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在河南省鲁山县,被告小赵(16岁)强行与被害人小花(17岁)发生性关系,在检察官的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这一案件的阶段性处理结果引起轩然大波,促使人们对刑事和解进行更深度的思考。本书将以此案例开篇与结尾,条分缕析地解读刑事和解的宗旨与要义,以诠释刑事和解的精神。
刑事和解包括“私了”和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前者不被纳入司法程序,几乎存在于犯罪黑数中,大多案件未被官方掌握;而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才是本书研究的重点。2018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289条、第290条规定了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程序,沿用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78条、第279条的规定,没做任何修改。虽然司法实践中已有了六年统一适用的刑事和解的标准,可人们还是疑惑,究竟什么是刑事和解?它是否就是变相的“花钱买刑”?通过什么程序可以实现刑事和解?为什么社会发展到今天,一定要用刑事和解来界定部分被告人的全部或部分刑事责任?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从理论层面进行阐述,让“刑事和解”这一概念更为清晰,让其司法适用更加凸显人道、公平与正义。
到目前为止,“刑事和解”一词已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使用,不管人们对刑事和解下怎样的定义,其适用结果的一个共同点就是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民事化或部分民事化,即法定的犯罪案件通过刑事和解或不再追究刑法规定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学者将刑事和解作为一个程序进行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这只是刑事和解的一个层面,刑事和解还具有实体性。只有将刑事和解的两个层面,即实体实现性与程序实现性结合起来研究,才可准确定位刑事和解,全面体现刑事和解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