互为条件、彼此依存而又相互对立的。” 这样一种二元性的价值选择和权利机制,就必然要求改变传统的在同质性公民权利基础上构建社会权利机制的政治伦理规则,重构“我”与“他”区别和对立的社会权利规则。这样的政治伦理要求和相应的政治文化,对政治生活造成的影响将十分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