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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彰先进模范,激励民族团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过程中,云南把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通过这项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民族团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

云南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表彰活动始于1983年。1983年8月29日~9月2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在昆明召开全省第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云南省人民政府对77个单位和集体授予了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和先进集体称号,对121位个人授予了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称号,颁发了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对模范个人给予特殊待遇,退休时仍保持荣誉者,能够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大会向全省各族人民和驻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全体指战员发出进一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向前发展的《倡议书》。云南省委、省政府号召全省各族干部群众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民族、宗教政策,积极开展学习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先进事迹活动,把云南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从1983年云南省第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至今,云南省已召开了7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共表彰了各条战线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915个模范集体和847名模范个人,并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从正面树立榜样,用激励的方式来鼓舞和带动民族团结。20世纪90年代以后,云南各地州市也定期召开民族工作会议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进行表彰。

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表彰,在云南已形成了制度。2004年5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2005年9月,云南省委、省政府再次明确规定,每5年召开一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2009年9月8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决定》,也进一步规定:“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议,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记功和奖励。”

结合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云南各地和各部门把检查民族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解决了一些在执行民族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了各族干部群众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自觉性;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中,各地和各部门坚持对各族干部群众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使“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深入人心;表彰活动中涌现出的大量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是全省各条战线上积极投身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模范代表,他们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他们作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先进代表,其先进事迹、优秀品质和高尚情操,为各族干部群众树立了榜样;省和各州市的每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都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几年来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成就和经验,部署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使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成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总结经验、明确任务和团结鼓劲的大会。

20多年来,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有力地推动了云南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ZV9HApJ2fcfXRGBBAdEH033PItWu8PfhCHackuorEXm8SdC3sIL+vTl0mQ1OM7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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