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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做好宗教工作,巩固民族团结

民族与宗教虽属两个不同的范畴,宗教也不是民族的构成要素,但在实际生活中,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民族问题中有一个宗教信仰问题,宗教问题又常常演变为民族问题或以民族问题的形式表现出来。云南是一个宗教多元的地区,其信仰类型从民间宗教到世界三大宗教以及其他中国本土化宗教均有存在,宗教类型之多居全国之首,少数民族群众中有相当多的人信仰不同的宗教,多种宗教教派和多元宗教文化并存。云南的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边疆问题和贫困问题相交织,这里是全国宗教工作的重点省份之一。在云南,正确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好宗教工作,是实现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巩固民族团结方面,云南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依法批准设立了一批宗教活动场所,妥善解决了一批历史遗留的宗教房产问题,保障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坚持依照法律法规管理宗教事务。坚持把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作为宗教工作的根本准则,率先制定出台了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推动云南的宗教事务法制化进程。迪庆藏族自治州在全国涉藏地区率先出台了《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宗教寺院管理条例》,进一步提高了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云南在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的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立了覆盖全部寺院的管理机构。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开展符合时代进步要求、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活动;坚持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作为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按照“政治上团结、生活上关心、信仰上尊重”的要求,加强爱国主义和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鼓励宗教界深入开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思想、宗教教义和宗教道德研究,支持各宗教举办了一系列讲道(经)交流活动。鼓励宗教界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积极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到各级人大、政协参政议政、建言献策。

坚持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作为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务。积极营造宽松和谐的社会氛围,一方面尊重和保护与宗教有关的民俗文化,另一方面提倡各种宗教相互交往、相互尊重。根据多种宗教并存的现实,通过举行宗教界人士的联谊会、运动会等方式,增加彼此了解,达到了和睦相处的效果。

关心宗教人士的生活。帮助解决宗教代表人士和僧尼的生活、医疗、养老等基本问题,为宗教界人士解决实际困难。2013年基本完成了云南全省宗教界人士社会保障工作。设立宗教工作专项经费,建立宗教人士学习、参观、看望、慰问等工作机制。

这些工作,促进了云南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巩固和发展,有效抵御了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的渗透活动,把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团结起来共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有效地维护和巩固了云南宗教和顺、民族团结的良好局面。

60多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云南省委、省政府,立足地处边疆、民族众多、发展极不平衡的特殊省情,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工作思路,创新政策措施,长期保持了云南安定和谐的良好局面。 wL/e7oSvS3OF44wIv+5U8PlAJZxnU4x+eo8L/FCtdQM7YcCjCko2Ncschk2vj2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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