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红2013年9月入学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成为我的论文博士生,经过两年半时间的刻苦学习,以优秀博士论文成绩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对此,我颇感欣慰。
本书是在她的博士学位论文《论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基础上又经过她三年多的修改、增加新内容,并定书名为《刑事和解的精神》。我认为这是她多年学术研究的总结,在刑事和解的问题研究上具有相当的创新性。
我国关于刑事和解的探讨最初体现在程序界面,它是对传统刑事诉讼的挑战。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78条、第279条对此作为特别程序之一予以规定,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的第288条、第289条、第290条规定的刑事和解,继续沿用未改。本书的精粹在于:在梳理基本概念、倡导基本理念后,着重讨论刑事和解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这一内在的双重属性制度,弥补了以往学者单纯实体或单纯程序的片面研究的不足,全方位地体现刑事和解的精神所在。其主要观点是刑事和解的实体性不仅仅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法,也是一种酌定量刑情节;刑事和解的程序性在于以常态国家司法为主,以协商性司法、恢复性司法为辅的三种司法模式并存或交叉的追究犯罪流程,突破了传统刑事司法程序,拓宽了解决犯罪问题的方式方法。本书然后探讨现行刑事和解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在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要作用之后,通过比较论证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的对接问题,从而拓深拓宽了刑事和解的研究。其中第八章是在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新增加的内容,凸显了作者对此问题不断进行深入探讨的努力。
刑事诉讼一直面临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一致与矛盾的问题。没有打击犯罪,刑事诉讼法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但保护人权同样重要,包括所有被侵害的集体人权、参与刑事诉讼的人的权利即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内涵要求基本是两个范畴,一般来说,实体正义就是最后结果的正义,而结果的做出以司法流程为保障。实体公正一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二是依法准确定罪,三是量刑公平合理。程序公正不仅保障实体公正,还有其独立价值。司法作为最后一道屏障,其公信力乃是一种道义上的认同;权威性是强制力与社会认同的结合;而司法权威既要有公信力又要有强制力。反过来说,不公正不可能有公信力,因为公信力是公众内心道德上对正义的认可。
刑事和解的出现打破了上述相关规则,如本书开头的案例,检察官对一起强奸案进行和解,这本身就挑战了罪刑法定及无罪推定;再如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双方和解后,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对行为人不判刑,其公平、公正、公信力、审判中心论等都受到质疑。本书在坚持传统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规则基础上,提出符合逻辑的观点,比如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刑事和解与罪责刑相适应、刑事和解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事和解与刑事诉讼理念的关系——刑事和解与无罪推定、刑事和解与司法公正、刑事和解与审判中心、刑事和解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上述关系从表面上看,无疑存在某种程度上的矛盾,但将它们分属在国家司法、协商性司法与恢复性司法的不同框架内,既独立存在又可和平共处、融于一体。
毋需讳言,本书还有许多需要更深入研究的问题,如制度运行的多维路径、实践操作的冲突与难点等。但本书作者还是展现了阶段性的研究成果,作者围绕学者们对“刑事和解”的各种争论,通过一些实证调研论证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将刑事和解的实体、程序实现及司法解释的完善立足于历史发展趋势去思考,可谓立意高远。同时,本书论证横跨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涉猎甚广,但紧扣主题,广而不散,实属不易。本书从各个不同角度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研究,对于我们更加深入地认识刑事和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于刑事和解适用范围扩大之观点,为被害人、被告人及司法机关积极、主动地共同解决犯罪问题指明了可能的一条进路。该书资料旁征博引,文字深入浅出,中国特色明显,具有相当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为法学园地增添了一朵鲜艳的小花。
期待她贡献出更多更好的学术成果!
是为序!
陈光中
2019年5月8日于世纪城寓所